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谐交通环境的构建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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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谐交通环境的构建2

浅论科学发展观

指导下和谐交通环境的构建

范秀梅

摘要:

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指导思想,只有切实贯彻这一思想,才能正确处理交通发展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既要找准突破点,又要统筹兼顾,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交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总体要求;培植健康向上的交通文化,是构建和谐交通的精神动力;积极推进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和谐交通;交通文化;交通法治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先行行业,对社会发展起着支撑、保障和引导作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交通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如果把整个国民经济比作一个有机整体,那么,交通就是这个机体的动脉。

如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交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交通建设的水平高低和交通关系的和谐与否既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又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交通设施的完备是交通发展的硬件和基础,交通关系的理顺则是交通发展的软件和灵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交通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公路到铁路,从水上到航空,交通硬件设施的配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

然而,在交通硬件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对待发展与改革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只有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才能正确处理交通发展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才能使中国的交通硬件建设从“又快又好”的发展思路向“又好又快”的发展思路转变。

只有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从现阶段中国交通发展的现状出发,以政治文明为依托,以立法效益为中心,以交通执法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平等、效率为价值目标,不断提高交通立法效益,提升交通执法水平,才能促进中国交通立法在数量、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上协调发展,才能促进交通行政执法与政治文明的制度追求和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和谐发展,才能促进中国交通法治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谐发展。

  二、既要找准突破点,又要统筹兼顾,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交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总体要求

  交通的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只有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交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才能构建真正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首先,应把交通放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来看待和研究,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交通改革的关系。

随着大部委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发展速度的前提下,搞好交通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

这主要涉及到交通建设管理体制、交通投融资体制、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道路养护体制、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

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倾听群众呼声,率先改革那些群众意见大,反响强烈的问题。

比如,交通建设投资融资制度改革,如果不认真对待,交通行业的重大腐败案件就不会杜绝,交通发展的成绩就会被由于体制不科学不完善所产生的黑洞吞噬掉。

  其次,应处理好交通效率和交通质量的关系,不能只重发展速度而忽略或者是牺牲发展质量。

我们追求高速度,但绝不应是盲目的追求数字的增长。

质量是交通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

建设高质量工程就是科学的发展,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就是最好的节约,建设低劣工程就是最大的浪费,出现豆腐渣工程就是对人民的严重不负责任。

交通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交通建设的内在质量,建优质工程,建精品工程。

一方面要抓好设计环节。

对设计进行多方案对比、优化和选择,提升设计质量;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司乘人员、沿线群众着想。

另一方面应加强施工管理。

将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抓住关键环节,严格管理。

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察、政府监督”的质量控制体系。

此外还要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业绩信誉和“黑名单”档案制度,对违规施工企业和玩忽职守的人员坚决清理出交通建设领域。

  再次,应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和新的发展阶段,交通的快速发展,改革的全面深化,对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理念,加强行业监管,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在加快交通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交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能,向管理要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建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交通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路政、服务等各个管理环节,要树立交通民本思想,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人本需求,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提高交通行业公共服务水平,把侧重于考虑交通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管理的方便性,转到更多考虑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实际需求上来。

  第四,应牢固树立交通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既要加快公路建设的整体进程;又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努力建设节约型行业。

既要在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中,注重节约土地,少占耕地,合理选线,优化设计;又要在公路建设的实施中强化环保监控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的法规、措施,避免人为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以最少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搞好公路建设。

既要融入自然风光、生态环境、人文景观要素;又要增加科技含量和环保投入,提高建设水平,注重交通基础设施与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使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获得和谐统一。

严峻的资源约束要求交通必须走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可能。

因此,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交通运输的增长方式,要将“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贯穿到交通发展的各个环节。

三、积极推进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

  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交通立法既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和速度,又要保证其质量和水准;既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保证交通法律法规结构的内在平衡,又要保证交通法治发展与中国社会总体发展的平衡,进一步扩大交通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生存发展空间,使交通法律法规的价值功能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使中国的交通管理理念真正实现从传统向现代、从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

