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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某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四统一分”的集约式财务管理体制。

即:

统一制订集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统一集团资金管理,统一集团融资和对外担保等管理,统一集团财务会计人员管理,集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逐级负责,实行集团分级核算。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

集团应设置专人对财务系统进行维护,对财务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病毒查杀,确保财务系统数据安全。

第四条集团财务会计工作由董事长领导、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具体负责。

集团财务部是全集团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业务部室,具体负责贯彻上级财经制度,研究制定全集团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组织落实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制度办事,坚持依法理财;优化财务收支结构,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科学理财;强化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推进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和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集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财务部门是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集团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健全本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并负责对隶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第六条集团各单位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科学理财观念,加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风险管理,强化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建设,自觉接受集团机关、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真实、完整。

集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上报和考核,各单位进行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报批和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集团实行财务工作考核制度。

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各单位全面预算指标,财务部负责根据规划发展部制订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中财务数据部分进行考核。

第七条集团各单位要建立重大经济事项和大额财务支出集体研究、报告批准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和大额财务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并报告集团领导批准,以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重大经济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计划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和处置、重大筹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和关联交易等。

第八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要贯彻严格管理、依规办事、增收节支的原则,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国资、税务、物价、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集团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九条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隶属单位、承包承租经营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规范管理、增加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关系,增强经营创收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集团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均要纳入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

据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各单位月度财务会计和统计报告4日前报集团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集团建立财务会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政法规、财经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集团财务会计工作规定的,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帐簿、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收入(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专项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代收收入)等。

第十三条集团收入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合同控制、进度考核,所有收入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

集团各项收入必须登记入账,不得截留、转移或账外使用(坐支),不得利用收入挂账调节利润。

第十四条为平衡资金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团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真实完整”的原则,定期(每月)编制资金收入计划,纳入集团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各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使用格式合同(或简化格式合同),合同格式由审计法务部门制订和审查。

合同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经审计法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业务部门签订。

第十六条集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文件和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收入,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以保障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十七条实行价格管理的经营性收入,要严格依据文件规定的时间、标准和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收入,使用税务机关批准、集团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实行市场价格的经营性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收入,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票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或执收单位要求收费,使用财政监制或税务机关批准、集团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集团各单位上缴收取(或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使用财政监制、集团领用的票据,统一上缴集团同级财政部门,对已经上缴财政尚未下拨的收费,及时申请下拨。

第二十一条集团各单位不得违反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减免收入、滞延收入。

对符合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或经研究批准而缓缴费用的单位,由业务部门签订缴费协议,明确费用补缴的时间、金额,保证应收尽收。

第二十二条集团各单位销售(营业)部门,在集团财务部门指导下,正确收取账款、规范票据使用,完善收入核算。

收取的账款要及时足额的缴存财务部门(或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控制赊销,减少坏帐损失。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业务部门要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落实逾期账款责任人,降低坏帐损失。

第二十五条集团各单位坏帐核销,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单位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查,报单位领导审核,报集团审批,并报国资部门批准。

第三章开支(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各单位财务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合同控制、先审批再开支。

原则上不允许预算外开支,特殊情况确需开支,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单位财务开支要符合财政法律、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强勤俭节约意识,优化财务开支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根据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清单,坚持共同研究、集体决策,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单位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再开支规定,实行“事先决策、事中审核、事后签批”三级控制管理,分级审批,集中签批。

第三十条集团实施月度资金计划管理,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对未列入支出计划或未经批准而追加的支出,不得安排开支。

第三十一条抢险、应急工程等紧急特殊情况下的财务开支,可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开支,事后完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财务开支审批后,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签批的用途、内容和金额办理开支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内容,增加开支金额。

第三十三条个人因私不得借用公款,个人借用公款严格按照《个人借用公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单一供货性质的开支以外,其他所有财务开支要实行比价采购。

单笔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的交易,经办人要选择三个以上合格供应单位进行比价,实行全程留痕备查,预留联系方式,提出采购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购买货物或服务,达到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招标采购。

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的交易、合作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不足5000元的,除一次性结清且事后无需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形外,也要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签订合同购买货物(设备、材料)或服务(工程、劳务),原则上不得实行预付款、定金或全额付款,确有必要的,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原则上需要取得对方银行保函,定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必须事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经集团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1)货物(设备、材料10万元以上)实行分期付款。

货物购进(安装)使用后不超过60%,使用验收合格后不超过90%,质保金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质保期限不低于1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10万元以下参照执行。

(2)服务(工程或劳务1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进度付款,在项目未完工、结算未审计之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完工金额的70%,审计完成后比例不得超过90%,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10%、质保期限不低于1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10万元以下及技术服务类合同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财务开支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开支的真实性负责。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财务开支进行稽核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财务开支报销流程:

(一)集团本部:

由经办人填制《财务开支审批单》(500元以上需填制),并附上经办人签字的票据及相关附件,《财务开支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5000元以下的开支,依次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签字;5000元以上的开支,依次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和付款手续。

(二)集团所属单位:

由经办人填制《财务开支审批单》(500元以上需填制),并附上经办人签字的票据及相关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财务开支报销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办理签字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要熟悉财务开支情况及报销流程。

(二)除内部往来、押金等性质的财务开支可使用收款凭证外,其他报销的票据均应取得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与业务单位经营范围一致、正式有效的合法票据。

(三)报销的票据,单位名称及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必须填写完整清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经办人需提供发票网上认证真伪报销资料并签字。

财务开支有具体的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必须附票据后作为财务开支的依据。

(四)销货方为非经营单位的,可以实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在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税款由销货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业务特点确定结算方法,收款单位必须和合同签订方及出票单位一致。

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除差旅费外)的,除特殊情况(需提供个人已支付资金证明资料)经批准外均实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垫付现金,再以同样理由要求报销现金。

第四十一条凡是购买实物的,需要办理验收入库单或验收人签字确认,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报销的财务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审批限额,确有特殊原因超出审批限额的,要按照原流程追加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如收款凭据、作废发票等)以及内容不完整、填写不清楚、印章不齐全的票据和假发票,由部门负责人督促,经办人补齐或更正,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经办人拒不更正的票据以及假发票,已经支付款项的,自下月起从其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抵扣。

属于假发票的,报告主要领导,并按《票据、证照和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资金预算、收支计划和合同规定安排财务支出,业务部门不得指定结算方法和时间,以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五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托幼费等专项财务开支,要严格执行相应的专门规定,规范程序、完善手续,严格标准。

其中接待费“三单一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开支单据和接待公函)要齐全。

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是指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五十一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按照《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根据经营开支、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立相应会计机构。

在独立会计机构中,要通过委派方式配备机构负责人。

没有或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按代理记账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第五十三条设立会计机构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岗位,并确立相应的职位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五十四条集团财务部要加强对集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会计机构及人员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考查。

考核考查材料要及时入档。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提出建议,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理权属进行处理。

集团财务部要加强集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配更换,须事先征求集团意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会计业务和人员管理。

坚持岗位制约机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第五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财务科长、主管会计交接应由集团财务部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预算执行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各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须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财务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集团财务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经济技术指标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筹资能力与投资能力、扩张能力等分析。

第六十条财务报表报送时间。

年报于每年度终了后60日内上报。

月报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财务开支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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