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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要点18页文档资料

单项选择:

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形:

(P70-71)

1.不是调整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或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

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

3.仅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如: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

4.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5.基于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二.定金数20%的上限:

(P212-213)

《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P200-20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预期违约:

(P197-198)

《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

当时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默示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五.邀约撤回的时间:

(P85)

邀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邀约。

六.承诺生效时间:

(P89)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七.合同终止各情形的含义(P179、P186、P190、P193、P194)

合同的清偿:

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

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

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抵消:

是指二人相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

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

“当时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合同的提存:

即债务人活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

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免除:

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八.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的责任主体(P139)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格式条款:

(P93-94)

是指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

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2.对合同的内容无磋商余地;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1.缔约中的限制: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内容的限制: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改条款无效;

3.合同解释的限制: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遵循如下规则确定其含义:

⑴社会通常解释规则;⑵不利解释规则;

4.条款采用的限制: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

⑴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十.后合同义务依据的基本原则:

(P142)

1.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

2.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

3.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

十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P154)

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十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P84)

1.要约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

3.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十三.免责条款的无效:

(P128)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十四.附条件合同:

(P130-133)

是指把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条件的合同;

分类:

附肯定条件合同、附否定条件合同、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

特征:

1.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附款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

⑴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⑵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⑶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生的事实;⑷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的;

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

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

单纯的随意条件:

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

纯粹的随意条件:

仅以一方意思表示为条件;

偶成条件:

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条件;

混合条件:

决定条件成就与否的因素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合同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元素的条件;

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⑴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⑵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⑶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⑷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⑸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⑴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⑵条件不成就后的效力。

十五.概括移转的含义:

(P176)

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两种情形:

1.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2.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十六.货物提存后的风险转移:

(P193)

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多项选择: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分别使用的种类:

(P84)

要约:

向他方发出邀请的;

要约邀请:

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邀请的(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

(P143-148)

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对抗他人的权利行为;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

是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可分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分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

有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映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实际履行的条件:

(P139-141)

履行主体、履行客体、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四.撤销权和代位权使用的情形:

(P152-153、P156-158)

代位权:

1.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属性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撤销权:

客观: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主观: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五.书面形式合同包括的范围:

(P113)

包括: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店主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

六.要约失效的情形:

(P87)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名词解释:

一.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

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债权让与: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

四.过失相抵规则:

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五.损益相抵规则:

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六.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七.附随义务:

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八.预期违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简答题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二.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

三.情事变更原则:

1.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

3.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四.合同法定解除的使用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一方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存在;

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

3.双方债务须均届履行期且数量相同;

4.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权相互独立。

六.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

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

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七.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

2.履行不能;

3.迟延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受领迟延。

八.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社会通常解释规则;

2.不利解释规则;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则。

论述题

一.论合同的四种效力形态(从各效力形态的适用情形/条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展开论述):

四种效力形态:

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更变、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

1.合同有效适用条件:

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

公共利益。

⑴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能力:

①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有权利能力;

②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

①意思与表示必须一致

②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法

③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④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后果:

受到法律保护;

2.合同无效适用情形: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3.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适用情形:

⑴重大误解

⑵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法律后果:

误解方、失公平方、受骗方、胁迫方、危难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撤销权:

1年(除斥期间)

4.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⑴行为能力欠缺

⑵处分权限欠缺

⑶代理权限欠缺

法律后果:

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

二.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每一原则时,须举例说明该原则在合同法具体规则中的体现):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男性抑或女性,无论贫穷抑或富有,无论强势抑或弱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人格独立。

彼此无等级关系、无隶属关系,地位平等。

举例说明:

……

2.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主要包括:

⑴缔约与否自由;⑵选择对象自由;⑶选择缔约方式自由;⑷决定和特内容自由;⑸确定违约责任自由;⑹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举例说明:

……

3.合同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举例说明:

……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功能有两方面:

⑴直接规范功能,⑵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举例说明:

……

5.鼓励交易原则:

⑴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⑵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⑶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⑷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⑸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⑹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⑺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⑻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举例说明:

……

案例分析:

一.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

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主要功能: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2.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表现形态:

1.授权表示型:

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2.权限逾越型:

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3.权限延续型:

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

产生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都规定了合同解除条件,条件一旦成就,解除权便发生。

解除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包括:

1.合同共通的原因;2.每一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

解除权的发生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一方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1.权利的行使与抛弃;

2.解除条件的成就;

3.除斥期间的经过;

4.当事人约定期间经过;

5.相对人催告;

6.合同关系的消灭;

7.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恢复原状;

3.采取补救措施;

4.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

约方应当配上损失。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命对某些人来说是美丽的,这些人的一生都为某个目标而奋斗。

2、推销产品要针对顾客的心,不要针对顾客的头。

3、不同的信念,决定不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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