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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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低息优惠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职工购买自住房(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⑷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⑸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⑹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⑺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不含别墅。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

  二、贷款成数、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成数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50%。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额度

  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倍测算,且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三)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

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

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贷款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职工携相关材料到本市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担保公司)提出申请,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二)银行(担保公司)将同意贷款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公积金中心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送银行(担保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毕抵押登记;

  (四)银行(担保公司)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指标,公积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

  (五)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办理,职工可直接到上述受托银行申请;

  

(二)军转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因来厦工作不足一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缴交的,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按正常缴交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外地来厦工作人员,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已缴存1年以上,余额转入本市且未支取的,在厦按月足额缴存半年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内担保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如果选择由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可直接向该司提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一)最大的区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性住房贷款:

⑴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

5年以下(含5年)4.2%,5年以上4.7%。

第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

5年以下(含5年)4.62%,5年以上5.17%;⑵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年(含1年)6.31%,1至3年(含3年)6.4%,3至5年(含5年)6.65%,5年以上6.8%。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只是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办理程序上只增加了在公积金中心4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其余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人工)5106040(自助)968128

                          网址:

 2011年5月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序号

  贷款资料名称

  新建  商品住房

  二手 住房

  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

  单位

  房改房

  落实 侨房

  备注

  1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

  √

  √

  √

  1、栏内打“√”为须提供的材料。

  2、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2

  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单身需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格式由银行提供)

  √

  √

  √

  √

  √

  3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

  √

  √

  √

  √

  4

  借款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格式由银行提供)或个税完税证明

  √

  √

  √

  √

  √

  5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

  明细查询单

  √

  √

  √

  √

  √

  6

  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家庭住宅总面积查询表》

  √

  √

  √

  √

  √

  7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

   

   

   

   

  8

  《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

  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

   

   

   

  9

  评估报告(原件)

   

  √

   

   

   

  10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11

  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

   

   

   

  12

  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及首付发发票(或房号单)

   

   

  √

   

   

  13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改发票《承诺函》(格式由银行提供)、《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4

  《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合同书》

   

   

   

   

  √

   15

  个人信用报告

  √

  √

  √

  √

  √

  16

  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一、申办条件

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申请人均应到场签字)

三、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

上网(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

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逐月还贷,但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申请人偿还首月贷款本息后可直接办理逐月自动还贷。

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逐月自动还贷;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

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六、咨询电话:

5104492  5109508  7579050(同安、翔安)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

  2011年5月

 

职工申办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须知

一、按原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方式办理的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经审批的“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或“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查询单(经银行盖章确认);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的,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2、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凭证》、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支取。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单位因改制、解散、倒闭等原因无法为职工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异动,且职工符合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查询单(经银行盖章);

3、购房人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4、根据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原件抵押在银行的,复印件应经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同时须提供按揭借款合同原件):

(1)购买新建商品房:

土地房屋权证,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属网上登记的,还须提供备案证明单)。

(2)购买二手房:

土地房屋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转让的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

外地户籍证明(如户口簿、外来人员有效暂住证)。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落户的当地户籍证明(如户口簿)。

(6)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或移民签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或定居国居住证明。

(7)离、退休职工:

主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的,提供因职工死亡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审批,持有“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表上盖有或写有“购商品房后方可一次性支取”、“购商品房或离退休后方可一次性支取”字样)的,另外还需提供“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若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支取条件的,另外还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收件;

2、申请人5个工作日后持《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到松柏大厦14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凭证》;

3、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凭证》、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支取。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

  咨询电话:

5104492

 

 

05-20]厦门首套不超过90平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可首付20%

关键词:

厦门好消息调整

我市出台新政,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自5月17日起开始施行。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在首付比例、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利率三个方面有所变化。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面,本报就为您详细解读新政的三大变化。

  变化1:

  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最低20%

  新政强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商品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与旧政策相比,新政很大的一个变化在于调整了商品住房首付比例,首套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20%的首付比例。

  变化2:

  套数认定:

认房又认公积金贷款

  那么,如何认定职工所购住房是第几套呢?

新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有关负责人说,新政对套数认定做出了调整。

虽然都是“认房又认贷”,但是对于“认贷”的部分,新政要求,“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才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换句话说,借款人只要目前手头无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享受首套房待遇。

此前有没有商业贷款购房记录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

  这一规定对于有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变化3: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至1.1倍

  新政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与旧政策相比,新政首次提高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近期,很多YUYU们都碰到了贷款的各种问题。

比如有YUYU发帖询问[04-25]公积金贷款可能会停贷吗  版主最近也留意了各大银行如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目前各大分行的工作人员都反映说,可以贷款。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均可以。

以下提供一些最基本的信息,欢迎补充。

现在银行吃紧,各大银行的贷款行情也不一样,银行动态时时变化,我们欢迎有经验的YUYU进来吼一下,让正在公积金贷款的YUYU或即将公积金贷款的YUYU少走一些弯路!

  

      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假若没有连续的话,以下情况也是可以的:

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5、个人信用良好。

6、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等等

注意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

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

办理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3、除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20%以上首付收据外,均须提供30%以上首付收据。

2    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单身需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格式由银行提供)   

3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格式由银行提供)或个税完税证明       

5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明细查询单  

6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    《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8    评估报告(原件)            

9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                 

11    《厦门市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号单            

12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    房改发票《承诺函》(格式由银行提供)              

14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政管理处出具的《贷款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16    个人信用报告  

17    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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