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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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范文

民事诉讼文书范文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怎样写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范文

民事诉讼文书概念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如果您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的,比如:

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

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常用诉讼文书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有助于您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的诉讼文书。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书写法律文书要字迹工整,尽量简明扼要,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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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范文

原告:

XXX

被告:

XXX

(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

原告(公民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

本诉状副本份。

其它证明文件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实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个人。

民事诉讼书种类

授权委托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

反诉状

民事起诉状

民事*

民事调解书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驳回支付令申请用等)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延期执行申请书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民事诉讼特点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民事诉讼种类

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调查证据、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

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有关

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一是擅自转移已被*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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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管辖。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应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请求.原告闫国利诉被告宋泽云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法庭在xx年和xx年开庭三次审理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法官认真研究采纳。

一、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起诉的有垫江县桂溪拉丝厂、陈祥权、黄增述、宋泽云等四个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由被告宋泽云提供证据并在法庭上申请追加童武和罗先权为被告,而后法院要求原告提出申请追加了两被告并向两被告发出了传票,在通知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现在原告撤销对黄增述、童武和罗先全的诉讼,但没有撤销对宋泽云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泽云在法庭上已书面申请追加黄增述、童武、罗先权为被告。

因为宋泽云是这次连环购车中的中间的一个人,他既不是车辆的所有者和肇事者,也不是车辆的使用者和收益者。

所以被告宋泽云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的诉权原告对法院的两份*确定的赔偿金额没有诉权。

原告在xx年立案时原告的损失没有发生,到现在法院的两份*确定的赔偿金额除原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外,大部分没有赔偿损失的发生。

九龙坡法院的*确认“因他人的责任致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指闫国利)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法院确认的赔偿后有权利追偿,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院为什么没有受理将本案的所有被告追加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赔偿案”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法学理论,追偿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不是预期发生的损失,所以原告对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将要发生的预期损失没有诉权。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购买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动产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享有绝对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从本案的买卖状态看,原车所有权垫江桂溪拉丝厂是该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是它将该车买给了童武,由童武将车买给了罗先权,被告宋泽云是从罗先权的手里买得该车,被告宋泽云将车买给了黄增述,在买卖协议里都表明了过户手续由实际车辆的占有人办理,并且车辆的实际占有人持有车辆过户的一切手续。

与闫国利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牌照是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但是车辆的发电机都不是连环买卖车辆的发电机,过后了解到,是黄增述将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买给了陈祥权,陈祥权将该车牌照挂于自己的车上造成交通事故。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牌照是不得买卖和转让,黄增述出卖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违法人承担。

xx年12月31日,最高*给江苏省高级*的报复(xx)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最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宋泽云对陈祥权在自己报废的车上挂上非法购买的车牌照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非法行为的问题在本案中有两个非法行为,一是黄增述将已经报废车的牌照进行买卖,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陈祥权将已经报废的车辆,用非法购买的车牌照进行上路运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的责任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连环购买车辆中的被告宋泽云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从诉讼程序上不适用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按原来法律的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也可以追加应当参加的诉讼主体,所以被告宋泽云的代理人申请追加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采纳。

但被告宋泽云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综上所述,原告对没有发生的损失没有追偿的诉权,被告宋泽云既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使用和从该车取得收益的人,更不是该车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宋泽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从物权的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理念已经作出了指导性司法解释性判例,故请求合议庭认真研究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开发项目:

委托人:

(研究开发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

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项目的受托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

年月序文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技术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根据《*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名称为: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技术的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条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

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

(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3.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乙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内将研究开发计划提交甲方审阅。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开发计划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完成。

3.4乙方应按照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委托开发技术成果。

3.5乙方不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

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

_______元人民币,报酬为:

_______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4.2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支付方式:

甲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2)支付期限:

甲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点: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4.3甲方按约定还可以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

若甲方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应明确约定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经费和报酬:

(1)经费实行包干。

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乙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且乙方的报酬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

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甲方应当补充不足的经费;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结余时,乙方应将结余经费如数返还给甲方。

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双方还应约定乙方的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4.5乙方应当按照预算的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用到实处和关键之处,避免浪费和超支,确保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

4.6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财务报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监督。

4.7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

(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

(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

(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期限为:

(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为:

(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

7.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交如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甲方掌握的涉及本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7.2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3甲乙双方根据订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4甲乙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8.1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原则确认风险责任的承担:

(1)委托开发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

8.2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8.3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8.4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双方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

8.5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两个基本原则确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即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

它是指*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的条件是:

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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