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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第1篇: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继续开展《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预防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强化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能力,预防与减轻突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加强我县环境安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的通知》(浙环发

  [2006]73号)和《转发省环保局〈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的通知》(台环保[2006]150号)等文件要求,今年开展《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呈多发态势,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为预防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能力,必须加快组织编制(或修订)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各有关企业要专人负责落实预案编制工作。

  二、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台州洛克啤酒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见附件)中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上述企业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修改后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县环保局。

  三、企业要根据导则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写,要求结合

  企业实际编制预案,讲究实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预案要与生产规模、生产特征相适应,配套相应的应急设施和人员,确保能准确及时地控制和清除污染。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每年安排1-2次应急演练,及时修正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四、应急预案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与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申报等环境管理相结合,缺少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2008年度开展《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度开展《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工作的企业名单

  1、台州洛克啤酒有限公司

  2、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3、玉环县金森金属表面处理厂

  4、玉环县雄鹏机械有限公司

  5、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6、台州顺帆蓄电池有限公司

  7、玉环蓄电池有限公司

  8、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9、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

  10、台州丰华铜业有限公司

  第2篇: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x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二)1.目的

  预防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组织

  2.1机构名称:

环保污染事故应急小组2.2组长:

总经理

  2.3副组长:

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供应部门负责人。

必要时聘用相关专家。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3.3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人及以上;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4较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伤)3人及以上、5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5一般环保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无人员死亡,有3以下人重伤,有多人轻伤。

2)引起部分群众不满。

4.预防和预警4.1预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台账。

加强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预警

  1)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已发生的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域时,进入预警状态。

  2)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布企业预警公告,同时由组长决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环保管理机构。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3我厂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

硫化装置泄漏。

  2)可能原因:

生产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浆无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满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

硫化气体53m3。

4.4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现场负责人应尽可能阻止或减少硫化装置泄出。

  2)现场负责人应指挥和协调各生产车间对硫化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修维护,对操作员工进行操作培训。

  3)如有可能外泄漏时,应对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并通知附近居民,报告当地政府。

  4)对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处理,而后再处理已堵截部分。

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

  I、II级由企业应急小组响应。

III级由所在单位响应。

5.2响应程序

  1)保持各部门、应急小组成员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相关专业人员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5.3信息报送与处理

  由现场工作人员随时将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随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报告相关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5.4指挥和协调

  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是事故初期的现场负责人和指挥协调人,应急小组组长可根据事态决定现场指挥和协调人。

  6.安全防护

  1)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护服等,防止化学伤害,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如有化学伤害发生,要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措施,必要进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伤员到医院抢救。

  3)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岗,防止不了解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域或误用污染物品。

  4)受灾或受污染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小组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污染监测

  事故发生后,环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污染监测计划,对可能污染进行监测,直止无异常方可停止监测工作。

  8.信息发布

  应急小组长组长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其他人不得无组织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所有人员不要听信谣言,以讹传讹。

  9.应急保障1)物资准备

  a.硫泄漏可用洒水中和稀释;b.消防水枪两把;

  c.防护镜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碱鞋3双。

2)通讯保障

  所有相关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3)人力保障

  应急响应后所有部门配合现场指挥给以人力支持,服从调配。

10.应急结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环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处置,污染影响已消除,应急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

  11.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应急过程进行总结,事故责任人要受到处理和教育,功人员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的污染影响进行监测,对事故受害者进行理赔,对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3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基本概况

  

(一)行政区划

  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

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

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

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

  

(二)自然资源

  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

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

  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

披硷草、羊草等。

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

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

沙打旺、苜蓿等。

  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

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

  (三)自然气候

  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

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

  (四)主要河流

  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

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

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

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

  (五)交通状况

  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

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xx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

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XX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

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

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

铅锌矿、东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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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党的xx大、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环境权益,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降低环境污染的危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三)编制依据

  根据《x环境保护法》、《x水污染防治法》、《x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x大气污染防治法》、《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x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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