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000526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docx

社会保险法审核步骤

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明确社会群体多种社保框架

历时13载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

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由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思斌等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确定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新一轮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启动,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

关于立法模式,曾有过很大的争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就认为,如果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不能为具体的保险项目规定细密的规则,必然要制定诸多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他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分别立法的条件。

但是,立法机关还是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

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具体操作,还需要相关单项立法和实施规则来细化。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

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目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采取国家和单位包办的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

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草案还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强化社保资金监管

草案一个关键内容涉及对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管。

草案规定,社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

草案还规定了社保基金预算制度,通过预算实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对社保改革成本、社保基金缺口,由政府给予补助。

社保预算由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而社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投资运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监督机制上,首先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职责对社保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和个人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社会监督,并提出咨询意见。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了参保单位在社保登记、缴费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骗保行为,以及与社保相关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诸多问题留有空间

由于在诸多问题上争议巨大,草案没有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

比如,关于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由于各地保障费用和筹资水平差异很大,完全实现全国各地统一标准、统一报销还有难度,保费报销问题有待通过两地管理机构相互的联系以及将来信息网络的建设来缓解。

另一重大问题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大多为市县一级。

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目前的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同样留有空间的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办法。

不久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探讨统一社保费征管体制,并考虑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认为应该统一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不同意见。

由于争议巨大,此次草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立法细化五大保险规定构筑社会“安全网”

2008-12-2310:

50:

39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8)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景勇刘铮王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设立了五个专门章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人民生活,受到中国各界高度关注。

草案一年前首次提请审议时,仅对五大社会保险的缴费规范和待遇作了原则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既显得分散,又难以掌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这次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问题,在二审的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说法”。

草案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这次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目前,中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新农合”写进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医疗保险专章。

草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为更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草案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失业保险方面,草案对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生育保险方面,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草案对政府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应当给予补助;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等。

聚焦社会保险法草案:

有望破15年缴费年限“魔咒”

2009-12-2311:

00:

05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9)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聚焦社会保险法草案:

退休后可以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详细

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详细

全国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草案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现行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张柏林说,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

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四审新修改条款聚焦

养老保险待遇,“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草案四审稿修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决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问题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保命钱”如何监管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工作人员泄露参保信息可追刑责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华工作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详细解读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

2007-12-2514:

08:

2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18)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田成平解释说,鉴于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差异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草案对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及其适用作了分类规范。

劳动保障部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

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

军人社会保险另行规定。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2007-12-2514:

08:

34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

(2)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2007-12-2514:

07:

13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0)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他说:

“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

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单位应按月向职工公示缴费明细

2007-12-2514:

08:

02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

(1)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确保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保待遇

2007-12-2514:

07:

45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

(1)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二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草案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草案指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草案还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此外,草案指出,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2007-12-2514:

06:

19  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要评论(3)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崔静)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部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

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田成平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社保覆盖范围在草案中得到明确: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田成平指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

“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

“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账户账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单位、个人的账户中记载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介绍,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