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强调交通立法速度、规模与立法效益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结构的内在平衡,强调立法增长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交通立法层面,应改变那种只强调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只强调立法规模和速度,忽视立法效益,只强调立法的外在威慑作用,忽视立法结构内在平衡的功利性交通法治发展模式,构筑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交通行政执法层面,一方面应着手解决执法资源稀缺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交通执法资源的作用。

在交通司法救济层面,应排除干扰,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时刻面临着被行政权侵犯的可能。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非法侵害时,他们应该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四、培植健康向上的交通文化,是构建和谐交通的精神动力

  交通文化是交通行业信奉并付诸实践的价值理念。

也就是说,交通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价值理念,而且是交通行业各部门、各单位信奉和倡导,并在交通建设、运输和管理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的价值理念。

  交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要明确交通发展的使命,重点是要明确交通发展的目的和目标、任务和宗旨、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使命一旦为交通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接受,就成了广大交通员工共同的理想和信念,就成了统一干部职工思想认识的旗帜,就可以提高广大交通员工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唤起广大交通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交通文化建设的另一核心内容是发掘并弘扬行业精神。

行业精神是体现现代意识和行业特点的精神追求,是交通行业全体员工或多数员工的意识状态和思想境界,是交通长期发展与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精神财富。

发掘和弘扬行业精神,就是要发掘交通行业的先进典型,树立交通行业的特色文化,弘扬交通行业的浩然正气,以此激发广大交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成为实现交通员工价值、推动交通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交通文化既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更是一种重要的黏合剂,其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所体现的人本理念和人文关怀,更有利于构筑行业内部的和谐关系,更有利于孕育交通员工的自觉意识,更有利于增强整个行业的团队意识,从而有利于提高交通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交通文化建设中,应树立“交通文化就是生产力”的新型交通文化发展观,彻底转变把文化和交通发展割裂开来的落后观念。

深化对交通文化地位和作用、交通文化发展方向和动力、交通文化发展思路和格局的认识,坚决冲破一切妨碍交通文化建设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交通文化建设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交通文化建设的体制弊端,做到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的基本要求,建设和谐向上的交通环境。

 

科学发展与法治国家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同质性思考

赵兴宁

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

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

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

什么是和谐社会?

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

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

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

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

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

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

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

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

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

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

“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

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

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

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

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

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

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

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

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

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

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

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浅探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行政法治观

李喜河

摘要: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制发展的科学化,必须对法治的内涵保持清醒的认识,为此,应当树立并坚持正确的法治观。

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科学法治观应当是一个包括科学法制观、科学执法观以及科学守法观等众多内容在内的综合观念体系。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法治;行政法治观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为此,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诠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已经从经济技术层面上升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高度。

”作为一种“着眼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发展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无疑将会起到导航灯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战略目标上来讲,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过度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既需要相应理论作为指导,更需要相应的观念与之配合或为之服务。

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

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能够理性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科学法治观,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观及其意义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bylaw”、“governmentbylaw”等等。

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会内涵为基点,所谓法治观,实际上就是法治观念的简称,它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亦即对法治价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认识、评价、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称,是法治所有社会内涵在人们心目中的映射与回应。

法治观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与法律权威观。

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关于正义、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则重在指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观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人们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对法治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影响。

首先,法治观是制度创设与政策变迁的前提。

一个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体现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然而,这种体现为生产关系并为商品经济发展所推动甚至决定的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要以法治观念的形式通过人们的头脑。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不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就不可能创制科学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果人们不先经过科学法治观念的洗脑,也不可能通过政策迁或制度创新,把一种法律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为科学的高度。

  其次,法治观还可以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弥补法律的缺陷。

历史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人治论者反对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

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详、全面和完备无遗的,而人治则可以避免法治的这一缺陷。

例如,柏拉图就认为,治国的最佳方略在于贤人治国,而最好的贤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识的哲学家,“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为善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运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主名君以最高权威。

”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学。

现代的不少法学家们也发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

但法治论者却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们在承认法律具有上述这些弊病的同时认为,要克服这些缺陷与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绝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带来的危害。

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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