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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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

营业机构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运营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运营人员授权行为和事项,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会计制度》、《**银行柜员管理办法》、《**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运营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运营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合规与操作风险防控要求,在权责范围内审核批准相关运营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及辖内有运营授权事项的所有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二章授权岗位及授权方式

第四条运营业务授权岗位包括:

(一)本行分管运营业务副行长

(二)二级分行行长

(三)二级分行分管运营业务副行长

(四)本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五)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六)支行行长、运营主管副行长

(七)支行营业室经理、被授权的零级柜员

第五条按照授权方式不同,运营业务授权分为书面授权和系统授权。

书面授权是指授权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在有关业务单证或审批单上签章(指签名或盖章,下同)或以下达文件的方式审核批准业务的方式。

系统授权是指授权人使用业务系统用户,审核批准业务的方式。

授权事项已通过业务系统控制的,采用系统授权方式;未通过系统控制或不涉及业务系统操作的,采用书面授权方式。

各级授权人员不在岗时(临时除外)必须进行转授权。

转授权必须经授权人上级审批同意并登记《转授权登记簿》(见附件,系统实现转授权自动记录前使用)。

转授权后由工作接管人员行使授权职责,授权人回岗后立即收回授权,不允许授权人员在岗情况下转授权。

第六条系统授权只能由营业室经理完成。

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机构,可设置一名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零级柜员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授权。

该零级柜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三章授权业务范围

第七条同一机构上级授权岗位人员的权限覆盖下级授权岗位人员权限。

第八条本行分管运营副行长审批的事项:

(一)刻制会计业务印章

(二)销毁已到期的会计档案

(三)销毁已作废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

(四)对公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

(五)对公单笔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款项划付业务

(六)不对账账户审批

(七)其他制度中规定需本行分管运营副行长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二级分行行长审批的事项:

(一)刻制会计业务印章申请

(二)对公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

(三)对公单笔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款项划付业务

(四)其他制度中规定需二级分行行长审批的事项批的事项

第十条二级分行分管运营业务副行长审批的事项:

(一)申请本机构对运营条线相关系统进行生产数据变更

(二)内外部机构调阅本机构运营保管的会计档案

(三)对公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4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个人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

(四)对公单笔人民币1亿元(含)至2亿元之间、个人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付业务

(五)其他制度中规定需二级分行分管运营业务副行长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审批的事项:

(一)对公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个人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

(二)对公单笔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2亿元之间、个人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付业务

(三)申请对运营条线相关系统进行生产数据变更

(四)内外部机构调阅运营保管的会计档案

(五)开展单位结算账户开户上门核实审批

(六)订制空白业务凭证

(七)增加、变更、删除核心系统等运营业务系统的操作员

(八)内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

(九)本行与人民银行的现金调缴业务

(十)有权机关到分行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一)本级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交接

(十二)其他制度中规定需本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未设立运营管理部的分行,由分管运营的负责人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一)对公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之间,个人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现金支出业务

(二)对公单笔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个人人民币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款项划付业务。

(三)本行与代理行之间的现金调缴业务

(四)本级机构变更核心系统等运营业务系统的操作员

(五)本级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交接

(六)审核本级机构内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的申请

(七)本级机构开展单位结算账户开户上门核实审核

(八)其他制度中规定需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审批的事项。

第十三条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审批的事项:

(一)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调阅营业机构自行保管的会计档案

(三)使用特种转账凭证划转客户资金

(四)使用内部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收付

(五)有权机关到支行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六)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由支行行长审批可以)

(七)单笔人民币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款项划付业务(由支行行长审批)

(八)其他制度中规定需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营业室经理审批的事项:

(一)单笔或单户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现金支出业务

(二)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款项划付业务

(三)单位账户开立、信息变更(含网银签约、理财签约、印鉴卡变更等)及撤销的系统操作

(四)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后的启用

(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定期存单业务

(六)支付结算查询查复业务

(七)票据真伪核验以及票据业务资金划转

(八)对外出具单位资信证明等对公运营业务相关证明

(九)各类冲正交易和补账

(十)通用记账、套平记账

(十一)手工处理的暂收、暂付业务

(十二)手工补制会计凭证

(十三)支行与分行之间的现金调缴业务

(十四)有权机关到支行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系统操作

(十五)实物票据、抵质押品等重要物品的出入库

(十六)本级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交接

(十七)系统中设定的其他需营业室经理授权的事项

(十八)其他制度中规定需营业室经理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零级授权柜员审批的事项:

