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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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办信接访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一、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认真接待群众的来访,耐心听记,依法处理。

  二、当日受理的信访事项,交领导审核后做好登记。

  三、中心对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并负责抓好办理结果的汇总、反馈工作。

  四、对群体访、异常访和越级访,中心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引导到指定接访场所接访。

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做好疏导、接访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级信访服务中心。

  五、在接访工作中,经办的工作人员不能向信访人乱许愿、乱承诺。

对疑难信访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

  六、中心工作人员应注意从日常信访工作中排查、筛选可能出现越级访、异常访和群体访的问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严禁使用刺激性、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防止来访人员情绪激化。

 

 情况报告制度

  一、实行月报制度、零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二、及时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三、及时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及处置情况。

  四、对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查究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及时报告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制度

  一、采取“三个坚持”的办法排查矛盾:

坚持定期排查,乡镇(街道)一般每半月集中排查一次;坚持重点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要专门开展全面排查,特别对可能引发择机越级上访和群体性的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调处;坚持专项排查,针对库区后扶政策实施、高速公路征迁、劳资纠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委会换届选举等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领域,成立专门排查小组进行专项排查。

  二、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

  三、对可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核实并报告党委、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四、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要按照处置预案,积极疏导、调处,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挂牌督办制度

  一、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调处难度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二、采取“六定五包”责任制办法,切实落实化解、息访、维控的责任(六定:

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督办单位、定督办人、定办理时限;五包:

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

  三、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推诿、扯皮、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建议对承办单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四、对上级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要专人跟踪,直至问题妥善解决。

  五、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做好反馈工作。

  

信访事项办结反馈制度

  一、一般性信访事项办结后,在规定时间内,视具体情况采用电话、书信形式答复信访人。

  二、五人以上联名来信和涉及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上级机关转办的重点信访件办结后,应督促承办单位适时回访。

  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筛选一些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越级信访的事项进行回访,对于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进行回访。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承办机关办结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原则上均应逐件调查落实办理情况并及时回访。

如发现办理机关存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应及时指出并督办到底;对办理结果好、群众满意的,也应及时总结宣传。

  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接访和及时调查处置群众来信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二、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报告和处置,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矛盾纠纷未及时调处,久拖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接访制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以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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