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综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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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受托人/五矿信托:

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保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9《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4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管合同》。

1.10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存放信托资金、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信托利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7251110186800005259

开户行: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1.11信托单位:

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成的等额份额,每一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元。

1.12委托人:

指通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1.13受益人/信托受益人:

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

本信托计划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4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1.15信托资金:

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参与信托计划,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所交付的资金,在认购/申购确认日经受托人确认即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1.16信托计划资金:

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17信托财产:

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

1.18信托利益:

指信托受益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享有受益权而可获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

1.19远东租赁:

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20《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1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1.2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2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22租赁合同:

是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一致确定的,远东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的统称。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远东租赁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补充提供经受托人确认的特定租赁资产的,针对补充特定租赁资产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动纳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租赁合同的范围。

《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时租赁合同的具体范围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所附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1.23特定租赁资产:

指远东租赁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项下远东租赁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1.24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指基于特定租赁资产享有的取得特定租赁资产项下全部现金收益的财产性权利,该等现金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全部收益。

1.25承租人:

指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等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26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其他为完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而签署的生效法律文件的总称。

1.27信托利益核算日: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之对应日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1.28信托利益分配日:

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7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9开放期:

指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1.30认购:

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申购:

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2认购/申购确认日:

指受托人向投资者确认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对应之信托单位成功之日;

认购确认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确定的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

1.33赎回: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将所持信托单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4赎回申请期:

指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交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的申请的期间。

1.35赎回兑付期: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其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兑付资金的期间。

1.36赎回兑付金额:

指受托人在赎回兑付期就其确认受益人可赎回的信托单位应向受益人支付的资金金额。

1.37元:

指人民币元。

1.38年:

指360天。

1.39工作日:

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任珠峰

注册地址:

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成立日期:

1997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

壹拾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同业拆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2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信托经理:

王昌

信托经理履历:

2007年-2011年4月,任职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加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

3.1保管人基本情况

保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宏儒

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3.2保管人的地位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对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约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3.3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从而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4.3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预计为5,000万元;

具体金额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存续期间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4.4信托计划期限

4.4.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实际经过的期间。

4.4.2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4.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应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5信托计划的推介及开放募集

5.1推介期及开放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1个月,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推介期。

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进入开放期,投资者或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内通过申购信托单位的方式参与本信托计划。

若开放期届满,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仍未达到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再次开放募集。

5.2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将通过五矿信托进行直接推介,或委托具备信托计划推介资格的机构进行推介。

5.3推介对象

5.3.1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推介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但法律法规禁止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除外。

5.3.2本信托计划单笔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下(不含)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名(含),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

6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开放申购

6.1推介期届满时,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受托人有权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

(2)推介期届满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

6.2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6.3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如未能满足第6.1条约定的条件,则受托人应当立即宣布本信托计划设立失败。

受托人应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知所有委托人,并将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如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为分期交付,交付日为最后一笔认购资金到账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受托人按照本说明书第5.1条第二款的约定开放申购的,若开放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达到5,000万元或开放期届满的,受托人有权宣布开放申购成功。

受托人宣布开放申购成功之日为申购确认日,受托人应于申购确认日确认各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开放期内交付资金加入本信托的委托人自开放确认日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获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6.5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开放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认购/申购确认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后进行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对应的委托人。

6.6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或开放募集情况。

7信托计划的参与

7.1投资者在参与本信托计划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文件,在做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意愿时,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7.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方式为认购/申购参与。

7.3认购/申购的程序:

7.3.1认购/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本次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的相应手续。

7.3.2认购/申购申请

(1)如委托人为个人,则委托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和证件的复印件,如他人代理,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和证件的复印件;

(2)如委托人为机构,则委托人需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填写在《信托合同》上,在参与本信托计划期间,该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得撤销;

(4)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前,委托人应认真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确信已经了解参与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7.3.3认购/申购确认

