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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薪酬分配管理,形成职工收入与效益、业绩、贡献紧密挂钩,能增能减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修订)》(***[2016]379号)精神,结合《**煤****2018年度层层生产经营承包考核管理办法》(海****发[2018]43号),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为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平等,保障职工合法收益,****成立薪酬分配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长

副组长: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长(常务)、总工程师、副****长

成员:

机关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薪酬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部长为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效益为中心,注重效率,坚持“保底、扩中、限高”的分配原则,健全业绩考核体系,突出岗位价值,实现收入与个人劳动成果的紧密挂钩,形成约束有力,能增能减、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

第四条****月度工资总额根据****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由**考核确定;****内部工资原则上由承包工资、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和****长奖励基金四部分组成。

其中承包工资占月度工资总额的84%、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占月度工资总额的6%、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占月度工资总额的6%、****长奖励基金占月度工资总额的4%;若****月度工资总额不能满足承包工资时,则取消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和****长奖励基金。

第五条各单位工资总额=承包工资+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长奖励基金。

第六条本办法为****结算各单位工资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审核后,报纪委、效能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五公开、一上墙”和“三人联审”制度,确保职工权益。

第二章承包工资

第七条承包工资分配原则:

1、采掘区队以计件单价形式承包;

2、井辅区队、地面区队、班组与原煤产量和掘进进尺挂钩形式承包。

3、部室以在册人员岗技工资之和进行承包。

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人力资源部调动的予以调整。

第八条承包工资包括岗绩效益工资、技能效益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休假及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加班工资等。

1、保障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执行**统一标准。

2、各类休假工资:

指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资。

3、效益浮动工资为当月产值足额支付保障工资和各类津贴、各类休假后剩余金额。

4、技能效益浮动工资=承包工资-保障工资-岗绩效益浮动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5、零星工程工资执行《**煤****零星工程市场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发[2018]42号)。

6、各类加班工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承包工资计算

(一)区队

1、采掘区队

承包工资=原煤产量(掘进总进)×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2、抽放队

承包工资=(钻探单价×钻探进尺+掘进进尺×进尺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其中钻探进尺占承包工资的80%,掘进进尺占承包工资的20%)+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3、通灭队

承包工资=(吨位单价×产量+掘进进尺×进尺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其中产量占承包工资的20%,掘进进尺占承包工资的80%)+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4、选运队

承包工资=吨位单价×产量×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5、机电二队

承包工资=(吨位单价×产量+掘进进尺×进尺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其中产量占承包工资总额的80%,掘进进尺占承包工资总额的20%)+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6、运输队

承包工资=(吨位单价×产量+掘进进尺×进尺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其中产量占承包工资总额的30%,掘进进尺占承包工资总额的70%)+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7、机电一队、护卫队、地测工程队、监测队、机装队、机修队、后勤服务队、安检班

承包工资=(吨位单价×产量+掘进进尺×进尺单价)×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其中产量占承包工资总额的50%,掘进进尺占承包工资总额的50%)+零星工程工资±各类奖罚。

(二)部室

1、生产技术部:

承包工资=4411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2、调度信息指挥中心:

承包工资=50182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3、机电运输部:

承包工资=5467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4、安全管理部:

承包工资=42988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5、通风灭火部:

承包工资=5566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6、综合办公室

(1)办公室:

承包工资=1751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2)食堂:

承包工资=37677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3)小车班:

按照日工资据实报工,遇节假日另行支付。

7、人力资源部:

承包工资=42024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8、财经部

(1)经营:

承包工资=52757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2)财务:

承包工资=22248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9、党委工作部:

承包工资=3811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10、工会:

承包工资=12978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11、纪委:

承包工资=7210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12、产品管理部:

承包工资=22516元×生产经营考核得分百分比+零星工程工资+各类津贴±各类奖罚。

13、****领导

承包工资=岗绩工资×生产经营考核得分+各类津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十条遇法定节假日,各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提前三日将加班人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定编定岗定员结束后,重新调整承包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实行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

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由保障工资、辅助工资和效益浮动工资三部分构成。

1、保障工资,是职工依据《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具体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2、辅助工资,由年功工资、夜班津贴、井下津贴、保健津贴、班组长津贴、误餐费及女工卫生津贴组成,与职工个人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益挂钩考核。

3、岗绩效益浮动工资,是职工劳动成果和劳动效益的提成,效益浮动工资与安全、产量(进尺)、成本(利润)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挂钩考核,随职工劳动绩效上下浮动。

