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26806674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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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

凡模范遵守者,将予以褒奖;凡违反者,将予以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本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嘉奖。

同时给予200—500

元奖励:

(一)品行端正,恪尽职守,遵守规章制度成为同事表率,并有具体事迹者。

(二)能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重大或特殊任务并有具体事迹者。

(三)拾金不昧(价值在300元以上)者。

(四)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五)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记功。

同时给予500—1000元奖励: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请假且工作勤奋、足为模范者。

(二)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三)检举他人盗窃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减少或防止公司损

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下者。

(四)对主管业务取得优异成绩,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显著实效者。

(五)执行临时紧急重要任务能依限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六)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有显著成效者。

(七)对公司财物及设备维护得当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对费用节省有显著成效者。

(八)有第五条所列事实之一,且较之突出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一)遇有重大灾害、险情,不避危难,勇于抢救,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人身避免重大伤害者。

(二)及时制止或避免了重大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者。

(三)检举他人盗窃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减少或防止公司损

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者。

(四)对产品技术或生产设备的改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有重大贡献者。

(五)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显著功绩者。

(七)在本公司工作每满5年,表现优良,未曾旷工或受到行政处分者。

(八)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企业管理

等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其明确计算价值在5万元以上者。

(九)为公司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十)有其他重大功绩并有事实根据者。

(十一)有第六条所列事实之一,且较之突出者。

第三章处分

第八条本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警告。

同时给予100—300

元罚款:

(一)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劳动保护用品者。

(二)进入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不按规定戴工作帽者(特许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三)上班时间不佩戴工作上岗证者。

(四)未到就餐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提前在食堂就餐者。

(五)长发不束或穿着其他危及安全生产或影响公司形象的服饰(如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赤脚等)进入车间现场或办公场所者。

(六)未经许可带小孩、家眷上班者。

(七)班后未关好门、窗或未关闭电脑、空调、打印机、电灯等电器设备电源及长明灯、长流水的责任者。

(八)在公司非指定场所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者。

(九)违反5S管理规定,在公司区域内乱堆乱摆乱放物品的。

(十)打听、询问他人工资收入情况或互相攀比者。

(十一)攀折公司花草树木,损坏公司绿化者。

(十二)对各级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十三)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扰乱工作秩序,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轻微的。

(十五)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工艺要求但未造成损失的。

(十六)同事之间相互吵闹,情节轻微者。

(十七)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十八)保管公司的财物,疏于检查或保管、管理不善,导致公

司财物丢失或非正常损坏,损失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

(十九)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二十)上班期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影视、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二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销售物品者。

(二十二)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十三)拒绝公司治安安全检查者。

(二十四)遇到紧急事故,故意躲避的。

(二十五)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脏物,影响公司环境卫生者。

(二十六)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者。

(二十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3次者。

(二十八)在公司内洗涤私人物品者(劳保用品、工作服除外)。

(二十九)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客户意见较大者。

(三十)应建立工作记录或交接记录,未作记录或在记录上乱写乱画或记录内容不真实者。

(三十一)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私自操作公司设备、机动车辆者。

(三十二)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司车辆开出公司者。

(三十三)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者。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记过。

同时,给予300—500元罚款:

(一)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或旷工一天者。

(二)代人刷卡或请人刷卡,考勤弄虚作假者。

(三)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工作时间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主管工作调配和指挥,情节轻微者。

(五)不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不佩带上岗证,不穿工作服

或不戴工作帽不听劝告者。

(六)非因工酒后上岗者。

(七)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者。

(八)侮辱、诽谤、辱骂、报复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不遵守场区门卫管理制度者。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破坏劳动纪律,情节轻微者。

(十一)因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者。

(十二)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能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500元以下者。

(十三)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的。

(十四)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

告者。

(十五)上班期间勾肩搭背、互相追逐、嬉戏玩闹者。

(十六)在公司内行为不得当,袒胸露腹或裸露上身者。

(十七)设备未按规定保养或保养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设备故

障影响生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十八)疏于检查或保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物丢失,损失

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十九)特种作业岗位无上岗资格证进行操作者。

(二十)虚报、瞒报各种数据或擅自篡改原始记录及违反其他统

计管理制度者。

(二十一)在公司禁烟区域及场所内吸烟者。

(二十二)私自改造或拆除各种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尚未造成事故者。

(二十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各种设施设备者。

(二十四)因工作疏忽贻误工作,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二十五)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者。

(二十六)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微者。

(二十七)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到位,导致下属发生严重错误,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二十八)在公司设备、墙壁、门窗和其他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

