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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带机采购规定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对工程要求,委托乙方承担甲方皮带机加工制造。

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合同顺利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内容及范围:

2•交货地点:

另行通知

第二条制造周期

1.生效日期:

预付款实际支出之日(以汇款底单日期为准)

2.制造周期:

60天

第三条合同量、价格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工程量为24条;以双方认可的最终订货图纸资料为准。

2.工程总价为:

详细见附件一。

3.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勺预付款,合同生效;货物交货前

凭双方确定的加工图纸经甲方验收后支付55%勺货款,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该批货物安

装完毕后3个月或发货后1年(以先到时间点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15%货款;余款待设备保质期满后(交货后20个月或安装完毕后12个月)1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将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对乙方提交皮带机加工所需要的制造图纸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可安排执行。

2.乙方责任

2.1.乙方在收到所需资料后,应对其合理、正确性进行验收,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数量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资料,甲乙双方认可后,甲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根据甲方要求对所有的图纸进行设计,最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制造。

2.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加工制造。

2.3.乙方在加工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联系甲方,并最终获得甲方的认可。

乙方在加工中可以选用替代的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

求,并且联系甲方,并最终获得甲方的认可。

甲方的认可并不代表予以免除因乙方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文案大全

2.4.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进度要求,按期保质保量交付成品,不得拖延工期第五条检验和测试

1.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其分供应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4.甲方在货物到达目的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证书。

出厂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甲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设备到货后,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清点和开箱检查。

如因包装运输不妥造成设备破损或缺件等情况,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设备破损或缺件做出详细记录,视乙方认可。

7.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

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替换,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指定进行变更。

2.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包装及装运标记

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目的地所要的包装。

包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或部(专业)标准执行。

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装

费据实际发生另行结算。

2.皮带机整体采用框架结实结构(符合集装箱尺寸)装运,其他皮带机结构附件采用结实熏蒸木箱或复合木箱,并有熏蒸标示,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装箱单、合格证和必备的技术文件

3.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4.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

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5.所有货物要标识明确,以便于货物安装不致于次序错乱。

第八条运输、交货、包装

1•乙方提供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运输费用据实际发生另行结算,该笔费用提供运输发

票;

2•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车辆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由于超限超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在准备妥当待运日期前六(6)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和批次、数量、箱数、总毛重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甲方,同时,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两份、乙方的出厂检验证书和销售发票寄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验收、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事宜。

4•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应是合法的和完税的增值税发票。

5•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内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在此交货日期之前乙方必须将规定的合同货物送到合同目的地,并完成相应的伴随服务。

乙方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其他风险均由乙方承

担。

第九条伴随服务

1•乙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包括技术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1.提供组装和维修所供货物所需的特殊工具;

12为所供货物的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等提供技术支持,而

且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质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乙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第十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严格按

照技术规格的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检验和测试,确保提供优质产品。

方及有关部门将按该标准进行验收。

2.乙方应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

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

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产生的。

3.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质量保证期为:

自设备验收合格

后18个月。

4.甲方会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

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指导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

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5.在保质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造成设备损坏,其修理和更换损坏部分的配套件及材料费由乙方按成本价供给甲方。

甲方以人民币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索赔乙方对设备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性能要求时,乙方应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直接损失。

2.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利据事件影响程度向乙方提出损失额2~5倍罚款。

4.验收罚款:

按照技术协议书确定的技术指标,经试运行验证,若每偏离总目标2%,乙方应

支付甲方罚款,即甲方可由合同总额中直接扣减1.5%,该款项应从乙方尾款中直接扣回。

若偏离总目标达到或超过10%,乙方除应支付甲方罚款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

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总额中直接扣回索赔金额。

6.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运输设备到现场,逾期一周罚款1%。

(迟交货物)

7.具体罚款根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失来计算。

一旦达到总罚款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8.具体解决方式双方商议,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利.

9.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第十二条变更指令

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乙方提供的服务。

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十二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的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接正式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3.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第十五条争端的解决

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

不能解决,争端应依法向天津市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皮带输送机图纸

甲方:

代表人(签章):

传真:

022-26980980-8229

电话:

022-26980983

乙方:

代表人(签章):

电话:

0532-84012180

传真:

0532-84012180

一、技术总纲

1、技术要求适用于项目皮带输送机及其相关服务的合同。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全新完整、技术先进、科学合理、运行可靠。

乙方应保证设备的技术和经济性能,并且设备与附件的布置紧凑合理,支架牢固,减震效果符合有关标准。

3、皮带机动力采用温州三联减速机品牌,皮带机上采用轴承为正规哈瓦洛,乙方对全部配套设备的供货、检验和质量等负全部责任,同时提供外协及配套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及使用手册等必须的技术资料。

4、乙方必须提供下列项目(但不限制于此):

设计、制造、供应、运输、指导安装或安装培训、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措施和保证。

5、本技术要求对乙方提供的设备及相关附件提出了技术方面和其它有关方面的要求。

它包括对乙方在设备选型设计、加工制造、指导安装和安装、调试、售后技术服务、合同货物的验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6、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有关工业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完工后具备整体使用功能,以便最终用户完成验收工作。

