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docx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
辅导员、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
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三、测评流程
第七条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
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
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
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
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
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
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四、测评内容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
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
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
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宿舍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
宿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卫生成绩;班委、舍长记录学生宿舍表现情况,对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和记录;辅导员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学生宿舍表现信息。
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
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
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
体育学院做好学生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测试成绩反馈给学院,学院结合成绩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进行认定打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
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
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
其他减分项目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分细则。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
“评议”最高分计40分,学院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与形式。
(三)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
具体测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各自学科特点自行设定,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对于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个方面,学院认为特别能体现专业特色,特别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而非获奖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激励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科技、学术、技能、文化、知识活动和竞赛,需提供相关参加活动及参赛证明,如无证明材料需附参与活动心得体会(不少于1000字);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形成文字材料,得到实践单位好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服务不低于一定时限,(标准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得到服务单位好评;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社团等各级学生组织,参与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标准由学院结合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及工作业绩情况确定);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需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学生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四个方面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由学院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
同一类指标中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原则上,对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不再进行加分。
具体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参考标准见附表。
五、解释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及各学院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5】125号)执行。
附表:
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参考标准(文、理、工、医科)
指标
内容
分值
备注
文科
理科
工科
医科
学术与创新
科技学术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50/40/35/30
40/34/28/22
50/42/36/24
50/45/40/30
省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35/30/25/20
31/25/22/19
24/20/16/12
40/35/30/20
校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25/20/17/14
22/19/18/17
12/8/6/4
30/25/20/15
学生参加学院认定的国际性竞赛、专业类竞赛或参与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
学术论文
CSSCI(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CSSCI扩展版(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
(50/15/5)/(30/10/3)
SCI、EI(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
40/28/25
50/5/1.5
(35+3X)/(20+3X)/(5+3X)
X代表影响因子
发明创造
国家发明专利
40
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15
15
10与所学专业有关/3与所学专业无关
10
科研及学术立项
国家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30/20/5-10
省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25/15/3-8
校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15/8/2-4
实践与服务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
第一负责人30/15/10/5;其他成员25/10/8/3
表彰与立项不重复加分
社会实践个人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
30/15/10/5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国家级(一二三等)
30/25/2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省级(一二三等)
20/15/1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校级(一二三等)
15/10/5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
40/30/20
40/20/10
30/10/5
30/20/10
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社会工作
获国家/省/校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
50/40/20
40/20/10
50/20/10
50/30/10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十佳团员按省级标准计算)
30/10/5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十佳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20/10/5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
15/8/3
参与社团活动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文体特长
文艺赛事
国家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45/40/35
40/30/24
50/12/9
50/40/30
省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35/30/25
26/24/22
12/9/6
30/20/10
校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25/20/17
23/21/19
3/2/1.5
15/10/7
体育赛事
国家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50/40/37/35/33/31/29/27/25
40/34/31/28/28/25/25/12/12
50/18/15/12/12/9/9/6/6
50/45/40/35/30/25/20/15/10
省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40/35/32/29/26/23/20/17/15
34/28/25/25/22/22/19/19/19
30/12/9/9/6/6/3/3/3
45/40/35/30/25/20/15/10/10
校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30/25/22/20/18/16/14/12/10
22/19/18.1/17.8/17.5/17.2/16.9/16.6/16.3
10/6/3/3/2/2/1.5/1/1
20/10/7/6/5/4/3/2/2
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40/30/20
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20/15/10
校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15/10/7
文体活动组织
学生参与、组织由校院两级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如大型集会、文体表演、典礼活动等),学院可根据活动的层次和组织水平,对非学生干部的优秀活动组织者酌情加分,学生干部不加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文化类赛事但未获名次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附表说明:
(1)发展性素质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上限分值总和为200分。
学生若累计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2)同一指标下不同得分点可以累加,总分不超过每个指标得分上限。
同一得分点若包含不同级别获奖项目,则以最高分计。
(3)科技学术竞赛,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4)学术论文中,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
核心期刊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结合学科特点自行认定,本学院核心期刊目录确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院根据认定的核心期刊等级确定论文加分标准。
(5)体育赛事加分不包括体育特长生,文艺赛事加分不包括文艺特长生。
(6)知识竞赛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获奖等级加分。
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7)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
(8)学生所获奖励须提供带有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印章的证明材料。
(9)学生外语、计算机及其他技能证书,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加分标准自行确定。
(10)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经审核学院认定,可酌情加分。
院级活动获奖加分情况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1)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