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问探讨(正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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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问探讨(正式).doc

新版消防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条文8.1.7条第3款: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强制性条文)

疑问:

“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是指的哪些场所。

结论:

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场所主要是指变电所、大电流封闭母线、电缆(2kA以上)所穿越场所等。

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比如设备运行时地面振动幅度较大的大功率水泵房等。

尽量远离上述场所设置,对于强电设备用房如实在无法远离,应采取必要的防电磁干扰屏蔽措施。

2、条文8.4.1条第7款: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强制性条文)

疑问:

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如何把握?

例如小学教学楼、食堂等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包括哪些?

结论:

《建规》5.4.4条和条文说明已明确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中、小学不考虑为儿童活动场所,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老年人建筑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

3、条文8.4.1条第11款: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营业厅;(强制性条文)

疑问:

二类高层公建是否除上述房间外,其余部位可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结论:

除卫生间、浴室、游泳池、水泵房四类场所外,二类高层公建其余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条文8.4.1条第13款: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强制性条文)

疑问:

仅设有防火卷帘、防火门的建筑是否需设火灾报警系统。

结论:

对于仅设置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条文8.4.2条: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疑问:

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设置火灾探测器。

做法建议:

“宜设置”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不考虑经济因素,有合理的技术理由时可不设。

对于重庆项目为避免不同项目执行力度的差异性,建议统一执行要求新建项目套内均设置火灾探测器。

外地项目根据当地消防要求执行。

通常一类高层住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应选用A类系统,户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可采用具有可视对讲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可视对讲系统结合使用。

鉴于目前还没有通过消防认证的此类产品,暂时采用方案1的做法,建议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6、条文10.1.8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强制性条文)

疑问:

1)对于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消防风机而言,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的理解有两种:

(1)每台风机处的配电箱必须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

(2)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多台风机可共用一个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风机采用放射式供电。

这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2)排烟机房内电源切换箱是否能向本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如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等)?

3)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负荷是否需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8条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做法建议:

1)同一防火分区,如防排烟风机设置于风机房内,应在风机房内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如无专用风机房,可由该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箱放射式单回路向风机控制箱供电。

2)排烟机房内的双电源切换箱可以向本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等供电。

3)三级负荷的消防负荷可单电源供电,但建议采用双回路末级切换。

其配电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满足消防配电要求。

 

7、条文10.1.10条第2款条文说明: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强制性条文)

疑问: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是否可穿塑料管。

做法建议:

重庆市项目:

此条关键在于“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因此对于穿管要求可参照《火警规》第11.2.3条执行。

《火警规》第11.2.3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可以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

华南地区:

根据建筑电气分会华南地区学组电气设计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不可采用塑料管。

上海、江苏、浙江等其他地区项目:

参照华南地区做法。

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建议重庆项目实际操作做法:

1)集中电源应急照明:

穿金属管暗敷;

2)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

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暗敷。

8、条文10.1.10条第3款: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疑问:

共电缆井、沟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否严格执行。

此条文要求共用敷设在电缆井、沟时的消防动力配电电缆及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电缆提高选用标准,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以满足火灾时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为满足在燃烧950度下耐火180分钟电缆。

变电所内的电缆沟可不分设(难以实施,如火已烧到变电所,开关电器等也无耐火性能)。

做法建议:

1)当共井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且与普通配电线缆敷设在不同面墙上;

2)建筑平面条件许可时,另设消防配电竖井。

9、条文10.2.7条第2款: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非消防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疑问:

一类高层住宅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监控点如何设置?

做法建议:

在一类高层住宅配电干线总箱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关于疏散照明是否需要设置的问题

对于高层住宅裙楼商业网点,公共走道及商业门面内部是否需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灯?

如设置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可以由公共部位的普通照明箱单电源供电?

1)商业网点内部是否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

做法建议:

《建规》10.3.1条的要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应设置疏散照明”。

因此,高层住宅下的商业网点,大于200m2或超过一层的商业网点内部应设置,小于200m2的可不设。

建议进深大于15米的商铺或网点出口上方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2)商业公共走道是否设置疏散照明

做法建议:

根据《建规》第10.3.1条要求所有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3)商业网点内部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

做法建议:

考虑电费计量问题,商业网点内部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并由用户末端配电箱供电。

4)商业网点公共走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

做法建议:

商业网点公共走廊的应急照明供电,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13.9.12条,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对于未引入应急照明电源的项目,可从商铺集中电表箱单独设一个回路供应急照明配电箱。

11、条文10.3.5条第2款: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疑问:

车库疏散指示设置高度是否为1m以下?

