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委托加工质量管理评估考核制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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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委托加工质量管理评估考核制度格式

委托加工质量管理评估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监督、检查、评估制度……………………………………………………………………………………………………………………………2

第三章质量考核制度……………………………………………………………………………………………………………………………………………………………3

第四章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质量管控机制,提高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提高供应和流通领域的质量控制和服务水平,明确质量责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原奶事业部工业粉管理中心以及各委托加工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由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科”)组织实施,涉及到有关考核结果由工业粉管理中心考核专员来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将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的变更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章监督、检查、评估制度

第一条委托加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四部分:

1、定期现场评估:

1)为了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质量技术科依据《评估标准》,对启动生产的委托加工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评估,要求各委托加工企业内部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并按评估标准要求进行落实实施。

对于新增加的委托加工厂,在生产之前质量技术科依据评估标准进行一次评估,并将结论提交对方,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2)质量技术科结合代加工厂的软硬件情况对工厂预先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进行不断修订,保证标准的适宜和提升),按照评估标准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检查,评估得分严格按照《评估标准》中条款所对应的分数进行打分,对每次评估结果予以排名公布,对于排名末位的两家工厂进行考核。

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质量技术科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对于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弱项进行强化培训指导。

2、日常监督检查:

为了监督、指导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技术科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由质量技术科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分析、汇总、考核并督办。

3、产品质量投诉处理:

质量技术科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反馈、投诉的统计、分析,追溯原因,落实责任,来对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科的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考核。

4、产品抽检:

质量技术科对流通环节产品及仓储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由集团质量管理部中心检验室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科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追溯原因,落实责任,对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科的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考核。

第三章质量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章考核针对委托加工企业及工业粉管理中心生产科、销售科、质量技术科等,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第一负责人承担考核总金额的50%。

第二条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中应遵守下列法律、法规: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卫生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QS审查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它国家标准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的管理规定,出口产品还要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我公司品牌声誉受到影响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生产科是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主要监督部门,建议生产科对委托加工驻厂专员明确质量职责,加强质量责任的落实,以确保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

第四条委托加工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对应的“合同标准”,我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或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

通过我方评审可以让步接收的产品,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考核规定。

第五条委托加工企业在生产我方产品期间,我方质量监督人员有权利对生产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如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委托加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此批次产品我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

第六条每季度由质量技术科对启动的委托加工企业根据定期的现场评估打分,予以排名公布结果,对于排名末位的两家委托加工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的问题加倍处罚。

第七条质量技术科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由质量技术科进行跟踪落实,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问题,按《评估标准》中分值为0.5的条款罚委托加工企业50元,分值为1的条款罚责任企业100元,分值为2的条款罚责任企业200元,依次类推。

对于上次提出的可以整改的问题在验证时未改或在下次检查时仍然发生的项目加倍考核。

第八条产品质量投诉、反馈考核:

被投诉、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确定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标准”的,我公司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并且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同,对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产品包装袋内有异物、玻璃、铁丝、螺丝、苍蝇、昆虫、毛发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问题的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2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2、理化指标如水分、脂肪、蛋白质、不溶度指数、酸度等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发生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1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3、产品计量方面、包装方面出现的问题,如:

包装袋标识不清,封口严重歪斜、开口、结块等发生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1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4、产品感官方面出现的问题,如:

冲调、滋气味、色泽、组织状态等发生的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1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第九条质量技术科抽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考核:

质量技术科抽检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标准”的,我公司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并且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同,对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检验结果依据对应产品标准判定,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委托加工企业2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2、产品中有异物、金属、玻璃、苍蝇、昆虫、毛发等可能引起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罚委托加工企业3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3、产品在计量、包装方面,如:

包装袋标识不清,封口严重歪斜、开口、结块等,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委托加工企业1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4、无法正常销售的产品判定为回溶处理而未按要求执行的,而是继续销往市场的每出现一次罚委托加工企业30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第十条原辅料质量考核:

1、基地发展处按照《采购合同》、《采购程序》对供方进行评价,并收集齐全供应商的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年度型式检验报告、如果规定需要办理清真食品证明和QS的必须索取证明材料)。

2、所购进原辅料,必须经生产科驻厂人员进行检验,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未经检验而领入车间使用的,每出现一次,对生产科处以300元的罚款。