7、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规程或实际需要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8、本合同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9、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甲方可以认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使用工况和对选型设计的要求

1.橡胶皮带输送机主要参数及输送物料情况见附件图纸

2.结构及技术要求见甲方提供的皮带机的订货资料

3.橡胶皮带输送机必须满足长期连续运行的要求,起动(包括重载等其它最不利的情况下的起动)、运行和停机应平稳并安全可靠。

在满载起动和停机时,最大瞬时张力不得超过正常工作张力的1.5倍。

4.所有橡胶皮带输送机的工作方式均为连续工作。

5.乙方应根据皮带机图纸中的具体要求,设计胶带输送机本体制造图及支承钢结构制作图;胶带输送机的布置设计按欧洲NG系列皮带机设计规范及制造规范执行。

6.组成胶带输送机的一、二类部件如甲方无特殊说明时,均应在《欧洲NG系列皮带机设计规

范》所限定范围内选择:

对于特殊的非标准零部件其结构形式应参考以上手册设计制造。

这些

需特制的零部件(非标件)由乙方负责提供设计制造图,这些设计需经甲方认可。

三、引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1、胶带输送机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验收应满足以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但不限制于此:

GB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Q/PD08-99《金属结构件焊接规范》

Q/TJ04-95《带式输送机一一托辊》

GB/T13792-92《带式输送机托辊用电焊钢管》

GB7984《普通用途织物芯输送带》

GB10882《一般用途难燃输送带》

ZBJ19009《圆柱齿轮减速机通用技术条件》

JB/ZQ8013-88《带式输送机产品质量分等》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Q/TJ02-93《带式输送机包装技术条件》

JB2647《带式输送机包装技术条件》

Q/PD10-99《产品面漆颜色规定准则》

TJ231(四)-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上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仅仅是对乙方所提供胶带输送机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验收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如果乙方有其它可引用的标准,在保证所提供货物技术性能的同时又有利于降低制造成本,乙方可不全引用上述标准,乙方引用的其它标准需通过甲方的认可。

四、对制作和装配的技术要求

1、橡胶皮带输送机的加工和制造质量应符合所引用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输送机中钢板和型钢的冲剪件应清除毛刺;输送机中铸钢件的重要部分不允许有影响强度的砂眼和气孔。

次要部位上砂眼、气孔的总面积不允许超过缺陷所在面面积的5%凹入深度不允许超过该处壁厚的1/5,每个铸件上的缺陷不得超过3处。

2、橡胶皮带输送机驱动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在制造厂内组装,驱动装置组装后应试运转;输送机机架中心线直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保证在任意5m长度内的直线度为2mm

表1

输送机长

<10

>10〜30

>30~50

>50~100

>100~150

直线度(mm

3

4

5

8

10

3、改向轮、防偏辊(轮)组和托(压)带辊组中心线与输送机机架中心线的对称度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带宽(mr)

<800

>800〜1600

对称度(mm

3

5

4、所有辊子上表面应位于同一平面上(水平面或倾斜面)或同一公共半径的弧面上(凹弧段

或凸弧段),其相邻三组辊子上表面的高低差不得超过2.0mm导料槽底部与挡边顶部的间距不得大于5mm导料槽底口宽度不得大于有效带宽的80%空段az安装后,其刮板与输送带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基带宽的90%

5、橡胶皮带输送机运行时不得有刮、卡、碰现象及异常噪声;负荷运行时滚筒、改向滚筒、

托辊组、挡辊等承重部件应转动灵活,其阻力系数不得大于0.02,驱动装置不得有异常振动和渗油现象;输送带应平稳、对中运行;防偏辊(轮)应转动灵活,能有效地阻止输送带跑偏;拉紧装置应调整方便,性能可靠,保证输送机启动和运行时输送带不打滑;漏斗和导料槽应保证输送机负荷运行时不出现堵塞和撒料现象;输送机空载噪声值应符合GB/T10595—1989中

的规定。

6、动力装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其许用扭拒应满足胶带机起动和各种工况下的要求。

7、制作托辊的钢管材质、壁厚及焊缝高度等必须满足前述标准的要求;在装配时应注入锂基

润滑脂,轴承充油量应为轴承空隙的2/3,密封圈之间的空隙应充满,寿命周期内不需要再注

润滑脂。

制造时应使用具有防尘,摩擦阻力小、防水性能好以及具有好的稳定性及高的软化速度的迷宫密封,缓冲托辊的密封应阻燃。

托辊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寿命不低于3万小时,

在使用寿命期内损坏率不得超过5%。

8、在受料点处根据图纸要求使用有足够数量的橡胶盘缓冲托辊。

9、三大部件(如头架、尾架、中间架、支腿、漏斗、护罩等)的制造均需选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钢材制作,并经过钢材喷丸预处理工艺处理,支架焊接工艺符合标准要求,主要受拉部位进行探伤检查。