(1)认购确认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宣布的开放募集成功之日。

受托人于认购/申购确认日对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资金、信托单位份额进行确认,登记受益人认购/申购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确认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额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2)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有效性确认;

(3)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2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填写在《信托合同》上的自有银行账户,该资金自交付之日至确认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

7.3.4信托资金的交付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后,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最迟不晚于推介期/当个开放期届满之日)从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划付/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

兴业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321370100100005969

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受益权无需缴纳认购/申购费。

8流动性安排

8.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受益人可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8.1.2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托人可按照转让信托受益权金额(即转让的实际合同金额)的0.1%向转让方或受让方收取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也可免收转让手续费,但向特定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免收手续费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也免收转让手续费。

转让手续费将由受托人在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时统一收取。

8.1.3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1.4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除非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受托人不负责办理该类非交易过户。

如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受让方仍应按所过户权益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过户登记手续费。

8.2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8.2.1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以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赎回信托单位。

8.2.2赎回的申请

(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3个月设置一次赎回申请期。

每个赎回申请期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3个月、6个月或9个月之对应日前第10日起至该对应日前第5日止。

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的,须在赎回申请期向受托人提交本条款第

(2)项约定的全部材料。

受益人未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及全部所需资料的,视为其未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受托人不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

(2)受益人拟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应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送达相关赎回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赎回申请书中至少应载明赎回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持有的信托合同编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等。

以上赎回申请资料的最终要求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3)信托受益人有权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信托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其部分赎回后所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应满足最低持有份数要求,即本信托计划有效存续的任一时点,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且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300万份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

若信托受益人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信托受益人此次提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全额赎回申请。

8.2.3赎回申请的确认

受托人将在每个赎回申请期届满日之次日对当个赎回申请期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交的赎回申请是否成功进行确认。

受托人不对信托受益人能否赎回信托单位及赎回数量进行任何保证和承诺。

8.2.4赎回兑付金额的支付

(1)受托人对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除在当个赎回申请期届满后的最近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按照本说明书第12.3.1条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外,应以现金形式将按照信托文件核算的应向被确认赎回的受益人支付的赎回兑付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2)赎回兑付金额=该受益人在当个赎回申请期内申请赎回并经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

1元

(3)受益人应在每个赎回兑付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兑付金额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8.2.5赎回申请、赎回确认及兑付资金的具体方式、程序和日期以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的信息为准。

8.2.6由于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系统错误等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导致受托人公告确认的赎回信息与受益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中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受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9《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托目的;

(2)信托计划规模;

(3)信托计划期限;

(4)信托计划当事人;

(5)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6)信托计划的推介、参与、成立与开放募集;

(7)流动性安排;

(8)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9)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0)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

(12)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信托费用与税收;

(1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5)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6)风险揭示、风险防范与风险承担;

(17)信息披露;

(1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9)合同生效及组成;

(20)其他事项;

(21)信托合同的签署。

《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该合同的正文。

10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0.1信托财产的管理原则

10.1.1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10.1.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10.1.3受托人已经指定专人担任信托计划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

10.1.4本信托计划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未经受益人大会批准而改变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向;

(2)向他人提供担保;

(3)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与不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对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0.2.1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

(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远东租赁持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受托人将按照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远东租赁支付特定租赁收益权转让价款,远东租赁将按照《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承担回购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的义务。

(2)为保证远东租赁履行其在《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义务的履行,远东租赁将以其合法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远东租赁与受托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3)远东租赁将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在每个自然月末提供截至当月20日的特定租赁资产项下租金回收情况的服务报告,并提供本月收到的截至该日的反映每笔特定租赁资产租金回收情况的银行对账单。

10.2.2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来源

(1)远东租赁回购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支付的回购价款;

(2)特定租赁资产项下应收账款的处置收益(如有);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合法收入。

10.2.3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的交易文件以及受托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签署并履行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11信托费用与税收

11.1信托费用承担

11.1.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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