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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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定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

杨贵诚

    

 

专业:

法律专业

主考学校:

_兰州大学______

准考证号:

282605100011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马荣丽讲师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印制

2011年10月15日

XX专业

 

论文标题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论文标题OnTheProsecutionInvolvedThe

NecessityOf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

 

论文作者杨贵诚

论文作者YangGuicheng

 

目录

内容摘要……………………………………………………(Ⅳ)

前言……………………………………………………(Ⅳ)

正文……………………………………………………(Ⅳ)

结语……………………………………………………(Ⅸ)

参考文献……………………………………………………(Ⅸ)

后记……………………………………………………(Ⅹ)

 

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杨贵诚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人民路2号745200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和不特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

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和不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由于受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上的制约,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有效地保护。

为此,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论限制,让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此观点作以简要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可行性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近年来,损害国家和不特定民事主体利益事件频繁发生,但就此提起诉讼的案件基本处于空白。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逐渐受到重视,呼声越来越高。

但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公益诉讼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益诉讼的涵义

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只是学术用语,还未真正成为法定法律术语。

学术界对公益诉讼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从其涵义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与侵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诉讼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

二、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现状

公益诉讼普遍认为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还将它称为公众利益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

伴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充分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我国出现,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手段弊端诸多,基于这种特殊的国情导致对于公益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基本没有任何刚性规定,存在很大的“真空”地带,造成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漏洞。

为了堵塞漏洞,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之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情况较为复杂,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为此,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代表介入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诉讼监督权,这种“完整性”、“监督性”应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法学理论中,将民事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

如果诉讼中的原告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或自身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主观诉讼;原告是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利益,其所进行的诉讼是客观诉讼。

客观诉讼的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并已深入人心,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正是我国民事理论的这一重大缺陷,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上规定主观诉讼而没有体现客观诉讼原则,没有确定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造成社会现实生活中大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不能纳入诉讼的程序进行民事制裁。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违背诉讼法理,且符合国际惯例。

民商行为属于私权行为,其秉承意思自治原则。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权利主体和实体权利主体日益分离,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运行的,而不少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如垄断、环保等)均涉及公共利益。

鉴于该类案件的民事处分涉及公益,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限制适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在客观上要求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行政权利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有效防范和矫正,给其它组织或个人依法维护国家、公共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并且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之下,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私法公法秩序,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虽然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行政权,在“议行合一”的权利框架下,应属司法权,其表现在程序性、诉讼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必然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表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的实施和民事诉讼以及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具有监督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七条就规定有“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条规定虽为刑事诉讼规范,但其与民事公诉的法理是相通的,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包括刑事公诉和抗诉,而且也应包括公益讼诉和抗诉。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权并非检察权的扩大,而是检察机关尚未履行的法定检察职责的重要部分,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运用公力救济手段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其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四、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公的必需性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现实立法的需要

公共权利、公共利益受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解决途径。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框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没有明确提起公诉的权力,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在民事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无人享有诉权,或是有诉权但由于违法行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害人不愿付出较高代价而单独起诉,有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不知起诉或无力起诉。

由于我国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无人起诉,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在我国加入WTO后,不仅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变革的要求,也对作为上层建筑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有迫切的要求。

新的规则需要新的法律来固定,新出现的现象和行为也急需法律来予以规范,否则会导致我们的社会秩序不稳定。

如我国加入世贸后,根据市场准入的原则,外贸进入中国的途径更为广泛,不法者通过合资企业侵吞国有资产或是采取其他不在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我们的市场秩序。

此外,外国发达国家还把中国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当作他们的工业垃圾场,一些逃避本国高环境标准的外国企业,利用中国急于引进外资的期望,趁机把重污染企业搬到中国,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由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合法有力的组织来代表公共利益及时行使诉权,检察院的职能决定了其是最佳的公共利益代表者。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可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框架的逐渐构筑,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矛盾冲突也随之出现,围绕公益的基础上出现大量的新型诉讼,如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事件。

由于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分散性的权利,享有社会公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极不平衡,以及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适格理论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理论的限制,常常在侵权后出现:

有的无人管、有的受害者势单力薄、有的起诉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未立案、诉辩双方力量失衡而败诉等情况。

如果没有一个机构从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站出来支持受害者通过民事司法程序救济公众利益的话,不仅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类恶性侵权行为的放纵,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其后果无疑是严重的。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国家介入,如果国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不会主动进入诉讼。

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都要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公益,更何况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国家应当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保障,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公诉权是必要的。

(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抗诉的形式体现,这种事后的监督模式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审判中有关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没能很好的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起诉权,将会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外,检察院是天生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目前的公益诉讼形式多为公民诉讼,因为我们现有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上的限制,导致这样的诉讼以败诉居多。

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检察机关的创设就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赋予其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当这些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诉权,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以及救济受害者的权利。

(四)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当代各国的关注,如何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扶助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我国从政府到社会各界近年来给予弱势群体越来越多的关注,媒体将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频频曝光,但如何合法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无疑是摆在现今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方法之一的司法保护是必须的。

如弱势群体一族———打工者,每年报道的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不下百件。

其中,有的打工者自认倒霉,有的打工者为索工资人身受威胁,因此,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

此时,如果赋予检察机关诉权,则可代之伸张正义,维护其正当权利,从而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社会的文明与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发挥一定作用。

(五)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实践证明是必需的

在我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包括: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起诉权。

在中共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1950至1957检察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计划在1956年选择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案件3万件,参与或提起诉讼,并进行审判监督工作取得经验,为1957年内进一步健全对重要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业务打下基础,1965年,仅黑龙江省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就有55件。

这些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7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中第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案件,也可以提起诉讼。

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重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的原则,并在第185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提起条件。

从此,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各地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组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并积极开展工作。

同时,从当前检察队伍的建设来看,检察人员的素质、检察业务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开展水平、社会对检察职业的认同程度和法律赋予的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权,都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可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权必要性在我国是经过反复实践证明的。

结语

我国目前还是一个法制尚不完备的国家,公民的法治概念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薄弱,法律权威性、司法神圣性都难以得到完全的体现。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了极大提高,社会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力度增加,加之检察机关对个别公益诉讼的诉讼,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呼声渐高,这也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可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必然的。

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虽然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但在设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必须考虑设立的适时性,要有选择的适当放开,应当借鉴而不是照抄照搬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模式,如果一味的把公益诉讼的领域扩展,反而会适得其反。

总之,无论是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我国的社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在我国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激发公民个人乃至全社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深远影响,对我国加快实现法治社会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项焱主编,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3、颜运秋主编,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4、陈阳主编,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5、徐卉主编,通向社会正义之路:

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后记

在自学修完所有法律本科段理论课程后,论文是最后一个要完成的内容,我的论文从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初稿到定稿,期间经历了修改再修改,也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终于完成了此论文。

值此法律本科专业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马荣丽讲师。

马荣丽老师从论文整体修改和方向确定,一直到最后的整篇文论的完成,都非常耐心的对我进行指导修改。

马荣丽老师诲人不倦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严肃认真的治学风格给我留下深刻的影响,值得我永远学习。

在此,谨向导师马荣丽讲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论文评定表

姓名

杨贵诚

专业名称

法律专业

主考学校

兰州大学

准考证号

282605100011

写作部分

答辩

立论

观点

组织

结构

语言

表达

回答

问题

表述

能力

发挥

水平

30%

20%

20%

20%

5%

5%

100%

得分

 

 

签名:

答辩委员会评语

 

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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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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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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