(二十九)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

(三十)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者。

(三十一)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手续材料者。

(三十二)年内受警告处分3次(含3次)以上者。

(三十三)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者。

(三十四)有第九条所列事实之一,且情节较之严重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同时,给予

500—1000元罚款:

(一)相互辱骂、吵架情节较恶劣,影响工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不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造成一般事故者。

(三)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者。

(四)在生产中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擅自处理废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工作安排或指挥,经教育仍不服从者。

(六)发现机器设备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七)破坏公司名誉或散布谣言,故意制造事端,挑拨、破坏同事之间关系者。

(八)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安排者。

(九)工作拖拉、推诿、扯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

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擅自改变工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一)违反质量手册及相应文件,擅自改变质量要求,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二)不按要求执行自检、互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三)野蛮操作或违规操作,损坏机器设备,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者。

(十五)疏于检查或保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财物丢失,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

(十五)工作时间内不遵守劳动纪律,大声喧哗、吵闹,谈论与

工作无关事情,经教育、处分后仍然违反,受处罚达到三次者。

(十六)侮辱、诽谤、辱骂、报复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或身心受到伤害者。

(十七)上班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尚未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八)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十九)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营私舞弊、违章违纪,予以隐瞒

庇护不处理者。

(二十)男女员工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有出格行为者。

(二十一)对他人有威胁、恫吓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十二)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在工作场所制造

私人物件者。

(二十三)消极怠工,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工作

任务者。

(二十四)连续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不含3天)者。

(二十五)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9次者。

(二十六)年内受记过处分3次(含3次)以上者。

(二十七)未经许可,私自处理公司财产者。

(二十八)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二十九)有第十条所列事实之一,且情节较之严重者。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给予除名。

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一)在公司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者。

(二)对同事有重大侮辱、暴力威胁、恐吓行为者。

(三)上班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

(五)擅自对质量、劳动、工艺、安全等规定进行变更,情节特

别严重者。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达3次者。

(七)故意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或泄露公司秘密者。

(八)故意破坏公司电力、动力、热力、通讯、机器等设备设施者。

(九)有偷窃行为者。

(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或损坏公司名誉者。

(十一)拒不服从上级主管指挥、调遣、监督,并有威胁行为者。

(十二)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三)调戏妇女或有性骚扰行为者。

(十四)聚众罢工或煽动、唆使他人闹事者。

(十五)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十六)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七)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3000元以

上者。

(十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

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者。

(十九)同时为其他单位工作,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

(二十)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一)吸食毒品者。

(二十二)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二十三)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二十四)见灾不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二十五)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的。

(二十六)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到2次(含2次)者。

(二十七)以公司名义对外接洽非本公司业务,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十八)其他特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二十九)有第十一条所列事实之一,且情节较之严重者。

第四章奖惩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奖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嘉奖、记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由所在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口头提出或当场宣布,行政人事部补办审批手续。

(二)记大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由所在部门或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提议,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警告、记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3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口头提出或当场宣布,行政人事部补办手续。

(二)记大过、开除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由所在部门或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提出,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实施办法

(一)对员工实施奖惩时,一般由所在部门负责填写《员工

奖惩审批表》(一式二份),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人事部于批准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月底由财务部发放工资时予以兑现。

(二)《员工奖惩审批表》分别由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留存。

(三)对员工记功以上奖励、记过以上处分,均载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情节比较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所在部门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并给予100元以下罚款,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他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外,还可视情节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明知故犯或打击报复或屡教不改者,从重从严处罚。

构成违法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员工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时,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经本人申请可分二次以上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对员工的罚款由财务部专户储存,以用于对员工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对违章违纪行为及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大胆检举揭发,受理部门为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对检举人要严格保密,并立即调查,一经查实,对违纪员工的罚款可直接奖励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对员工实施奖惩需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时,总经理有权指派有关人员或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到的部门及员工均有据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凡是不积极配合或知情不提供的,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严重违反制度被开除的,公司不承担任何经

济补偿金或陪偿金。

第二十四条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员工,受处分不满半年的,

不得参加评奖、评先进、加薪或晋级。

受到记大过处罚的员工受处分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评奖、评先进、加薪或晋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中未涉及到的条款,按公司其他的规章制度执行;其他规章制度仍未涉及到的,按本条例中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员工奖(惩)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受奖(惩)人

姓名

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奖(惩)事由:

奖(惩)依据:

奖(惩)决定:

所在部门意见

行政人事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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