 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车行还是人行方向?

结论:

根据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疏散指示设置也要求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

 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人行方向。

12、应急照明能否采取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结论:

1、分散式应急照明灯建议不采用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2、集中式或总线智能型应急照明系统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执行。

13、条文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疑问:

1)住宅建筑应急与普通照明是否可采用同一个配电箱?

2)应急照明回路是否应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3.1条文要求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采用一个引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做法建议:

1)10.1.8条文说明:

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故消防设备配电箱包括了应急照明配电箱,因此应急与普通照明应分设配电箱。

2)应急照明回路应每层采用一个引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建议院内统一做法:

应急照明设楼栋总切换箱,出一个干线回路,树干式供电T接应急照明配电箱(1个箱供4~6个楼层)。

14、当项目具有两路独立市政电源进线,是否可不设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备用电源?

具体实施中消防验收是否存在问题?

做法建议:

可不设柴油发电机组,但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上级电源为双重电源的证明(即电源至少由2个不同35KV变电站引来),以及提供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的高可靠性供电合同证明。

15、条文5.4.132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强制性条文)

疑问:

是否可采取设置夹层的方式处理。

做法建议:

不推荐采用夹层的处理方式,确实因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时应征询当地消防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条文: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强制性条文)

疑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电源总线是否设置短路隔离器?

 

建议:

电源线是否设置隔离器与火灾报警系统产品的系统构成有关,实际操作中建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中电源总线设置短路隔离器。

大型建筑电源线路宜分路设置。

2、条文:

3.2.2~3.2.4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疑问:

1)在设置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情况下,附录A所罗列的消防电源监控是否所有项目均应设置?

2)附录A中所罗列的部分监控系统(如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一般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互为独立系统,是否要求对上述监控系统信息进行系统集成并集中显示?

结论:

1)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项目,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等各类监控系统;

2)各类监控系统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是否进行系统集成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3、条文:

1)3.2.1条文解释: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几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14.2.3条文解释“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要设消防控制室......”

疑问:

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在有两个及以上的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但是,规范未对什么情况下要求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明确。

目前,考虑到成本的原因,即使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建设单位仍选择仅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这与新规范消防安全目标的设立有所矛盾。

2)是否超高层住宅项目每栋楼要设消防控制室?

建议:

1)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1.0.12条条文解释消防水泵的机械应急启动需在报警后5分钟内完成,这个时间包括管理人员从控制室至消防水泵房的时间以及水泵从启动到正常工作的时间。

故一般情况而言,消防控制室可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保护服务范围进行对应匹配,其最大监控范围不应超过对应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保护服务范围。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项目后期物业管理情况确定消防控制室个数。

2)建议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有值班室的,兼作消防值班室,没有的可不设。

4、条文: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强制性条文)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疑问:

消防控制室还能否和监控室合用?

结论:

从后期物业管理的需求,消防控制室可与监控室合用,只要满足3.4.8条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即可。

消防控制室的其他弱电系统的管线,也不受3.4.6条限制。

5、条文:

4.3.1条文解释:

当建筑物内无火灾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火栓泵。

疑问:

对于整个项目设有消防控制室,但其中某子项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如住宅小区的一栋8层住宅,是否应设消火栓直接启泵线?

建议: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但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子项,不应设消火栓直接启泵线,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防泵启动。

对于没设消防控制室的项目,才需要设消火栓直接启泵线。

6、条文:

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

按规范要求在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对于大型单体工程如超高层建筑,广播数量及容量很大,广播的功放容量及数量太大,如此是否合理?

结论:

可参照14X505-1《火规》图示35~37页执行。

建议对于4.9.2条"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全楼也按此执行。

7、条文:

6.5.1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组不应小子60dB;在环境躁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离子背景躁声15dB。

(强制性条文)

疑问:

这两条将声报警和光报警分开阐述,设计中是否可以按声光报警进行设计?

结论:

规范原文并未要求作为报警作用的光警报器与声报警器需分开设置,故设计可按声光报警器合并设置,但其设置原则应同时满足条文6.5.1、6.5.2的要求。

8、条文: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强制性条文)

疑问:

变电所内是否可以集中控制其他报警区域非消防电源的切断?