(一)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

(二)对公人民币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个人人民币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款项划付业务

(三)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含网银签约、理财签约、补写磁等)及撤销

(四)对外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等对私会计业务相关证明

(五)因行内业务需要办理的账户止付和解止付

(六)挂失、解挂和补发交易(包括卡、存单、存折、结算票据、密码等)、个人账户密码重置、卡解锁

(七)柜员现金领缴和调配

(八)验印系统不能自动通过需要模拟折角或手工折角

(九)系统中设定的其他可由零级柜员授权的事项

(十)其他制度中规定可由零级柜员审批的事项

第四章授权要求

第十六条授权人应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对行使权限(包括行使转授权权限)、履行职责的过程和结果负责,严禁越权或怠于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授权人不能同时办理业务,不能对自身业务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授权人应认真履行授权职责,授权前应对业务进行全面审核。

授权前应做到认真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确认客户真实意愿;审核业务凭证真实、完整、有效,所附附件与业务匹配;审核业务流程正确、规范;比对业务单据与系统录入信息一致;审核印鉴及票据真伪;其他各种业务应审核事项。

授权过程中发现业务处理错误的,应立即督促查明原因后重新办理;发现弄虚作假、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拒绝授权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柜面的授权审核需在监控下完成,审核要标准、规范、清晰、有效。

第二十条身份证件审核

授权人严格审核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核证件的有效期,仔细比对客户与照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确认客户真实意愿;代办业务的,审核业务是否允许代办(代办需授权的应有授权书),按照各种业务流程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授权。

第二十一条预留印鉴审核

授权人需首先审核票据、凭证等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必须监督柜员逐一验印,保证柜员验印时授权人员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现金业务审核

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授权人员在授权前要对现金进行卡把复核,并与凭证和系统录入相比对,确保各要素及金额一致后再进行授权,切实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大额资金支付查证审核

授权人员要严格审核系统录入信息与凭证信息的正确性与一致性,并通过查询电话记录等方式审核柜员大额支付查证相关规定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业务流程审核

授权人要首先审核业务办理依据,并审核凭证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权人签字要完整,环环落实业务流程节点,确认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操作,严禁逆流程操作。

第二十五条业务凭证审核

授权人要逐一核对经办人员受理的业务凭证,对业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要素完整性、填写准确性、手续齐全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所受理的凭证没有瑕疵。

第二十六条授权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授权记录。

系统授权时,应使用自身用户进行授权,不得将自身用户交予他人使用。

系统形成的授权日志需打印授权业务清单,放入当日凭证最后留存。

书面授权时,应使用签章、文件等方式授权。

支行行长或运营分管副行长及以上授权人临时不在岗,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可追踪痕迹的方式请示授权人同意后办理,授权人根据电话录音、短信等信息判断授权的可行性,并在有关业务单证上交前补签章确认(最长业务后次日),录音电话、短信等可追踪的痕迹应保留至授权人补签章后。

授权人如果无法确保按时补签章,应提前办理转授权。

营业室经理、零级柜员不允许非现场授权。

第二十七条转授权。

(一)日常业务转授权。

本行分管运营业务副行长离岗,由本行行长或替岗副行长代为履行运营授权职责;其他授权岗位人员离岗可向同一单位下级相邻授权岗位转授权,相邻授权岗位人员不在岗情况下,才可向再下一级授权岗位人员转授权。

营业机构零级柜员不允许同时承担营业室经理、支行主管运营副行长授权事项。

(二)周末、节假日、午间休息转授权。

授权人(转授权人)可转授权给相对固定的柜员(受权人)临时代为行使职权。

原则上受权人应为零级柜员或一级柜员,二三级柜员不允许授权。

一级柜员只可以在周末、节假日、午间休息对个人业务进行授权。

(三)转授权期间,受权人代为履行授权责任,转授权人不得行使授权。

(四)除节假日、休假及出差外,转授权期限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授权人因休假等原因超过30个工作日无法连续在岗行使授权职责的,本行运营管理部应安排符合资质的人员代为行使授权职责。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主管运营副行长每月、本行运营管理部每季现场检查时,要通过调阅监控、查看业务凭证、核实电话记录等方式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授权人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行将授权管理执行情况纳入运营分类考核评价,对于不执行授权管理规定、授权流于形式、工作敷衍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并按行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银行**分行转授权登记簿

附**银行**分行转授权登记簿

转授权

时间

转授权

期限

转授

权人

受权人

审批人

转授权

内容

转授权

原因

授权收

回时间

转授

权人

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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