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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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说明:

文中所有“信息化主管部门”替换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全文共43处。

依据:

根据《中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南开党办〔2019〕18号)中第三条关于职责说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2017〕3号)、《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穗工信函〔2017〕1482号)、《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建设类项目(新建、升级、改造)和运维类项目(维护、服务)。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

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不属于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立项审核范畴的:

(一)办公用信息化设备,如个人电脑、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数码摄录设备、电视机、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二)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及网络互连的软硬件设备采购,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统筹组织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三)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四)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四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第二章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每年8月份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发文征集下一年度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报送下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

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制订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年度区信息化项目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年度计划外信息化项目均须先提供项目资金来源依据,再按照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化项目:

(一)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

(二)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

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三)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

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四)信息化项目中的配套装修工程涉及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且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

(五)有二级单位的主管部门须做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统筹。

第三章方案编制

第七条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财政投资政务信息化财政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需包含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需求和投资概算等,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

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运维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核

第九条所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区信息化项目方案均须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

方案审核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分征求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初核、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评审等方式进行。

未通过方案审核的项目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一)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区科工信局出具,具体如下:

1.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立项申请后,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将项目方案发区科工信局征求意见。

2.区科工信局在5个工作日内从技术可行性、是否符合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提出意见,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

(一二)初核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对项目方案的格式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1.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类/运维类方案编写指南的要求。

2.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

3.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

4.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

5.建设类项目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6.建设类项目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二三)专家评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经费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三四)第三方评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招标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主要审核项目经济合理性。

第三方评审经费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说明:

增加了“征求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环节。

依据:

根据《中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南开党办〔2019〕18号)中第三条关于职责分工,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条

(一)总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具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第三方评审单位审核经济合理性。

(二)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具体如下:

1.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项目方案(一式五份)和项目介绍PPT。

3.专家评审通过后,组织第三方评审单位审核经济合理性。

4.运维类信息化项目及网络链路租赁类信息化项目不需专家评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初审后,再组织第三方评审单位审核经济合理性。

(三)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专项规划,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方可开展建设方案设计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已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项目方案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形成书面立项批复意见,函复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自批复同意立项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二年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和实施进度,分年度向财政局申请预算。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复意见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对本单位已下达资金的立项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抓紧项目建设实施,并应及时将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反馈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招标需求与经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监理和建设服务。

第六章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

设单位的确认;

2.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

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4.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

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费用小于2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监理取费标准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

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且小于100万元(不含),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批准。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或者超过100万元(含),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审核。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后,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四)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意见确定的项目投资额。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项目提出验收申请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于完成立项批复意见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6个月内、项目竣工试运行3个月后。

(二)信息资源已列入南沙区共享目录,并已与南沙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三)完成第三方验收测评。

(四)完成项目建设单位验收。

(五)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验收测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具体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

按项目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四)项目测评费用小于2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第二十三条  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验收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验收通过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尾款应要求预留,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尾款在验收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资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存档备查,包括:

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立项批复意见、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等。

第十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

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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