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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05

注册会计师05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2008年的分值为8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03年、2007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

2009年新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在2009年的试题中,考生应高度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3题3分

多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3题3分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综合题

1题11分

合计

6题6分

4题14分

8题8分

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略)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P246)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申请(P246)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P247)

4、上诉(P248)

(1)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49)(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

(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

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综合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P249)

【解释1】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解释2】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可能引入“刀下留人”的和解、重整程序。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答案]C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P251)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52)(2008年新增)(2008年单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管理人。

下列各项中,该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

A、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C、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为债务人提供固定的中介服务

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

[答案]ABCD

3、管理人的更换(P253)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管理人的报酬(P253)(2008年新增)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②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解释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解释2】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P254)

【解释3】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P255)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269)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基本规定(P256)(2008年多选题)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P256)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撤销权(P257)(2007年综合题)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解释2】必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释1】“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受限制。

【解释2】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等情形来分析确认。

【解释3】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

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

【解释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258)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相关链接】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解释】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是属于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三、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P259)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

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答案]C

2、出卖人取回权(P25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解释】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

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单选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

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

(2)选项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

四、抵销权(P260)(2007年综合题、2008年判断题)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P262)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P262)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P262)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

第五节破产债权(P262)

【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包括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P263)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P263)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263)(2008年多选题)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P263)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止。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P263)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P263)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P263)

【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P263)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P264)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P265)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P265)

【解释1】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解释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P265)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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