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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讲座

第二章行政公文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节内容,了解各类行政公文的使用场合、特点、类别、写作要求,着重掌握各类行政公文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具备撰写行政公文的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不同类别行政公文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

教学形式:

教师讲授理论;学生实践写作;教师批改并及时反馈,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再进行写作,直到符合撰文要求。

教学课时:

32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行政公文概述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节内容,了解行政公文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重点掌握行政公文的基本行文规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行政公文的基本行文规则

教学形式:

教师讲授为主。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

理论部分(2课时)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行使职权、办理公务所使用的文书。

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文指行政公文。

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广义的公文泛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处理公务的文书。

它既包括《办法》中的13种公文,也包括各种专用文书,如经济文书、科技文书、司法文书、社交礼仪文书、外交文书等。

本章主要介绍狭义公文。

二、行政公文的特点

(一)公文的制发者须是法定作者

公文的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担负义务的机关或组织。

特殊情况下,机关领导人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制发公文,但其所行使的是单位职权,而非处理私人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明确规定: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充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假冒机关或组织的名义擅自制发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的人是要依法治罪的。

(二)公文的制发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公文在撰写和制发过程中要受公文处理程序的严格制约。

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之间的先后次序是固定的,不能随意颠倒或错乱。

(三)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公文是机关或组织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是职能活动的直接产物。

它代表制发机关颁布法律、命令、决定或进行报请、指挥等,传达的是制发机关的决策意图,体现的是制发机关的权力意志,因而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但应注意,公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受着一定的时空限制,其法定效力也是现实效用,任何公文都不是永远有效的。

(四)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

任何单位制作公文都必须执行标准的公文格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标准》)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坚持公文格式统一,既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是为了实现公文处理标准化、自动化,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

三、行政公文的种类

(一)  按照公文的功能来划分

《办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现行的公文有13种: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

(二)  按照行文方向来划分

可分为下行文(如命令、通知、批复等)、上行文(如报告、请示等)和平行文(如函)。

下行文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发给下级机关的公文;上行文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呈报给上级机关的公文;平行文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

所谓隶属关系是指上下级机关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  按照缓急程度来划分

可分为特急、急件、一般文件三类。

对特急文件要求在接件后1天内办理完毕,急件应在接件后3天内办理完毕。

有的紧急公文不仅标明紧急程度,还可在标题的文种前加以限定,如《辉煌前程总公司关于加强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  按照保密级别来划分

可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文件是指涉及党和国家最核心机密的文书;机密文件是指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文书;秘密文件是指涉及党和国家一般秘密的文书。

具有密级的文件一旦泄漏,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

四、行政公文的作用

(一)领导和指导作用

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的公文,都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

上级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等公文,必然要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产生领导作用。

指示性批复等公文则对具体工作如何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行为规范作用

许多公文如令、公告、通告等,明确体现了政府机关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而通过公文发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同样对有关单位和人们起着规范和准绳作用。

(三)宣传和教育作用

行政公文虽然有着极强的权威性,但若不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再好的方针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利用行政公文进行宣传教育,在公文意图得到直接体现的同时,使有关单位和人员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具体地了解政策、规范和要求,受到生动的教育和启发。

下行公文最能体现公文的宣传教育作用。

(四)联系知照作用

在现实工作中,有关机关之间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公文进行联系、协商和处理的,许多对工作开展有着重要意义的信息资料也是通过公文往来获得的。

而有些公文如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等在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关事项方面,起着知照作用。

(五)依据和凭证作用

公文反映着执法机关的行政意图,因而具有法定的效力,受文机关必须以此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依据。

会议纪要、函等公文还具有某项活动的凭证作用。

公文的上述作用多是互相联系的,有时一种公文可以同时具有多种作用。

五、行政公文的基本行文规则

《办法》第13条至第23条详细说明了行政公文行文时应遵守的行文规则。

它们是: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三)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五)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六)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八)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九)“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

“请示”、“意见”和“报告”。

(十一)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六、行政公文的格式

《标准》把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一)眉首部分

公文的眉首也称文头,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项。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又叫份号,是指依据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在总印数中的顺序编号。

绝密、机密公文要求必须标明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一般说来,至少要用两位数标识公文份数序号。

2、秘密等级。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须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有三要素:

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该年的发文顺序号。

如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一文,其发文字号是“国发〔2000〕23号”。

“国”是国务院的代字,“〔2000〕”是发文年份,“23号”是国务院2000年的发文顺序号,也就是说这份文件是国务院2000年发出的第23号文件。

6、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会签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会签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领导了解下级单位应由谁对上报事项负责,便于查明责任。

“请示”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

主体是指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等项。

1、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大检查的通知》。

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不要把一个词或词组拆分两行,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撰拟标题时,发文机关的名称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若文件首页有发文机关标识,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

事由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文种是公文文体的名称,标明公文的功能和制发目的,应正确使用。

通常在发文机关名称后用介词“关于”引出文件事由,用助词“的”与文种相连。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要写完整,有时也可省略:

一是法规类、单位内部使用的公文,标题中可以省略发文单位,如《关于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二是有些公文内容单一,正文较简单,标题中可省略事由,如《××公司办公室通知》。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主送机关的位置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所有上行文都必须有主送机关。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这样便于公文的办理。

主送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需要另一个同级的上级机关知道的,一般不同时主送,只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主送其中一个,另一个可以在文尾版记处“抄送”。

必须同时主送两个上级机关的,应在二者之间加“并报”一词。

下行文的主送机关有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性强的下行文,都应当有主送机关,如通知、批复等;二是收文对象无法限定或无须限定时,可省去主送机关,如一些公告、通告等。

