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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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10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含借用)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

制定本办法。

一、授信额度

总授信额度:

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

1、无担保授信额度:

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有担保授信额度:

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

有设定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

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

1、一般授信方式:

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2、项目授信方式:

指对于项目单(行单)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短期交易需要,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

三、其他

1、评定市价:

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

2、月平均交易额:

指授信时,客户一年内往来交易(含税)金额除以实际往来月数(无交易月数不纳入计算)所得的数字。

3、预估授信额:

系按客户过去月平均交易金额(最近三个月),或以未来半年内月平均交易金额乘以放帐期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得出。

第一条、授信额度申请

1.由销售人员依预估授信额提出申请,并经各复核权限层级进行额度核定。

2.项目授信系根据项目的金额及付款条件(应注明交货/验收/付款方式),确定预估授信额,并比照第1项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条、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

本办法所指复核权限额度,系指本次申请额度及现有额度合计(即包含常态额度、临时额度、项目/FA额度)。

总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客户的人格、能力、财务及经营环境,综合分析其实

力概况,并参考预估授信额后,进行复核程序。

1.分公司复核权限及流程:

由销售提出申请,经帐管员评估个案债信、担保状况并汇总提出意见后,依下表

流程进行复核。

复核权限

复核层级

50万以下(含)

SM=>

分公司财务主管

50万-100万(含)

BM=>

2.区域&

总部复核权限及流程:

流程进行复核。

100万-400万(含)

分公司财务主管=>

区域财务主管

400万以上

区域财务主管=>

功能主管

(注1)各复核层级可视个案需要,会签至区域总监表示意见。

(注2)区域权限案件须先由区域干部综合评估个案风险并提出意见后呈区域主管复核。

第三条、新客户申请额度应提供下列信息供帐管部门检核:

(1)于新旧证并行期间,已换发新证(三证合一)的客户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

尚未换发新证的客户仍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帐申请表。

(4)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

第四条、无担保(无抵押权、无担保函)授信额度,于客户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且无债信负

面纪录者,可根据每月交易额,给予一定的额度。

1.股票上市公司且绩优者、知名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企业;

2.公司成立十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额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者;

3.公司名下有房产且房产市价500万以上或者房产市价低于500万但超过授信额度二倍以上者。

4.未符合1-3项条件者,惟客户信用卓著,为同业所公认者,得由销售人员在放帐申请表上,详述客户情况,依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并获同意后,可以免予签订不可撤销个人担保函,或免予出具等额有效期票,或免予提供担保品。

第五条、征提信用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函)与房产抵押

1.经评估客户之财务及信用状况有不明、不稳或异常进货现象者,应据以向客户征提房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作为信用之补强。

(1)总授信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者,应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惟符合第四条第四项者,依其规定之权限复核后,得免予签订担保函;

总授信额度20万以下者,得由帐管员或其主管视个案风险考虑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

(2)授信往来仅以个人担保函作为信用支持唯一条件者,另须提供资产残值高于或等于授信额度之资产证明文件,惟最高授信额度以200万元(含)为限。

2.个人担保函签署金额应以含盖总授信额度为原则,若因业务需求调额致总授信额度高于担保函签署金额,则应重新签署个人担保函。

3.不动产抵押权的计算应依:

评估市价-前顺位抵押额=可设定抵押额。

已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房产信息,如果市价下跌,应根据最新评估市价相应调减已授信额度。

4.需要签订个人担保,或提供担保品设定抵押,或提供担保人财产信息者,应

于提出申请前,先行与客户洽谈办理,最迟应于放帐前完成。

<

通则规定>

第六条、项目单(行单)除应符合一般授信方式所规定外,另规定事项及应提供数据如下:

一、应注意事项:

1、我司与客户之间,不得有背靠背付款之约定

2、须提供以下事项说明:

(1)放帐天期

A.客户付款起算点:

依发货,或签收,或验收

B.从发货,验收,到最终回款合计所需期间

(2)特殊付款约定

A.客户与其下家之间有无背靠背条款

B.有无验收后付款之约定

C.有前述A.B.情形者,应依第七条规定计算放帐天期,并据以转换付款

条件为货到天

D.有无首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预收票据等约定事项。

二、应提供数据:

1、中标文件,或

2、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

一般规定>

第七条、项目单(行单)依合同内所约定之付款起算点,作放帐天期申请计算原则与上限规范如下,另放帐天期指从我司发货后到最终回款所需期间。

(一次性付款)-

1、依发货或签收:

(1)未约定,即同一般授信案件依框架协议之约定付款。

(2)销售合同内有约定付款期间者,则依其约定。

2、依验收:

(1)放帐天期申请计算:

指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初次验收期间+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2)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项目单(行单)金额<

=100万,则最长不得逾4个月;