10、橡胶皮带输送机的总装配可不在制造厂内进行,但驱动装置应在出厂前组装或试装。

安装

时应保证:

滚筒轴线与水平面的平行度不超过滚筒轴线长度的1/1000;滚筒轴线对输送机机架

中心线的垂直度为滚筒轴线长度的2/1000。

滚筒、托辊中心线对输送机机架中心线的对称度为

3.0mm清扫器清扫效果好、性能稳定。

刮板式清扫器的刮板与输送带的接触应均匀,其调节行程应大于20mm输送机运转时不允许发生异常振动。

11、所有皮带机带子采用环形带,所有螺栓需要经过镀锌处理,头轮采用包胶处理,外轮面采

用红色油漆喷涂,皮带机头部带刮板,拉绳开关采用钻孔形式固定,支腿和中间架采用铰接形

式,并据图纸支腿布置数量备支腿与中间架铰链。

采用空段清扫器、固定式挡棍、螺旋托辊。

减速机采用力矩臂安装形式,托辊间距750mm落料点密,转弯处密;除铁器下面用无磁托辊,

头罩、料斗与转接皮带机导料槽做成一体;动力装置考虑接线方面和布线方便问题。

五、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的内容

1、除按所列的要求在其零部件的制作、组装和整机装配时进行必须的检查外,设备出厂前还必须进行下述检查:

滚筒、托辊辊子、制动轮等外圆的圆跳动检查;

滚筒静平衡试验;

滚筒探伤检查;

托辊辊子轴向位移量检查;漆膜附着力与厚度检查。

2、上述出厂检查的内容属于强制性检查的内容,并不是出具胶带输送机合格证的全部依据,故还需进行以下项目的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内容(见GB10595-894.2.1条);

整机性能检查(见GB10595-893.14条);

托辊辊子动旋转阻力试验;

托辊辊子防尘和防水性能试验;

托辊辊子轴向承载能力试验;

托辊辊子跌落试验。

六、设备的防腐

1、所有的加工件(除不锈钢外)都应对其外表面进行喷丸除锈处理,三大部件(如头架、尾架、中间架、支腿、漏斗、护罩等)需经过处理,并立即涂一层底漆。

2、设备内所有的杂物如焊渣、肉瘤、毛刺等应全部清除干净。

3、在焊口100mm以内表面采用保证不影响焊接的底漆和可拆卸的保护模或保护带保护。

4、设备表面的油漆应符合GB10595-89的要求,除滚筒与托辊工作表面漆一层面漆外,其余件表面出厂前漆两层底漆、二层面漆;外露的加工配合面应涂以防护油脂。

油漆具有耐水性和防腐性,在正常的施工和正常的自然条件下,漆膜能保持三年以上不脱落,并能适应当地环境条件。

5、设备表面油漆的颜色和标识(乙方的标识除外)根据甲方指定由乙方进行核对。

6、底漆、中间层漆的涂层不允许有针孔、气泡、裂纹、脱落、流挂、漏涂等缺陷;面漆要求均匀、光亮、完整。

七、验收

1、合同货物经安装调试后具备整体使用功能时,甲方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乙方代表,共同对合同货物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整机性能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确认乙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本技术规格的要求。

2、验收的内容、评价的项目和标准应以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和引用的标准、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为依据,逐项验收设备的各项功能。

验收时有争议的项目将通过试验的方法加以判定。

3、验收合格后,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4、验收报告将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凭证,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免除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备存在潜在的缺陷而向乙方索赔的权力。

5、乙方出具的合格证和有关检验、型式试验的报告将作为本验收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供货范围

1、甲方采购的货物范围、技术规范及要求见皮带机图纸。

2、胶带输送机的供货范围包括从尾部导料槽开始到头部漏斗,从预埋件望上的部分为止的所有零部件以及随机应附带的备品备件,以图纸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所有滚筒

各类托辊

驱动装置单元

拉紧装置单元各种支架、支座、吊架、框架各种导料槽、漏斗、护罩

各种清扫装置

橡胶输送带

油漆(包括安装调试后的最后一道面漆)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货物清单》中明确随机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信号一次元件各种随机附带的技术文件

3、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完整的。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齐,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随机附带的备品备件系指每个设备的不附加费用的、用于安装调试应急和在质量保证期内可能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九、服务

1、乙方应根据本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以及其它需要甲方补充的技术文件,对合同设备进行系统的设计,并向甲方提供运行说明、设备样本、设备检修维护手册、零件手册、运行手册或规程、设备调整试验规定、维修质量标准等资料。

所有乙方提供的文字资料要求必须提供中文版。

2、乙方提供的上述技术资料和数据应包括介绍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的保证性能、接口特点及结构特点等内容,而这些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乙方的当然责任。

3、甲方负责确认乙方提供的与合同货物性能和技术参数相关的所有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作为正式文件出版。

4、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可以不派人员参与包括与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试运转和性能验收试验相关的活动,但并不能降低乙方对设备应负有的质量责任。

5、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安装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有经验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协助分析和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直到全部设备正常运行。

6、乙方应保证对所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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