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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文件

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文件

【篇一:

公司劳动合同】

深圳市

(适用全日制用工)

xxxxxxx有限公司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

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3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包

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甲方有权根据试用期间乙方实际工作

胜任能力及工作表现,决定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从事(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单方面对乙方的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乙方对甲方的调整无异议。

(二)根据岗位要求,乙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公司或个人。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深圳市从事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

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

(二)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其工资计酬

及补休假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

由和时间,经甲方批准后,方视为加班,否则一律不作加班处理。

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范围内,员工因自身原因、能力不足等不能按时按要求完

成工作内容和质量,超时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员工参加公司在任何时间举办的培训、义务

公益活动或非工作性质的公司活动等不视为加班。

(四)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五)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

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元)或按《薪酬管理制度》或《薪资确认单》执

行。

(三)甲方每月十五日左右发放工资。

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与业绩进行考核,并与其绩效工资挂钩,甲方每月将工资存入乙方所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即视为乙方收到,如因乙方提供账

号错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

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

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

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

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

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乙方入职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身份证、体检证明、

工作简历或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资料,欺骗甲方与其订立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

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

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方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下列行为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的情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未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等入职文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

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藉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

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以甲方名义或代表甲方签署书面协议。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自己成立公司或在其它公司兼职或

担任顾问或从事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4、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三次。

5、参加非法组织或被刑事拘留者;

6、仿效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7、未经公司批准利用公司名义发布各种信息,给公司造成声誉严重受损者;

8、在公司打架斗殴或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

9、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秘密;

10、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

11、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声明的;

12、不服从领导、消极怠工。

工作纪律松散,经三次以上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下行为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严重失职、营

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工作不尽职,遗失重要文件、票据、印章、证照或工作失职给公司运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者。

【篇二: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一: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

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

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作者:

李民发布时间:

2003-09-2310:

02:

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

劳动法?

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

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

劳动法?

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中华民国民法典?

(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

合同法?

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

合同法?

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

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3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

合同法?

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

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5篇三: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

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

因为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

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

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与义务)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

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

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当然,聘用合同需要完善与调整,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

聘用合同的条款规定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4)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

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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