第十三条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绩变薪变。

岗位工种划分按照**岗位序列表确定的岗位标准执行,管理人员为四至十四岗,工人为一至十一岗,其中:

井下采掘工人为七至十一岗,井下辅助工人为五至八岗,地面工人为一至八岗。

第十四条职工年功工资按在岗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结合出勤考核发放,但不得超过年功工资月度发放标准。

工龄(年)5年以下6-1011-1516-2021-2526-3030年以上年功工资标准(元)2468101520

第十五条各类津贴

1、井下津贴,采掘工人25元/工,井下辅助工人20元/工,其他人员15/工。

2、夜班津贴,采掘为10元/工,井下辅助为8元/工,其他岗位为6元/工。

3、误餐费,地面岗位人员误餐费为每人每天10元,当月最高不得突破210元。

4、班中餐,采掘岗位标准为20元/工,井下辅助及其他岗位标准为15元/工。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上岗,有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岗位绩效工资。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从事的岗位工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技工实行聘任上岗,凡依规通过指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取得中、高级及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者,由****按照技能人才考核聘任办法进行聘任,聘任后执行相应岗绩工资。

第十八条新聘用人员到****后,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后,实行半年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执行该岗位岗绩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新配备普工(学徒工),上岗期间的工资执行规定岗绩工资标准,考核期为6个月,由配备单位根据普工(学徒工)理论知识学习及操作技能水平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岗位标准定岗。

第二十条国家普通院校煤****主体专业(采****、机电、通风、地测)毕业生,报到后执行见习工资标准为:

博士生为十一岗,硕士生为九岗,大学本科为七岗。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博士生为十二岗,硕士生为十岗,大学本科为八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国家普通院校非煤****主体专业毕业生,报到后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为:

硕士生为七岗工资,大学本科为六岗工资,大学专科为五岗工资,中专生为四岗工资。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硕士生为九岗工资,大学本科为七岗工资,大学专科为六岗工资,中专生为五岗工资。

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现已在岗的大中专生按照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聘用的普通院校大中专生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一人多岗(职)或混合作业工种(岗位)的职工,可按其承担的主要工作确定岗次。

执行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转岗职工需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熟练期为半年,期间执行普工工资。

熟练期满后按****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技术等级及工种(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内部借调人员按照“岗变薪变”原则,坚持有偿服务,借调在一个月内的,由原单位考核并支付工资;借调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照借入单位所安排岗位执行,其工资由借入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外部借调,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委派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执行原岗位绩效工资,学习期在一年以内的执行本岗位绩效工资的70%,学习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执行本岗位绩效工资的50%,辅助工资执行原待遇。

第二十八条“三违”学习人员、新入****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支付,****委派学习培训人员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在基础工资档上按处分决定执行,受警告、记过处分,效益浮动工资在本岗的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基础档上降低一岗执行;受记大过、撤(降)职处分,在本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基础档上降低二岗执行;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在本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基础档上降低三岗执行,处分人员应发工资低于甘肃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执行甘肃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受降级、开除留用察看人员辅助工资按出勤考核发放。

第三十条法定假期工资

1、探亲假工资:

职工探亲期间,以本工种岗位最低岗的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计发探亲工资,辅助工资按规定发放。

日探亲工资=本工种(岗位)最低岗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21.75

2、病假工资的支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

日病假工资=一岗初级工工资÷21.75×病假规定比例

月病假工资=日病假工资×病假天数

月度病假工资最高为月度制度工作天数

病假工资支付比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100%计发。

3、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

统一执行兰州市计划生育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待遇。

4、丧假工资:

丧假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及辅助工资照发。

5、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6、职工疗养期间按工种最低岗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计发,辅助工资按规定发放。

7、加班工资:

按本岗位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计发。

8、职工轮岗休息期间工资执行**相关规定。

9、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执行**统一标准。

第三章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

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按《**煤****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和《**煤****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培训效益浮动工资、安全生产标准化效益浮动工资分配系数以生产部室业务主管享受基数为准,确定系数为1。

(1)****党政分配系数为1.5,班子其他成员为1.2。

(2)生产部室主管(副总)的分配系数为1,副主管为0.8,组长(副主任工程师、副主任科员、正队级)为0.64,管理人员(副队级)为0.41,井下服务人员为0.32,地面服务人员为0.19。