建议:

可参照《火规》4.10.1条文说明执行。

关于切断点的位置,原则上应在变电所切断,比较安全。

当用电设备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可在楼层配电小间切断。

 9、条文:

8.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疑问:

以前住宅类建筑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可以由和可视对讲一个系统,本条规定是否意味不能再这样做了,必须独立系统?

建议:

该条条文说明:

“要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组成的子系统,而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总线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1)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都很大,一般在几十毫安,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十分不利。

(2)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3、4年,到寿命后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3)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都需要标定,标定期间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影响。

(4)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相同,需要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根据该条条文说明要求,强调的是避免可燃气体探测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的影响。

故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融入可视对讲系统,从系统可靠性来说,符合新《火警规》的要求。

10、条文: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疑问:

消防控制室配电箱的总进线开关以及报警系统回路的出线开关是否均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是否可以采用放大开关整定值及线缆截面的方式来处理?

结论:

消防控制室配电箱的总进线开关以及报警系统回路的出线开关均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1、条文:

7.5.1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控制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发出警报。

疑问:

住宅是否需要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

目前市场上有无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产品。

结论:

当住宅公共部位设置有消防应急广播时,已满足规范对声报警器的语音功能的要求,声报警器可不具有语音功能。

12、地下车库内车道处防火卷帘是否算作疏散通道做两次降落?

结论:

根据《火规》4.6.3条文解释,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也应按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设置,做两次降落。

1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项目是否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结论:

不需要设置。

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条文9.2.1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疑问:

1)排污泵是否应按照消防设备供电?

2)排污泵容量如何计算?

是否可以按一处起火原则,仅计算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排污泵容量即可?

建议:

1)地下室排污泵是防止灭火时供配电装置及消防设备被水淹的重要设施,因此应按消防设备供电。

根据水专业提资,雨水泵按非消防设备配电。

2)按一处起火原则,消防负荷容量除计入最大防火分区的消防负荷以外,还需计入该防火分区周边所有疏散用的送排风、应急照明及消防动力,同时还应包括该防火分区周边消防排污泵工作容量。

建议实际操作做法:

消防负荷计算按一栋塔楼加车库2个最大防火分区消防负荷取值。

2、条文11.0.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常见问题:

报警系统和平面图中漏设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连锁启泵线。

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选用两个接点的,1个启泵,1个报警。

3、条文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强制性条文)

常见问题:

设计中忽略了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护等级的要求。

消防水泵房内有压管道多,一旦因压力过高如水锤等原因泄漏,当喷泄到消防水泵控制柜时有可能影响控制柜运行,导致供水可靠性降低,因此要求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防尘防射水)。

4、条文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

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min内正常工作。

(强制性条文)

疑问:

1)如何设置消防水泵控制柜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2)如何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min内正常工作?

建议:

1)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时消防设备电源正常,但由于电气控制二次回路故障而不能启动。

根据规范组主编王金元老师宣贯意见,目前没有合适可靠的产品选择,暂不考虑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补充说明: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2)5min是从报警到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转的时间,包含了管理人员从控制室至消防泵房以及水泵从启动到正常工作的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条文11.0.3要求水泵从启动到正常运转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因此,根据人员步行速度按60m/min计算,消防控制室至消防水泵房的距离不宜超过180米。

5、条文11.0.14: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疑问:

规范中已明确水泵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是否可以采用软启动方式?

结论:

建议不采用软启动方式。

 

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防排烟风机的转速等设计参数均是按照其额定值计算的,为了保证消防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在紧急启动时,必须立即投入额定工作状态,因此不允许采用变频启动,也不宜采用软启动方式,有源电器元件可能因电源的原因增加故障率。

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0条: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疑问:

由小商铺组成但应规模较大定性为大型商店建筑的项目,其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对于疏散通道和流线比较简明的商业街类项目,其疏散通道是否应设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建议:

参照《建规》10.3.1,建议面积小于200m2的商铺内不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对于大中型的商业街类项目,疏散通道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建议实际操作做法:

此类项目商铺内设疏散指示,可不设应急照明。

五、重庆市《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标准》DB50/288-2008已颁布多年,是否需要严格执行该规范。

建议: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标准》DB50/288-2008作为地方标准,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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