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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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第一、商事合同法

1、合同的分类:

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

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

8、不正当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

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

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

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

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

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2、解除权的行使:

大陆法系解除合同需经由法院诉讼而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则认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13、情势变迁: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都采用较为严格的条件。

14、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

15、债务承担:

大陆法系承认债务承担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不得转移的。

16、合同终止的原因:

大陆法认为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清偿、免除、提存、抵消、混同等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终止的原因还有和解与清偿、合同更新、等

17、编制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出现在民法典或者债务法典中;英美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

18、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英美法系认为,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

19、承诺的生效时间:

大陆法系以到达主义为主要原则;英美法系基本上采用投邮主义。

20、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禁治产人是大陆法一个独特的术语。

21、错误: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必须是本质性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错误区分为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两类,单方错误不能撤销,共同错误才能撤销。

22、违法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合同集中规定在民法典中。

英美法系国家的违法合同分为两种,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和有悖于普通法的合同。

23、合同订立的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以不要式为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种。

24、合同的履行: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履行制度大多规定在民法的债编中,作为债的履行的一项内容,当事人应受合同的约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

25、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当事人只在又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才能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坚持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26、催告制度:

催告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

27、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在合同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中没有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法。

29、违约金:

大陆法系认为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定的损害赔偿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而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英美法系国家只承认补偿性的违约金。

30、禁令:

禁令是英美衡平法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31、债权与让:

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都允许债权与让,英美法系原则上承认债权与让,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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