青岛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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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青岛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区防指组织机构

2.3区防指职责

2.4区防办职责

2.5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四级应急响应

4.3三级应急响应

4.4二级应急响应

4.5一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青岛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包括:

河道洪水、渍涝、台风暴潮、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依法规范,防汛抗旱并重;以防为主,属地管理为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区建设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行业(单位)根据职责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区防指组织机构

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由管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由管委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党群部、组织人事部、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投资促进局、社会事务局、综合事务局、安全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分局、出口加工区、河套街道、红岛街道、高投集团、高实集团,其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局,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职责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管委的指示,统一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发布本区的汛、旱、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2.4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研究防汛抗旱工作对策,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提报区当年防汛抗旱工作预算;统一调控、科学调度全区水利设施的水量;监督、指导两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2.5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

审核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检查预案涉及工作及事项的落实情况;配合区防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上情下达,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防汛联络工作;向市政府应急办汇总上报区防汛抗旱紧急信息,做好通讯畅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做好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党群部:

负责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人事部:

负责会同相应部门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经发局:

负责抗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

科技局、投资促进局:

协助综合事务局分别指导各自引进的在建企业做好企业内部防汛教育、防汛应急预案制定、防汛检查、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财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抗洪、除险加固工程及抗旱救灾、防汛指挥系统建设等项经费的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增加资金投入;协助争取上级部门在防汛抗旱经费上给予支持。

建设局(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负责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园区防汛抗旱规划的制定;负责园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在建工地的防洪保安全工作;负责园区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日常经费的落实和分配;负责园区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负责园区病危房屋居民的搬迁和安置工作。

社会事务局:

负责全区教育卫生系统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通知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灾情评估,汇总灾情并及时上报,争取救灾经费;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综合事务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浅海、滩涂、养殖船只、捕捞船只的避风防浪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安全城管执法局: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系统内各单位自身防汛安全和防汛抗旱工作。

公用事业中心:

负责具体抓好高新区建成区域防汛工作。

负责北部园区供水、供电、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生活生产稳定;负责雨污水管道的疏浚与畅通工作,确保设施汛期正常运转、排水畅通;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管理工作,强制拆除危险广告。

公安分局:

负责汛期的治安保卫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工作。

依托治安特勤大队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高新区防指赋予的具体任务参加抢险救灾。

交警大队:

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做好防汛队伍、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的道路畅通。

国土分局:

负责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出口加工区:

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河套街道:

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红岛街道:

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高投集团:

具体负责企业所承担的在建项目区域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按区防指要求,组织防汛应急队伍,接受统一调动和指挥。

高实集团:

具体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厂区、职工家属区防汛应对准备及现场抢险工作;按区防指要求,组织防汛应急队伍,接受统一调动和指挥。

水电管理处气象服务站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并向区防指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灾害性天气预报。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本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区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区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严重(Ⅱ)、较重(Ⅲ)、一般(Ⅳ)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将发生超标准洪水,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防御超标准洪水,或大沽河可能发生决口、漫溢,或可能启用滞洪区;

(4)预计区域内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31%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I级预警(橙色):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或大沽河发生重大险情,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4)预计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可能垮坝;

(5)全区发生严重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21%-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2.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II级预警(黄色):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其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某座水库超警戒水位洪水,水库蓄满溢洪;

(5)全区发生中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V级预警(蓝色):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其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但发生较大险情;

(4)预计水库蓄满溢洪;

(5)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3.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3.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紧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抗旱预案和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3.3.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3.3.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

确保雨、水、灾、工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3.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水库、滩涂、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水、工、旱、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指负责区内边界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区防指直接调度。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都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因水旱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4.2四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区内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较大险情;

(5)洪水使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的交通受阻;

(6)区内发生较大干旱。

4.2.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管委、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办加强领导,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派出工作组、技术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管委。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园区、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

(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5)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的交通严重受阻;

(6)多个街道发生较大干旱,或一个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红岛经济区园区供水水源短缺。

4.3.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管委、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同时派出工作组、技术组,具体指导灾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加强领导,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二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本区域内热带风暴登陆或受其较大影响;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4)园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小

(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6)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多个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园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4.4.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视情况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管委。

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人员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并及时向管委、市防指汇报情况。

4.5一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潮;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发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诸河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园区供水水源极其严重短缺。

4.5.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

视情况启动区防指批准的台风暴潮应急预案或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市防指。

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密切监视汛、旱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权限进行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员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尤其要注重重灾区,并将工作情况报区管委、市防指。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一般汛、旱、工、险、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防汛办公室处理。

较重险、灾情,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指负责人批准后报市防指。

4.6.4凡经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旱、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市防指。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迅速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指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大沽河、桃源河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驻地部队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信息发布

4.9.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0应急结束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视汛、旱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街道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1.1应急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经费,安排好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的应急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5.1.2区防办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应急经费,定期向区防指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5.2技术保障

5.2.1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与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加强洪水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辅助防汛指挥决策。

  5.2.2建立和完善全区汛旱情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汛旱情趋势和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5.3培训和演习

5.3.1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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