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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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

第一章复习提纲

1、了解民法的语源

民法是继受而来:

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

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

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

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

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

我国领域内:

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

三时间:

a生效时间:

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

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

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

第二章复习提纲

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

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

功能:

指导功能、约束··、补充··

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

a平等: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表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b自愿:

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表现在:

a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b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法理:

a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b当事人的意思优先于任意法律规范、c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不瘦国家公权力的干预。

c诚实信用:

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维持当事人的利于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表现在:

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为维护对方利益,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d禁止权利滥用:

是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力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e公平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表现在: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风险负担的平衡

f公序良俗:

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理解每个基本原则中蕴含的法理

(2)

4、着重掌握每个基本原则的主要体现(2中)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与意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与债法物权法和请求权的关系

第三章复习提纲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特征和意义

概念:

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主体具有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双重意志;由民事责任作为担保(课本版:

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2、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我国:

自然人、法人、其它社会组织),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权利),

·内容(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3、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

概念:

指受民法调整且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a行为。

以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b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状态):

事件、状态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又称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4、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法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5、着重掌握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

一,立法分类: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二,学理分类:

七大分类法---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财产权与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绝对权、相对权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主权利、从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专属权、非专属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既得权、期待权

7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原权、救济权

6、掌握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法

行使方法:

大体可分为两类:

事实行为方法、民事行为方法

保护方法:

a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如民事诉讼)

b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7、掌握民事义务的分类

a以民事义务发生的依据为标准,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b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8、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区别

a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民事责任可以产生于法定或者当事人的依法约定,刑事行政只产生于法定。

b责任的目的不同、性质不同

c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d责任承当方式不同

e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原则又有无过错原则,后两者以有过错原则为构成要件。

9、着重掌握民事责任的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免除

分类:

a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b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它责任

c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d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后者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e过错责任、无过责任、公平责任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免除:

a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的,免除。

b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权利人可以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章复习提纲

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胎儿的特别保护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

已受孕未出生的生命体。

受胎时间:

出生日回溯第181日到302日。

三种立法模式:

概括保护主义(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主义。

主要保护胎儿的继承权和对胎儿健康生存利益的保护。

2、着重掌握自然人的分类,明确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分类原则:

智力、年龄。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16岁以上不满18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

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坚定或者参照医院所做的诊断、坚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a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b低阶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c被许可经营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d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e是未成年人纯获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3、掌握监护的概念、本质、意义、设立和终止。

着重掌握监护人的职责

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限·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意义:

a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b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净胜病人恢复健康;c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设立:

有四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委托监护。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a父母是其当然法定监护人;b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c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d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e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f有关组织担任;g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a法定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b有关组织担任;c指定监护人。

终止:

a被监护人活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c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d监护人辞去监护;e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的生活;c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d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e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f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g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

a对亲权与监护权做出严格的区分;b建立有偿监护制度;c设立专门处理监护案件的机构;d设立监护监督机关;e适当调整监护的种类;f关于禁治产制度或未成年照顾

4、掌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和宣告的撤销,尤其注意两者的区别

宣告失踪:

a概念: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界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b条件: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

c后果:

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

即设立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其它应用资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d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a概念: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界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b条件: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

c后果:

与自然死亡有同等效力。

但在甲地被宣告死亡而在乙地生存时,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日期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湿湿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d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5、了解自然人户籍和住所的含义、法律意义及住所的确定。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住所:

a含义: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b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确定有关组织或者籍贯的管辖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c住所的确定:

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

第五章法人

法人概述、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分支机构、住所、成立变更与终止、法人的登记

第五章学习提要:

1、掌握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

2、掌握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掌握中外法人的分类

中: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外: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可分为这两者,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者活动的目的

公法人与私法人---传统民法分类方法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国籍

4、着重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以及与自然人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

a开始和消灭时间不同。

法人为其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然性质的限制。

c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程序不同。

d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a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续时间不同。

自然人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到达一定年龄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两者时间一致。

b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范围一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大于或等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即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自然人不是。

三民事责任能力: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掌握法人机关的含义、构成、法定代表人

含义:

是真根据法律、章程或者调理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构成: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a概念:

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c其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有全权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在担任其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特点:

是法定或者章程确定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发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d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都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

6、了解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以及法人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民事责任等

7、掌握法人变更的含义、类型、变更登记

a含义: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b类型:

法人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8、掌握法人终止的含义、终止的原因、程序(清算、注销登记)

含义: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原因:

依法应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它原因(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调整)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其它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复习提要:

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概念: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特征:

·是组织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恩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类型:

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营体;非法人的公益团体;

2、着重掌握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民事能力

条件:

是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需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了解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p102

4、掌握两户的概念、特征和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

a概念: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b特征:

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a概念: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b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者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5、了解其它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

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它客体

第七章复习提要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

利益性;客观性;

二、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三、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意义

概念: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支配和控制的物质客体。

特征: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支配和控制;以有体物为限。

意义:

在民法中有重要地位,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与否;在程序法上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案件的管辖。

四、掌握物的分类(分类标准、含义、意义)着重掌握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区分意义: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类型不同;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不动产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兹子)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五、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概念:

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等等财产权利不能分离;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六、了解智力成果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七、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客体

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第八章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复习提要

一、掌握民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

a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c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财产行为、人身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士行为、不要士行为;主行为、从行为;独立行为、辅助行为。

d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

特殊的书面形式:

(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3)认证形式(4)审核批准、登记形式(5)公告形式(6)见证形式3、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

(2)沉默形式

二、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和生效时间

A概念:

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B构成:

1、理论上认为意思表示成立过程包括四个内容:

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2、意思表示是由“意思”与“表示”构成的3、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缺一不可

C生效时间: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完成,即成立,即生效。

某些特殊情况下,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采取了解主义原则。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各国有四种模式:

表意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要约的生效,各国民法均采到达主义;承诺的生效,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到达主义

三、着重掌握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不一致和不自由的各种情况:

含义、构成要件、效力)

A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1、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含义:

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要件:

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效力:

原则上为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含义: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

要件:

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效力:

原则上应无效。

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含义:

指表意人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是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两个行为,一真一假,假的掩盖真的。

效力:

假的无效,真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戏谑行为指表意人根本就没有追求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是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无效。

无意的不一致

5、错误。

含义:

指表意人在作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构成要件:

(1)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

(2)不一致是由表意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3)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效力:

取决于法律所采取的原则。

如采取意思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无效;如采取表示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有效;如采取折中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原则上可撤销。

6、传达错误。

含义:

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

效力:

传达人错误与表意人自身错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同的,因而法律效力等同于错误,可准用错误的相关规定。

B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欺炸: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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