100

万<

=500万,则最长不得逾6个月;

项目单(行单)金额>

500

万,则最长不得逾9个月。

3、客户与其下家之间属背靠背付款:

(1)有验收

A.放帐天期申请计算:

指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最初验收期间+从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收货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B.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万<

500万,则最长不得逾9个月。

(2)无验收

指我司发货后至最终用户收到货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B.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项目单(行单)金额<

=100万,则最长不得逾2个月;

=500万,则最长不得逾4个月;

500万,则最长不得逾6个月。

(分批付款)-

(如:

于签约时支付订金10%、交货后支付20%、SI完成初次验收支付30%、最

终用户完成最终验收支付35%、尾款5%)。

1.放帐天期申请计算:

我司因采分批收款,故放帐天期的预估亦采分批计算,并须将分批应回款日期详实记录于(系统)客户授信数据维护功能中之”债信记事”栏,以利后续控管回款时程并进行跟催。

2.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1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6个月;

100万<

=5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12个月;

5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18个月

特殊审批规定>

第八条、项目单(行单)为以下情形者为特殊审批个案:

1.合同内约定之付款方式为第七条所列以外者

2.申请放帐天期超逾第七条所规范之上限者

前述1、2项特殊审批个案应由额度申请人叙明该项目单(行单)付款方式、放帐天期超逾上限原因,并符合第六条规定办理后,依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进行核定。

特殊审批个案另应于系统”债信记事”栏,备注该案属于”特殊审批”并简述原因,以利追踪管理。

第九条、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

1.客户符合一般授信的规定,惟经查核前6个月的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经营情况有不良情形,或文件签署不完整等,帐管人员可要求客户就放帐额度另行出具首付款、收回有效期票或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等附加条件

2.客户出具银行承兑汇票者,需先与财务部门确认,按公司要求与客户确认后收取;

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受、管理、特殊利率计收,应依「平台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及特殊罚息管理规范」办理。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现款交易,或不予授信并暂停出货

(1)最近半年内有三次以上(含)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银行退票记录,且无正当理由者。

(2)客户或其负责人的债信,曾有重大瑕疵者(如退票/破产/犯有刑事上经济诈罪)。

(3)客户财务状况不佳,有危及本公司债权者。

(4)客户付款习性不佳,拖延一定天期以上者:

A.已收款:

单月延长天数大于15天,或连续2个月延长天数大于9天

B.未收款:

逾期大于3天

4.客户成立未满三个月,除构成的股东为社会上知名且为信用卓著者外,应尽量避免无担保的授信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调整

1.调降:

客户于额度设定后连续三个月无交易者,除商用客户外,应调降50%额度;

债信有异常状况者,帐管部门可依个案风险考虑酌降额度并知会销售单位。

2.取消:

连续六个月无交易且无合理解释者,除商用客户外,应一律取消授信额度并

知会销售单位。

3.恢复:

调降或取消后,客户于第一及第二项问题改善后,重新提交放帐申请者,经

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后得予以恢复(如属催收客户,

应依「异常性帐款处理办法」申请)。

4.调升:

由销售人员提出放帐申请,依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1.放帐权责:

统一由帐管部门控管。

2.超额出货是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放行:

(1)属现款、现票、银行扣款0天交易客户,且款项确认入账者。

(2)属厂家货物直发客户处,且符合「厂家直发流程信控管理」之规定者。

(3)属已复核完成之项目单案件。

【附表-本办法第七条】

●一次性付款

原则订定

放帐天期申请计算

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付款起算点

◆发货或签收

1.未约定,则同一般授信案件依框架协议之约定付款2.销售合同有约定付款期间者,依其约定

◆验收

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初次验收期间+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项目单金额<

=100万,最长不逾4个月*100万<

项目单金额<

=500万,最长不逾6个月*项目单>

500万,最长不逾9个月

◆客户与其下家之间属背靠背付款

(有验收)

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最初验收期间+从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收货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无验收)

我司发货后至最终用户收到货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100万,最长不逾2个月*100万<

=500万,最长不逾4个月*项目单>

500万,最长不逾6个月

●分批付款

CASE>

签约支付10%,交货支付20%,SI完成初验支付30%,最终用户完成终验支付35%,尾款5%

放帐天期的预估采分批计算,须将分批应回款日期注记于系统中的"

客户授信数据维护"

的债信记事栏,以利控管回款时程及进行跟催

=100万,最后一批回款日不逾出货后6个月*100万<

=500万,最后一批回款日不逾出货后12个月*项目单>

500万,最后一批回款日不逾出货后18个月

◆非属以上付款方式,或申请放帐天期超逾上述规范者,属特殊审批个案,应由额度申请人叙明原因,备齐规定之相关文件,依本办法所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进行核定,并将个案备注于债信记事栏,以利追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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