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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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017年惠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41号)精神,夯实惠州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基础,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下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食产〔2017〕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四个最严”为统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实施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管理
市局已制定并发布了《惠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各地应严格按《目录》核准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种类。
各地可根据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结果等向市局提出调整《目录》的建议。
个别食品小作坊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目录》禁止加工食品种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各县(区)应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通过改造升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逐步减少食品小作坊数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
各地应充分动员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协管员,在历次食品小作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目录》再次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工作,分别记录生产加工已列入《目录》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目录》的食品小作坊,并录入“惠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系统”的“小作坊普查登记”栏,做到底数清、档案明。
(三)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1.各地应制订并发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要求,公开登记办事指南、登记流程、示范文本,扎实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2.以调查摸底的食品小作坊为基数,各地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监督其依法取得《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加工食品种类列入《目录》范围的无证食品小作坊应依法查处。
鼓励加工食品种类列入《目录》范围的食品小作坊通过升级改造、强化管理,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加工。
3.各地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宣传培训和现场指导。
结合年度普法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工作安排,多渠道、多形式向食品小作坊开展普法宣传,并书面向其告知食品小作坊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登记义务等。
同时,通过理论培训和现场辅导,指导其对加工场所、原料管理、生产工艺及配方等进行全面改造,提升食品小作坊安全保障水平。
4.各地应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将食品小作坊登记情况、监督检查与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录在案。
(四)强化食品小作坊重点品种管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白酒、黄酒、土榨花生油、豆腐、梅菜等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应纳入重点监管品种。
1.严把白酒、黄酒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审查关。
根据《目录》,获证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非勾兑的白酒(原酒)和黄酒(原酒),严禁超范围生产加工配制酒,违者分别按《条例》第五十条和第四十八条查处。
2.强化对土榨花生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环境和花生原料的监管,切实防控黄曲霉毒素和塑化剂污染。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土榨花生油生产加工现场是否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保持清洁;包装容器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等。
3.严格豆腐生产加工环境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
检查其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符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相关条款规定,是否使用变质或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原辅料,是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4.重点监管梅菜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生产加工用盐是否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是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五)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
1.各地应组织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并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登记的食品种类组织生产加工。
2.各地应制订本年度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条例》予以查处。
3.各地应按照省、市局关于风险隐患大排查的工作部署,厘清辖区内食品制作者的加工业态,深入排查和梳理汇总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抓住关键加以整治。
对照不同食品小作坊遇到的问题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前警示,不定期召集食品小作坊开展约谈,并对风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和日常检查。
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工作措施与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7年4-5月)
各县(区)局应认真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食品小作坊整治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度表,强化登记、监管措施,明确食品小作坊完成登记的时限。
同时,各地根据整治方案和普查建档情况,对本次专项整治进度进行科学部署及研判,并填写《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实施进度申报表》(附件2)。
各地请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整治实施方案及《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实施进度申报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方案还应报当地政府,并在公众网站公示。
(二)组织实施(2017年5-10月)
1.各县(区)局2017年6月8日前将普查掌握的无证食品小作坊名单,报当地政府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在公众网站公示。
2.各地根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案及实施进度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清理,推动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开展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及抽检。
3.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采用飞行检查、暗访、约谈等多种形式对各地的食品小作坊监管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三)督查与考核(2017年11-12月)
2017年11月20日前,各县(区)局将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总结与《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3)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县(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将纳入2017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并对各地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登记、监督检查、清理整顿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把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作为今年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加强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体系,联合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通过引导食品小作坊入驻集中加工区,达到规范生产加工管理,源头管控小作坊食品的目的。
(四)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将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内容,采用督查、考核等方式,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明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监管思路和模式,争取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五)各地应提请地方政府在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同时大力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对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各县(区)局每个月3日前将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获证信息、监管情况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附件4)盖章后的电子版形式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
1.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惠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号)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进度申报表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完成情况表
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
附件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进度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区)局
禁止目录申报
普查建档
申报
监督检查申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数量申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清理整顿申报
其他需申报的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完成时间
普查建档完成时间
完成普查建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数(家)
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抽样
检验(批次)
5月(家)
6月(家)
7月(家)
8月(家)
9月(家)
10月(家)
11月(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完成时间
原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升级改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取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个)
注:
其他需申报的情况可用文字进行描述。
附件3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区)局
禁止目录申报
普查建档完成情况
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完成情况
食品小作坊清理整顿申报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完成时间
普查建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完成时间
实际普查建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数(家)
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抽样检验(批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报数(家)
实际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数
(家)
升级改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数(家)
实际完成升级改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取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数(家)
实际取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申报数(个)
实际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个)
注: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可用文字进行描述。
附件4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管情况
序号
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登记证号
食品
种类
生产地址
生产场所面积
(平方米)
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从业人员
数量
销售
方式
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本月新增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本月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书数(张)
本月注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书数(张)
本月取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家)
注:
1.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与实际生产的具体名称填写。
示例:
食用油(花生油)
2.销售方式请填散装销售、无标签包装销售、有标签包装销售等。
3.生产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和年产量可由小作坊主估算并填报。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监管情况与工作亮点请另附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