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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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
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信贷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
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信贷资产;
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继续涉入所转移企业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第六条 在“ 520240应收款项类投资收益”二级科目下新增内部账户“ 400009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利息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持有应收款项类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业务核算第七条 入池贷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设立日,总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
(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的处理
1、本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
机构费用后)后,按收到的金额借记“110101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等科目,按发行费用借记“ 540330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
按发行资金贷记“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会计分录为:
借:
1101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等科目(=证券发行资金-发行费用)
540330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证券发行费用)
贷:
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证券发行资金)
2、总行支付结算部将资金划付各经办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
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215501分行存放备付金等科目
(二)信托财产交付日经办行的处理
信托财产交付日,若证券化信贷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经办机构收到证券化专项资金后将信托财产交付日入池贷款余额结清,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1、经办机构收到证券化专项资金:
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等科目
2247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2、原贷款余额结零,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1131/32/33单位短/中/长期贷款
522108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
面价值小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或借:
550708 信贷资产转让损失(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如由本行作为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贷款服务机构,应同时确认本行的代管理资产证券化贷款,会计分录为: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贷: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
(三)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本金提前偿还
若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期间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应划归受托机构所有。
经办机构应于信托设立日收到总行划付的转让对价后,冲减提前归还的本金所对应的转让对价,并转入应付款,会计分录:
224732-0010 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各经办机构可在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科目下自行
设置1000号以后的内部账,用于核算每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代收的贷款本息。
冲减完所收到的转让对价后再按上述
(二)结清入池贷款余额,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四)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利息回收的处理
如合同约定起算日后的利息归受托机构所有,且起算日至信
托设立日间借款人归还利息的,信托设立日,经办机构应冲销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
经办机构:
5101 贷款利息收入
上述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间本行收到的归属于受托机构的贷款本金、利息应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划付至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账务处理参照执行本规程“第八条(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第八条入池贷款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利息回收的处理
1、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冲销起算日或上一结息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
如合同约定起算日后的利息归受托机构所有,则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到的起算日或上一结息日(如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未结过息的,则自起算日算起;
如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结过息的,则自上一结息日算起)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经办机构应予以冲销,划转至总行支付结算部,并注明该笔资金性质。
注:
以上账务处理默认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不会出现客户未支付利息的情况。
划转至总行支付结算部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本条“(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2、信托设立日后的结息日,经办机构向借款人扣收归属于受托机构的利息,先挂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若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扣收利息,整笔利息直接记表外欠息户。
(1)结息并全额收到的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结息但没有收到的
收: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 代管理证券化贷款本金偿还的处理
1、信托设立日后,借款人归还本金时,经办机构应按实际
还款金额借记“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按归还的本金贷记“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贷记“224719-190001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科目;
同时将代收取的本息转入应付款等科目。
(1)借款人归还本金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
(值=归还的本金)
224719-190001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值=归还的利
息)
(2)将代收取的本息转入应付款等科目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值=归还的本金)借: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若偿还表外欠息,则按归还的金额借记“210101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款等科目,并销记表外账。
付:
613401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借:
210101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1、分行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将贷款本息划付总行支付结算部,会计分录为: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经办分行)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总行支付结算部)
系统内资金清算会计分录略,下同。
2、总行支付结算部收到贷款本息后,在与受托机构约定的期限内,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的划拨指令,统一将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划付至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会计分录为: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贷:
XX存款等科目
(四) 证券化贷款展期的处理
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全额展期不产生账务;
部分展期时,生成新的逾期贷款户。
部分逾期会计分录为: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金额为部分展期金额,新生成的逾期贷款户)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金额为部分展期金额,原正常贷款户)
展期时的结息处理见本条“
(一)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利息回收的处理”。
(五)证券化贷款转逾期的处理
在代管理资产证券化贷款本金到期日,若代管理贷款本金没有偿还,则将其转入对应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
1、正常贷款本金逾期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贷: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
2、本金结息处理
3、表外欠息计收罚息
(六)证券化贷款转核销的处理
对逾期的代管理贷款进行核销的会计分录为:
1、核销本金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
2、核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欠息户)
第九条 证券化贷款回购的处理
证券化贷款回购包括不合格信贷资产的赎回和清仓回购。
(一)不合格信贷资产赎回的处理
1、经办机构恢复贷款
赎回日,经办机构将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的本金、表外
欠息户余额清零,并转为本行持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1)经办机构结清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的本金、表外欠息户余额
本金户:
161199 其他应收款项
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表外欠息户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借:
(2)经办机构恢复贷款,将代管理证券化贷款的本金转为本行持有的贷款本金,会计分录:
XX贷款
本行垫付给受托机构的应收客户的利息款项暂挂“161199 其他应收款项”科目,收回利息时做冲销处理。
。
2、赎回资金上划
经办行将赎回款项划付总行支付结算部,并转销代理资产证
券化业务资金,会计分录: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本金)贷:
经办分行将赎回款项划付总行支付结算部,会计分录: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值 =本金+利息)(经办分行)
540330-300001 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如为溢价赎回,值=溢价部分) (经办分行)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总行支付结算
部)
510295-950002 资产证券化业务转让收入(如为折价
赎回,值=折价部分) (经办分行)3、总行支付结算部的处理
总行支付结算部将赎回全部资产的“赎回价格”总和划付到受托机构指定的信托收款账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贷:
110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清仓回购
经办行、总行的会计处理将根据具体清仓回购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服务收费的会计处理
总行支付结算部收到受托机构支付的服务报酬后,根据总行
投资银行部编制的《分行服务费划拨单》划拨服务费至各分行。
分行收到相关单据及款项后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1101 存放中央银行存款等科目(总行支付结算部)贷:
224799 其他应付款项(总行支付结算部)
224799其他应付款项(总行支付结算部)
510295-950002 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收入(经办分行)
第十一条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总行指定机构应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的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应根据持有策略在会计上分为“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具体核算科目为“155240持有至到期其他金融债券投资”或
“ 155440可供出售其他金融债券投资”,其确认与计量按照本行
《会计科目说明》相关规定处理。
(二)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应通过
“ 155560-600001 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科目核算,具体如下:
1、信托设立日,确认所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会计分录为:
155560-600001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
224732-320010 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如规定这部分资金不需划付受托机构)
或:
110101 存放央行备付金存款等科目
2、季末,需对本行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减值测试,当本行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并且有证据表明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减值损失已发生时,会计人员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有关通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550333-330001 计提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准备贷:
155601-010001 应收款项投资减值准备
3、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根据有关收账通知,会计分录:
111301 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
520240-400009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利息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部账户参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