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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租赁合同空白

合同编号:

 

坊田·天空农场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成都香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4

第三条出租商铺4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5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8

第六条装修免租期及开业日8

第七条商铺装修9

第八条商铺交还12

第九条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13

第十条违约责任14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6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7

第十三条其它17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都香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3“本物业”指出租商铺位于的物业。

1.4“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保证金”有商品和服务质量及物业管理保证金的作用。

该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作为预付租金,不计利息。

1.5“物业管理费”指该商铺位处物业的物业公司为维护整个物业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而对该物业的公共区域执行秩序维护、环境维护、设备设施维护、绿化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的水、电等费用。

1.6“起租日”指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次日。

“起租日”指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支付租金的租赁期。

1.7“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2.1本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就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之日失效。

2.1.1租赁期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2.1.2租赁经营期间,若乙方希望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在该商铺经营,双方就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业态、品牌、租金、续租年限、物业管理费等)重新磋商,商洽达成一致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商洽不能取得一致或甲方对于该商铺另有安排的,则乙方无条件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约定撤场。

2.1.3甲方若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未收到乙方续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重新布置租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向未来的第三方介绍、展示或对该铺位进行必要的维修等工作(但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出租商铺

3.1甲方将坊田·天空农场——鹏瑞利店的商业店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3.2该商铺面积总计平方米,各商铺面积及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予以标注。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金

4.1.1按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每月租金总计为元,年租金为:

___元。

从租赁开始的第年起租金按每年_%的幅度递增。

4.1.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装修期间为免租期,免租期从合同签定日__年_月_日起的次日至__年_月_日止,起租日为__年_月_日。

4.1.3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__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的租金__元(大写:

_________)。

此后乙方每季度结束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

4.1.4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物业管理费用、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所有属于店铺自用的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水、电、燃气、电话费、宽带网络等)。

4.1.5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租金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租金额。

日租金额为该商铺使用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1.6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4.1.7租金缴纳方式为现金、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帐户(所有因租金缴纳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1.8如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付租金及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乙方缴付之日应为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之日。

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金额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为准。

4.2保证金

4.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2保证金元(大写:

X)X(元/㎡),乙方在《商铺租赁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作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损害,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以补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如甲、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必须按照5.2.2确定的金额在接到甲方抵扣通知7日内补足保证金。

4.2.4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把经营场所交还给甲方。

在双方就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一个月内,甲方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退还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4.3物业管理费

4.3.1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该承租商铺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乙方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为X元(大写:

人民币X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根据有关法规合理地调整物业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有关调整不得只针对乙方。

4.3.2物业管理费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当日起计收,每月第5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取。

4.3.3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按实际天数进行结算。

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费用。

日费用为月费用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3.4物业服务的内容以附件《租户手册》的具体条款约定为准。

《租户手册》是使用物业的行为规则,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即表明乙方已全面知悉并同意遵守该物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规定。

4.3.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所引用的条款和约定。

4.4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该物业运行实际核算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信用卡手续费、网络费及其它费用,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费、水费、电话费、网络费及其它费用。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乙方,水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付。

4.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暂定为)年月日,甲方应当于该日期或之前交付该商铺,乙方应当于该日期或之前接受交付。

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若因甲方原因,甲方于此所述交接日期之后30日内仍未交付该商铺,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倍取回保证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第15.1条所述违约金。

5.2该商铺交付时的状况应当具备商铺装修施工条件。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照明、水电供应等使用注意事项。

5.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为准。

5.4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该商铺约定的交付日期一个月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装修免租期及开业日

6.1乙方的装修免租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至X年X月X日结束。

乙方开业日为本合同约定之装修免租期结束后之次日。

6.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需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装修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

6.3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

6.4若因乙方原因,于装修免租期届满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

6.5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未完成装修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和起租日相应延后。

6.6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自行购买第三者保险,期间若造成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七条商铺装修及修缮

7.1乙方装修须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商铺装修管理规定。

7.2乙方提供3套全套装修图纸,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装修施工。

7.3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项目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顾客造成滋扰。

7.4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7.5乙方店内设施自行爱护及维修,若非甲方原因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7.6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商铺进行修缮工作,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得到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

7.7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设施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保养工作,但甲方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7.8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

第八条商铺交还

8.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8.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8.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8.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8.2.1本合同结束后(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设施及设备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符合良好经营状况,交还时应恢复交付状态。

8.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8.3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8.3.1合同结束前(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2.2条规定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8.3.2在符合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8.4逾期交还的后果

8.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2.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选择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

8.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最后一个月应缴总金额的10%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2.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九条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9.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9.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9.1.2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9.1.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9.2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9.3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10.2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0.4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0.5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0.6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实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及赔偿。

10.8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1.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它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2.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12.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2.3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10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其它

13.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该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13.3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3.4本合同附表及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生效。

13.6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13.7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3.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代码:

税务代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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