平行文一般都有主送机关。

除领导人特别交办的事项,公文一般不主送领导者个人。

当下行文主送机关不只一个时,其顺序应根据关系密切程度、级别高低及有关规定排列。

关系密切者、级别高者应排在前面。

3、公文正文。

公文正文即公文的主体,是公文内容陈述的开始,是公文的核心部分。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这是因为公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出现半点纰漏,数字、年份回行极易出现差错,也易使读者看错。

应通过挤一挤、空一空等办法加以解决。

除综合性内容的公文主体外,一般公文要求一文一事,以便于分送与处理。

4、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是指那些用来说明、补充、佐证正件的图表、统计数字、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文字材料。

公文正文中有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规定等,若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断公文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这时需要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而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表述,并将其放在公文生效标识印章之后。

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的位置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特别注意的是,一些批转、转发、发布类的通知,从形式上看其正文之后也有附件,但这些附件并非本来意义上的附件,无需在文尾写上“附件”二字。

这类被批转、转发、发布的公文,与前面的通知不能分开装订,且页码应连贯。

5、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公文以通过的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的书写位置,通常有两种情况:

(1)文尾标注。

公文大都采取文尾标注的方法。

其书写位置因单一发文或联合发文而不同。

单一发文只有一个印章时,成文日期右空4字;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且有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即居中排布);3个以上(不含3个)单位联合行文且有3个以上印章时,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2)题下标注。

题下标注是指那些经法定会议通过的公文,如章程、条例,以及开头即分章列条,或被发布的规定、办法等规章性公文,因无法在落款处盖章,或有些法定会议根本就没有印章,其成文日期放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并加括号。

如是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写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一定要用汉字书写,零要写作“〇”,如“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不能将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年、月、日要写全。

应注意的是,党委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按规定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印章。

印章是公文的生效标志。

其作用一是证实公文的效力,二是证实公文的信用,三是表示对公文的负责。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以上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

两印章之间互不相交,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

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7、附注。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

应注意,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

对公文的解释或注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

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三)版记部分

版记是指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项。

1、主题词。

主题词又称关键词,是指公文中代表其内容特征的、最能说明问题的、起关键作用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

标引主题词的目的是便于制作公文索引和利用电子计算机检索。

“主题词”三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标引主题词的方法和步骤是:

①审读文稿,了解主题;②分析主体,确定主题概念;③查阅主题词表,转换主题概念;④著录标引。

确定主题词排列顺序的原则一般是:

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

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如《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其主题词的排列顺序是:

“行政机关公文办法”。

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是3—5个。

2、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的基本原则是:

①公文只抄送给有关机关。

②本机关的重要下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本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抄送平级和下级机关。

③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其中一个领导机关行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抄送另一领导机关;上级机关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④因特殊情况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⑤如同一份公文既要抄送上级机关,又要抄送平级和下级机关,应分段书写,上级机关在前,平级和下级机关在后。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

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印发机关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左空1字。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与印发机关同处一行,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七、公文的用纸及印装

(一)  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为A4型,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297mm。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二)  公文印装

公文排版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公文应双面印刷。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要保证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第二节公告和通告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节内容,了解公告和通告两个文种的使用场合、特点、区别、写作要求,着重掌握其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具备撰写通告的撰写能力。

(因公告的写作机会极少,所以暂不要求学生撰写公告)

教学重点和难点:

公告和通告写作场合的差别。

教学形式:

教师讲授理论;学生实践写作;教师批改并及时反馈,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再进行写作,直到符合撰文要求。

教学课时:

4课时

教学过程:

理论部分(2课时)

一、“公告”、“通告”的区别

1.制发单位不同。

公告必须由一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发布;通告分为两种。

禁止类通告由各级政府部门发布,具有政策性和法规性。

知照类通告一般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发布。

2.适用范围不同。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传重大事项和公布某些法定专门事项;“通告”用于向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3.发送对象不同。

公告是向国内外有关方面发布;而通告是向国内一贯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发布。

4.发布的方式不同。

公告在报刊上刊登,一般不用红头文件,不能印成布告公开张贴。

而通告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也可以用红头文件。

二、通告的特点

1.使用的广泛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告的使用单位广泛,上至国家机关,下至基础单位,都可以使用通告来公布具体事项。

如供电局的停电通告,机关、学校、公共场所维护正常秩序的通告。

二是通告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法规,也可以是一些具体事务,既可以是大事,也可以是较小事宜。

2.事项内容的专业性

通告往往在特定的单位和部门使用,如公安交通部门、工商税务局、公用事业部门、邮电银行等,它们常用通告来公布一些专业方面的规定或具体事务、事项。

三、公告和通告的种类

1、公告的种类:

(1)行政公告,适用于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法规性公告,适用于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有关规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2、通告的种类:

(1)禁止型通告,法规性文件,是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带有强制性,多由地方政府发布。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1],用于“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防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2)知照型通告,不具有强制性,用途广泛,具有通知的性质。

常见于报纸,如建设征地通告、更换证件通告、修路通告等。

四、公告和通告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

1、标题

公告和通告的标题有的不写事由,仅写发文机关和文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有的省略“关于”和“的”,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通告》;也有的是制发机关、事由、文种都齐全的,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

2、发文字号

非完全式,有的省略。

3、主送机关

公告和通告是周知性文体,无主送机关。

4、正文

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事由——写公告或通告的原因及依据,事项——写公告或通告的具体内容。

正文的结尾常用“此布”、“特此公告”、“特此通知”等词语。

5、落款

在正文右下方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如果发布机关在标题中出现,此处可省略。

6、成文日期

公告或通告的成文日期可写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括上,也可以写在落款之下。

五、写作要求

1、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不能制发公告。

通告的作者比公告范围宽,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事项,有的公告事项要求公众执行,有的公告事项要求公众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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