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复习讲义第六章 刑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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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①一般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③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新刑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

6、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危害行为)

7、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造成危害,也不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人在睡梦中的侵害行为②精神错乱时的侵害行为

③受体受到他人强制情况下的行为④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的行为

8、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可以构成(遗弃罪)

9、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10、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1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以下罪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12、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7)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8)紧急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9)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1)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3)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3、对教唆犯的处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对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①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系

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

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们犯罪的

④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1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16、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

①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②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

③正当防卫行为④紧急避险行为

17、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8、犯罪中止的特征:

①时空性②自动性③彻底性

19、刑罚的种类:

(1)管制:

①期限: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2)拘役: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对于拘役犯的特殊待遇:

A、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B、参加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的情况:

A、犯罪时未满18周岁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6)罚金:

不同于行政罚款,因为这是一种刑罚

(7)剥夺政治权利:

①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D、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②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5年

B、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5年

C、主刑是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D、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由原来的终身改为3年——10年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0、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理解)

①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

②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③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④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⑤犯罪分子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指出赃物处所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1、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①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②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P183,认真理解)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2、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适用缓刑的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23、缓刑的考验期: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2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5、适用假释的情况:

①判无期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假释

②判有期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假释,从羁押之日计算

26、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①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②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③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④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⑤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⑥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27、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28、注:

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9、假释的考验期:

①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30、刑事追诉时效: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1、①谎报出差费用或者多报出差费用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以(贪

污罪)论处

32、对贪污罪的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5万元,处1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有期徒刑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⑤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3、挪用公款的期限为(3个月),对挪用公款的处罚有:

①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4、对行贿罪的处罚:

①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5、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

36、逃税占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逃税占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7、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为(10年)

38、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①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9、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同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40、对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①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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