(3)政工、经营部室业务主管为0.72,副主管为0.57,业务组长(含正队级)为0.34,管理人员(含副队级)为0.27,服务人员为0.15。

(4)采掘区队正职为0.3,副职为0.24,班组长为0.15,其他人员为0.12。

(5)机电一队、机电二队、运输队、通灭队、抽放队、地测工程队正职为0.27,副职为0.22,班组长为0.12,其他人员为0.1。

(6)监测队正职为0.25,副职为0.2,班组长为0.11,井下人员为0.1,地面人员为0.08。

(7)机修队、选运队正职为0.25,副职为0.2,班组长为0.11,其他人员为0.09。

(8)机装队、护卫队、后勤服务队、食堂正职为0.17,副职为0.14,班组长(火工品工)为0.08,其他人员为0.06。

第四章****长奖励基金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激励和充分调动全员投身安全生产、创新创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完成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善基层党建和群团工作,维护****区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特设立****长奖励基金,****长奖励基金占当月工资总额的4%。

第三十四条****长奖励基金适用范围为**煤****在岗职工。

第三十五条****长奖励基金奖励范围:

主要包括完成重大安全生产任务、抢险救灾、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兼职授课教师讲课费、维护稳定、重点工作及工程劳动竞赛、开展阶段性评优选差奖励等工作,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党的建设、群团组织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长奖励基金分为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和****长直接奖励两种。

第三十七条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由申请单位填写《**煤********长奖励基金审批表》,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理由、取得的经济效益(效果)、参与单位或人数、奖励金额等。

(2)由主管部室、分管****领导、主管工资****领导、****长签字后,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兑现奖励,过期视为放弃。

(3)分配表、明细表制表人、主管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管工资领导的签字必须齐全。

(4)****长直接奖励时应注明奖励单位或个人、原因、金额和人数。

(5)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杜绝多头审批、重复审批。

(6)分配要切实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谁创新创效谁多得的原则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7)分管领导和主管部室必须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决不能巧立名目,无原则审批。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技能效益浮动工资系数计算标准为:

生产区队正职为职工平均技能效益浮动工资的1.8倍,副职为正职的1.6倍,按照当月实际考核天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对当月工资结余部分,根据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考核发放条件

1、效益浮动工资以****当月安全培训、安全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按照考核条件对实际参与当月生产经营人员予以考核兑现,未参与生产经营人员按照考核条件分段兑现。

2、当月采掘队员工实际出勤达到18天以上的给予考核奖励;井辅、地面区队实际出勤达到21天以上的人员给予考核奖励,凡实际出勤不足人员一律不予考核。

3、当月病假、婚、丧假、工伤、旷工、长假、内退人员不予考核。

4、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累计旷工9天以上的取消本人当月效益浮动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累计旷工达到《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的,按暂行规定执行。

5、机关部室公休人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效益浮动工资。

6、考核周期为上月25日早班至当月24日夜班,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7、各单位根据当月效益浮动工资考核结果,在严格遵守考核总额不超的前提条件下,部室和区队有权决定本单位职工个人效益工资的增减,对技术好、业务能力强、贡献大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效益工资,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的人员可不予发放,杜绝“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

8、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实事求是,每月公开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考勤制度,每月月底前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对虚报谎报劳动用工的,经查实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职工井下考勤按照虹膜考勤和人员定位相结合方式进行确定,每月月底前由安全管理部审核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职工出勤审核依据。

所有地面区队执行工日数总承包,月度报工不得超过承包工日数,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纪委及相关部室核定。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审核井下岗位工日时,如实际出勤工日与虹膜考勤不相符时,一律按虹膜考勤报工,如有特殊原因,各队以书面形式经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主管劳动工资的副****长签字后方可报工。

第四十四条为确保劳动用工的真实性,月初各区队职工点名册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加盖工资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否则月底不予审批。

第四十五条采掘区队干部出勤按照法定出勤(20.83天)加4天,井辅区队干部按照法定出勤(20.83天)加3天,机修队、监测队、选运队队干部按照法定出勤(20.83天)加2考核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技术部月底前对采掘区队当月完成生产任务以及生产条件变化经薪酬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各单位工资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财经部对各单位当月生产经营考核结果,在月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照生产经营考核结果结算承包工资。

第四十八条由财经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室对各单位零星工程和承包工程必须在月底验收完毕,根据签订合同和零星任务计算薪酬,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产值计算承包工资。

第四十九条考虑****井生产不均衡性,对各单位当月实际支付承包工资总额实行限额结算,结算结果达不到本单位计划承包总额的70%时,****可预借工资至本单位计划承包工资总额的70%,预借工资必须进行偿还。

结算结果超过计划承包工资的110%时,超额部分进行预留,以丰补欠。

第五十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在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承包工资总额不变,加班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于2018年1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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