3、经基地发展处采购的原辅材料,在进货检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合格时,生产科驻厂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委托加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将不合格报告(包括不合格原辅料名称、批号、数量、不合格原因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反馈至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生产科,如未据实反映,每出现一次对生产科处以500元的罚款。

4、采购的原辅料在进货检验或使用过程发现不合格,生产科应及时和基地发展处联系退换货,若没有及时处理的每有一次处以生产科500元的罚款。

5、基地发展处所购原辅料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由工业粉管理中心反馈事业部质量处,由事业部质量处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罚。

6、我方交付的原辅料因委托加工企业的原因,导致原辅料损失的(如变质等),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对代加工企业进行处罚。

7、因原辅料原因造成成品无法销售,市场退货等恶性质量事故的,基地发展处的采购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损失金额由供应商承担,由基地发展处责任追赔。

第十一条储存、搬运过程考核:

1、原辅材料没有按照种类进行分类保管并标识,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没有按产品类别、等级、日期(或批号)予以区隔,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储存条件不符合产品储存要求(温度、湿度)时,产品没有经化验室确认出库或未标识,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储存库房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责任单位100元。

4、能引起原料、辅料、成品污染的物品禁止与其一起储存,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5、储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虫害、鼠害控制措施适当,不会污染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6、库房储存物资超过规定码放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7、原辅料、成品入库出库没有详细记录,不便追溯,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8、库房存放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有明确的可追溯性和状态标识,对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并履行不合格品处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9、应采取措施确保成品、原辅料在超保质期前得到妥善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成品、原辅料超保质期的,按货值金额的100%对责任单位扣罚。

10、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出库时违背先进先出的原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11、运输车辆车厢内要保持清洁干净,无残留泥沙、土、水、油及其他杂物,无异味、臭味等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存在视而不见继续装车,一经发现责令卸货清理并罚责任单位100元;车厢内无回民禁忌食品,一经发现责令退车,并罚款300元。

12、配送搬运人员野蛮装卸,使包装袋破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13、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造成产品缺数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14、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破损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15、成品到货后,由库房保管员对成品的随货检验报告单、发货名细表、外包装情况进行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若存在无合格检验报告单或外包装不符合要求而办理入库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16、库存货物外包装破损造成原辅料暴露不能有效对原辅料进行保护的,每有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售后服务管理考核:

一、主要职责:

销售科:

是处理市场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有责任对市场上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到位,确保事故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企业的利益又使客户满意。

质量技术科:

负责市场质量信息传递,组织原因分析,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处理投诉、反馈过程中,起着技术服务、指导、监督、协助处理,必要时亲自与投诉方接触并处理解决。

生产科:

对质量投诉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针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有效整改措施,配合质量技术科、销售科对事故进行处理,必要时亲自处理。

二、考核办法

1、销售人员作为处理事故的主体,接到投诉信息后,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不得推诿、扯皮,同时,必须及时将处理动态告知质量技术科、生产科,如通知或处理不及时,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的处罚。

2、直接处理投诉的销售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没有填写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处罚。

3、质量技术科接到投诉信息后,将信息汇总、上报下传相关部门,必须保证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及时性,否则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4、生产科必须积极配合处理质量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5、市场反馈如经质量技术科鉴定责任属于委托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考核、处理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

6、产品被集团质量管理部、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或被投诉时,每次罚生产科500元。

7、每起属于质量问题的市场投诉在投诉处理完后,销售人员必须将不良样品在7日内返回质量技术科,便于质量技术科进行原因分析和采取整改措施,如一次没有返回或没有按规定时间返回质量技术科,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经济处罚。

8、市场投诉的质量问题若需要事业部相关部门配合解决或比较重大时,由工业粉管理中心反馈事业部质量处,由事业部质量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解决。

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管理考核:

1、各委托加工企业、贮存单位必须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

2、有清真食品要求的采购物资必须具有“清真”标志或清真证明,且供应商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采购或索证,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辆坚决拒绝同时同车运载清真禁忌物品,如有违反,按《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加工、运输、贮存、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容器、设备、场地等必须专用,如未专用,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各委托加工企业应设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对采购、保管、运输车辆、餐厅饮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未列入的质量问题,参照上述相似条款考核。

第二条质量技术科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事业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质量问题。

第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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