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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费用

用人費用

(一)、薪資

1.法令依據: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附錄五)

2.作業流程

出納組人事單位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教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人事動態通知單

編製薪資清冊

薪資清冊

薪資清冊

審核金額合法性及正確性

 

薪資清冊

薪資清冊

預算控制

決行

薪資清冊

薪資清冊

薪資清冊

開立傳票

傳票

傳票

撥付薪資

END

32

(二)、授課鐘點費

1.作業流程

教務處總務處(出納組)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統計授課鐘點費

授課鐘點費統計表

授課鐘點費統計表

編製清冊

鐘點費清冊

鐘點費清冊

審核合法及正確性

預算控制

金額核算

鐘點費清冊

決行

鐘點費清冊

鐘點費清冊

開立傳票

傳票

傳票

撥付鐘點費

END

2.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

                      (元/每小時)

職稱

日間部

夜間部

教  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  師

795

685

630

575

830

710

665

615

33

(三)、導師費

1.作業流程

總務處

遴聘導師名單

遴薦導師名單

各系所學務處(出納組)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製作導師名冊

編製導師費清冊

導師名冊

 

預算控制

金額核算

決行

審核正確性

導師費清冊

開立傳票

導師費清冊

核撥導師費

傳票

END

 

2.注意事項

(1)主任導師(由各該院長、系主任、所長擔任),每學期核發18週,每週2小時。

(2)導師由專任教師擔任,依輔導學生人數發給每一學生220元,一學期發給4.5個月。

34

(四)加班費

1.作業流程

各單位人事單位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彙整每月加班時數

彙整職員及技工工友加班清冊並審核

加班清冊

決行

預算控制

職員技工工友加班清冊

單位加班清冊

編製加班費清冊

決行

金額乘算加總

加班費清冊

開立傳票

加班費清冊

核撥加班費

傳票

END

2.注事事項

(1)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2)簡任以上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不另支加班費,但得擇期補休假。

(3)加班得選擇在6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4)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應以加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

(5)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盡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其加班費依勞基法所訂標準。

(6)各機關除為接待外賓,或於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7)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之總和除以240之得數,為每小時加班費;約聘僱按月支薪員工,以單一薪酬除以240之得數,為每小時加班費。

(8)行政院93.11.4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4小時始得補休」並自93.12.1起實施。

35

(五)婚喪生育補助及公保

1.作業流程

總務處

申請人人事單位(出納組)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檢附證明提出申請

教職員技工及工友生活津貼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生活津貼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審核證件並確認未逾期及重複申請

 

教職員、技工及工友生活津貼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決行

預算控制

審核金額

出納扣繳稅額

生活津貼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開立傳票

撥付生活津貼

傳票

END

 

36

2.注意事項

(1)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公保補助標準表

補助事項

申請期限

應附證件

補助標準

備註

結婚補助

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

1.結婚證書1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

2個月薪俸額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補助。

生育補助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1.出生證明書1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

2個月薪俸額

眷屬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1.死亡證明書1份

2.除戶戶籍謄本1份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1份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保

事實發生之日起5年內

1.死亡證明書1份

2.除戶戶籍謄本1份

3.申請人戶籍謄本1份

父母、配偶死亡

3個月保俸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

2個月保俸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

1個月保俸

公保

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期起5年內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1份

全殘廢

因公

36個月保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及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半殘廢

因公

18個月保俸

非因公

15個月保俸

部份殘廢

因公

8個月保俸

非因公

6個月保俸

公保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起5年內

1.死亡證明書1份

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1份

3.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1份

4.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1份

因公

36個月保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及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2)申請補助標準以發生日期之當月俸額為準。

37

(六)子女教育補助費

1.作業流程

總務處

申請人人事單位(出納組)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檢附證明提出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教職員技工及工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審查證件並確認未逾期及重複申請

編製子女教育補助費報銷名冊

教職員、技工及工友子女教育補助名冊及申請資料

出納扣繳稅額

預算控制審核金額

決行

子女教育補助名冊及證明文件

開立傳票

撥付子女教育補助費

傳票

END

 

38

2.注意事項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區       分

支給數額(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   立

13,600

私   立

35,800

夜 間 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公   立

10,000

私   立

28,000

夜 間 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   立

7,700

私   立

20,800

高  中

公   立

3,800

私   立

13,500

高  職

公   立

3,200

私   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  中

公 私 立

500

國  小

公 私 立

500

1.單位:

新台幣元。

2.申請期限:

註冊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3.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4.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5.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6.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7.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8.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9.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10.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39

(七)交通費補助

1.適用對象:

未分配宿舍之教師、職員、駐警、技工、工友等正式人員,每人每月800元。

2.作業流程

總務處

申請人(事務組)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填具申請書

交通費申請表

交通費申請表

確認未分配宿舍及未重複申請

交通費申請表

決行

預算控制

審核金額

資格審查

交通費申請表

交通費申請表

事務組編製員工動態通知單通知出納組

 

出納併薪資清冊中

 

END

 

40

(八)進修補助

1.法令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0局考字第0940060309號函。

2.作業流程

申請人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提出申請

粘存單、成績單及註冊費收據

粘存單、成績單及註冊費收據

 

核章決行

預算控制

審核金額

審核資格

粘存單、成績單及註冊費收據

開立傳票

傳票

 

END

 

3.注意事項

(1)僅限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

(2)每學期每人最高20,000元

41

(九)休假補助

1.法令依據:

行政院92.4.25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2.作業流程

總務處

(出納組)申請人人事單位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申請休假

審核教職員請假合法性及正確性

核章決行

請假單

上網印

申請表

存檔

請假單

審核合法性及正確性並於檢核系統通知撥款

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出納所得登記

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決行

預算控制

審核金額

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開立傳票

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撥付休假補助

傳票

END

3.注意事項

(1)休假補助費之核發以國內休假為限,國外休假一律不予補助。

(2)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巿或縣(巿)、異地且隔夜。

(3)在國旅卡特約店刷卡消費,採「實報實銷」方式,按刷卡消費金額外加百分之二十五額度,核實補助;未以上述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4)公務人員已請領16,000元休假補助,至年終未休完應休畢日數,不須按日繳還已請之休假補助費。

(5)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6)刷卡消費之簽帳單及相關單據,請妥善保存備查。

(7)1至11月份休假補助,應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請領事宜;12月份休假補助,得以取得單據之時點辦理核支事宜,並於次年2月5日前完成請領事宜。

(8)夫妻雙方均為公務人員者,應分別向服務機關申請休假補助。

42

(9)各機關學校對申請休假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單據等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補助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

(十)離職儲金給付

1.法令依據: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2.作業流程

總務處

離職人員人事室(出納組)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填申請表

離職申請表

編製動態通知

動態通知

出納組填提款通知書

 

審核

決行

提款通知書

提款通知書送往來銀行通知撥款

提款通知書

開立傳票

撥款通知單及退款清單

撥付離職儲金

傳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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