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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

2020年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省检”准备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确保以最好的成绩通过“省检”,力争进入全省文明城市行列,特制定xxxx整治迎检工作方案。

2020年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x大和十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X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天山慧谷、产业新城”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蓝天行动计划”为抓手,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难点环保工作,扎实整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

根据区总规环评及总体规划,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对园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园区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到2016年底,综合督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整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区环境保护工作

1.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主动作为意识。

完成《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2.利用环境政策倒逼经济转型发展。

按照《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昌州党发(2016)4号),严格执行《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选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

产业发展科技局

(二)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和考核问责

3.加大绩效考评中环保指标权重。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责任考核中增加环保指标分值。

责任单位:

综合办公室

4.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37号),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监管区域全覆盖。

明确各企业的网格化监管任务、责任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三)以“蓝天行动”计划为统领,落实国家环保计划(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5.继续全力推进“蓝天行动计划:

按照《区落实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全面完成2016年“蓝天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6.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完成列入目标责任书中的园区“十二五”减排项目、2016年自治州下达的减排项目建设。

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强化运行管理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指标任务。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7.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

根据《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

责任单位:

建设局、市政中心

8.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车辆扬尘。

依据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防止尘土泄露、抛撒、飞扬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

市政中心

9.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完成“蓝天行动”计划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

产业发展科技局、环境保护局

(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境问题整治

10.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根据《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开展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

市政中心、环境保护局

11.推进中水调蓄及输配工程PPP项目。

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提升中水回用率等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和自筹资金,确保按计划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

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五)加强环保能力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强工业园区环保能力建设。

进一步健全区环保机构,明确其定岗、定编、定责方案,合理增加环保专业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

综合办公室、财政局

13.严格项目准入,规范园区企业布局。

逐步改善园区企业布局过于分散的现状,并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严格项目准入,对于不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在园区落户。

责任单位:

规划局、产业发展科技局

14.强化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州“十三五”工业规划,多措并举,依照《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整改实施方案》,《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倒排工期表》推进污水厂通过环保验收,并确保完成2016年度列入“蓝天行动计划”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产业发展科技局、规划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六)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15.完善司法联动机制。

按照《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案卷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派出所

16.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督促问题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环境大排查后督察。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17.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严格源头监管,根据《州城区餐饮业油烟和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18.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执法程序,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七)强化督查

19.严格落实督查通报制度。

对照本方案任务清单,适时开展督查,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

综合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园区成立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安排骨干力量负责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二)细化任务,靠实责任。

要按照自治州统一部署,对照整改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在政策、资金、人员方面做好保障。

(三)强化督查,问效问责。

领导小组将严格实行通报制度,加强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和各部门履职情况的跟踪督查,督促责任主体倒排工期,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划建设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的总结,形成信息专报,及时推广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进展信息。

2020年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有力措施,可谓抓住了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保护问题的“牛鼻子二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保护工作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阻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一要积极推进环保督察制度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基本要求。

新环保法虽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但是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配套法规尚不健全。

其他关于国家环保督察制度的规定仅散见于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法律位阶和效力较低,环保督察工作没有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

既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支撑,也未能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容易造成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难以理顺、督察工作保障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多次组织国家区域环保督查机构开展以综合督察为主要方式的环保督政试点工作,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传导环保压力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但是这些综合督察均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对地方政府开展,导致环保督政力度有限,影响层级和范围有限,权威性、震慑力不够,难以对地方党委政府形成有效约束。

现阶段,应结合环保督察实践探索,抓紧研究贯彻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精神,尽快起草《国家环境保护督察条例》报国务院颁布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法可依。

通过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其正式、明确地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中。

同时,环境保护部也应制定发布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完整的环保督察法律体系和规范制度载体。

使其既具有法律层面的宏观顶层设计,又涵盖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微观制度载体。

二要明确环保督察机构内外关系,保障督察机构独立行使督察权力。

明确环保督察机构与环境保护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关键问题。

只有明确这一关系才能确保环保督察机构独立履职的能力,确保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督察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具体建议包括:

环保督察机构相对独立。

建议参照国家国土督察制度设计,国家设置总督察,履行中央监督检查职责。

在环境保护部设立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现有的6个国家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可以整体转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具体承担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和任务。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制衡。

环保督察对象应为各省(市、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地方下沉一级至地市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

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地方的具体问题,既要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行为严惩不贷,也不能干涉地方政府合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

同时,环保督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基于共同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还应就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监督指导。

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既要注重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交换环境保护管理和督察信息,相互支持彼此工作。

同时,也要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加强督导。

在督察过程中发现其未履职尽责或参与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要构建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明确环境保护督察权力配置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核心要素,构建系统完整的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对于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保障中央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宜确定为监督检查权、督察督办权、督察处置权、督察问责权、督察保障权五大类。

监督检查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有权依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情况、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督察对象提供有关环境管理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对地方重点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督察督办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发出《督察整改意见》,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评估和验收。

督察处置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未按照《督察整改意见》要求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地方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达到国家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总督察报告。

建议环境保护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督察问责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当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及时上报,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督察保障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环保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

2020年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4月26日,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2020年督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o《方案》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等进行督查。

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绥化市党委、政府作为重点督查对象,本次督查工作将于5月15日前完成。

本次督查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改进展督查。

对象为各市(地)委、政府(行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二是督导工作督查。

对象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一、整改进展督查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一是督查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

二是督查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问题整改情况及长期坚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三是督查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四是经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已完成的整改问题的巩固情况。

(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一是督查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回头看”期间出现反弹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办理情况。

三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信访案件目前尚未办结的40件(次)案件办理情况。

四是督查已经办结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巩固情况。

二、督导工作督查

一是督查督导部门督导制度建立情况。

二是督查督导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三是督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情况。

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

主要采取“三合一”工作机制,即被督查对象“自查”、督查组同步督查、属地有关部门实地核查方式开展。

各督查组在对有关市(地)进行同步督查期间,如遇重点问题,应协调被督查地方相关部门采取视频连线或委托地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

对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开展实地核查的,由地方党委、政府组织“自查”,待条件允许时,及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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