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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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式稿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的授权,在本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履职尽责。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团结统一,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团结并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加强党的建设、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认真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落实党的人才政策,抓好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服务工作。

(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推动社区共建共治和居民自治。

支持“两代表一委员”和统一战线成员在社区治理中积极发挥作用。

(七)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

以群众利益和需求为导向,加强民生保障,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八)综合协调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对辖区内各类执法工作和网格化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街道党工委委员名额为9至13人,行政区划面积较大、党组织和党员数量较多的,可增加到13至15人。

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包括街道办事处党员主要负责人)。

街道党工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一般由书记、副书记、街道办事处党员副主任、人民武装部部长、纪工委书记以及街道党政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适当比例的区域内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委员。

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街道设置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是区纪委的派出机关,受区纪委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本街道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街道纪工委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可由副书记兼任)。

纪工委组成人员由街道党工委提名,经区纪委审查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街道人民武装、信访等机构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按照规定要求设置,配备相应工作力量。

第八条本着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机关党务事务、社区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工作。

为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街道党工委可配备1名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第九条街道党工委下设行政组织党组、社区党委。

行政组织党组以保障依法行政和提高管理效能为重点,负责加强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评议。

社区党委负责区域化党建、“两新”组织党建和居民区党建工作,通过党建引领,推进社区共建共治和居民自治。

第十条街道党工委要加强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建设,使其成为开放式、集约化、共享性、枢纽型的区域化党建服务平台。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凡属本街道的重要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街道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公共服务、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行政组织党组、社区党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综合协调、区域化党建、“两新”组织党建和居民区党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街道工会、团工委、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及其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任免、奖惩以及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审定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政预、决算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八)审定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社区单位参与社区综合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绩效评估;

(九)研究其他需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第十三条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

党工委会议一般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

要规范和完善议题形成机制,做好会前的酝酿工作,涉及辖区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证和决策咨询。

第十四条街道党工委要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章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街道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区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要支持街道办事处独立负责地工作,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行政工作。

第十七条街道党工委对本辖区内市、区属单位承担的有关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有权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章运作机制

第十八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实行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建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清单,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实行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自下而上工作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经常性倾听群众意见和需求,做到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第二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通过区域化党建,加强对区域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整合,领导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引领区域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第二十二条街道党工委应当落实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推动建立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管理和执法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街道党工委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智慧社区建设,建立完善全面覆盖、资源共享的区域党建综合管理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党务政务,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街道党工委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以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以优良学风带动作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街道党工委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十六条街道党工委要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定期了解和指导基层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提升结合实践研究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7月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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