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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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7日)

 

序言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创办的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电信人员训练班。

1950年1月,训练班搬至石牌美心岗,即现在校址,并易名为广州电信人员训练班。

同年5月和9月,分别再次易名为广东省邮电工人干部训练班、广州邮电人员训练班。

1953年,训练班改为广东省邮电人员训练所。

1956年,更名为广东省邮电学校。

1961年,并入广东省交通学院电信系。

1963年,独立创建广州邮电职业学校。

1970年,更名为广东省电信学校。

1973年,邮政英文学习班并入,成立广东省邮电学校,其后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组建广东省邮电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广东电信培训中心,实行日校教育与培训教育“两个轮子一起转”,成为广东省培养邮电通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摇篮,被誉为广东邮电“黄埔军校”。

2002年,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成立,隶属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教育业务由省教育厅主管。

学院秉承“明德、敬业、尚智、敏行”的校训,以“做专做精学历教育,做大做强在职培训”为目标,以“培养通信英才,提升企业价值,服务终身教育”为使命,立足通信,面向社会,倡导和践行终身教育理念,努力成为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先行者、高职院校在职培训的排头兵,力争成为全国一流的教育培训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是“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PostsandTelecom。

学院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

第三条学院是由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集团”)投资举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学院是实业集团的直属单位之一,人、财、物归实业集团管理,业务上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动力、以就业为导向,面向企业、面向社会、面向未来,全力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院办学定位:

(一)发展定位:

学院坚持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双轮驱动、双轨运作”战略,以“培养通信英才,提升企业价值,服务终身教育”为使命,坚持开放合作、协同创新、内涵发展,把学院建设成为信息通信行业“准员工”培养基地、企业员工在职培训服务基地、全国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

(二)培养目标:

学院立足信息通信行业,面向企业生产与服务一线,培养敬业度高、执行力强、精技能、善沟通的企业“准员工”,为企业和社会输送高技能、高素质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

(三)办学方向: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突出信息通信行业特色,贯通职前和职后教育,融合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兼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第六条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大专层次全日制学生规模为3000人。

学院将根据通信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院校训为“明德、敬业、尚智、敏行”;校风为“团结、进取、创新、求实”。

第九条学院校歌是《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一十条学院校庆日是每年11月22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一十一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实业集团的领导和监督。

实业集团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一十二条实业集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批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要求,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确定学院的办学规模;

(四)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实业集团任命的人员;

(五)制定与实施学院的业绩考核办法;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付标准和筹措办法;

(七)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财产,审计学院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实业集团审批的事项;

第一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实业集团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资源,在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其投入;

(二)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达到既定的办学规模;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办理学院需要实业集团出面办理的有关事宜;

(四)协助学院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

(五)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

(六)在学院分立、合并和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教职员工,主持处理学院的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四条学院享有以下办学及与办学相关权利:

(一)享有《高等教育法》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实业集团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拨款、学院自主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的权利;

(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规定,享有任免中层干部的权利;

(四)享有根据学院的办学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聘用或解聘教职工的权利;

(四)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与教学相关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五条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章程,依法按章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组织办学,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教育,品学并重,向社会提供合格的毕业生;

(三)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招生比例,修订教学计划,重视能力训练,努力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四)充分利用学院的办学资源,积极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多渠道为信息通信行业培养专门人才;

(五)按照信息通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六)未经实业集团同意,学院资产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移使用权、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党委

第一十六条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一十七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学院的综合办学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按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与程序,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院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主党派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参与作用;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十八条学院纪检部门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院长

第一十九条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一责任人。

院长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掌握高等教育规律、具有企业管理经验,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院长、副院长的选聘按照举办方的干部任免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教学、科研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主持学院财务工作,审批各项开支。

主持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签发行政文件,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六)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着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副院长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协管或院长授权的范围内,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重要改革方案,上报上级单位决策;

(二)审定学院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与实施办法;

(四)审定院(系部)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七)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员工的行政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及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八)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审定学院安全保卫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审定学院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

(十一)审定其他行政事宜。

院长办公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院长办公会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议题等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会议成员并为所有会议成员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会议成员对拟决策事项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院长在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实行记名表决形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推迟决策;

(五)会议决策事项在取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时,视为通过;

(六)会议决策事项、召开时间和地点、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和支持机构。

由学院举办方、政府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学院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名,设顾问、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各一名。

理事长由举办方负责人担任,执行理事长由院长担任。

顾问、名誉理事、理事由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等提出建议;

(四)为学院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五)筹措学院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六)推荐校企合作企业;

(七)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国际国内交流;

(八)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提升提出建议。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其宗旨是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决策规范与科学,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主动地参与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与教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等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9至15人。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7-13人。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过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学院院长聘任。

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公示,并设置异议期,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院长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专业教学计划、科研项目立项及结题,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或建议;

(二)审议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横向协作项目、院级科研教研课题,对已经完成的院级科研教研课题进行评审和鉴定;

(三)评审申报各类学术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确定学术成果等次、奖励范围和标准,对学术成果的水平、真伪组织鉴定;

(四)审定优秀学术著作和重要学术活动的资助;

(五)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六)评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性问题。

第五节机构设置

第三十一条学院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团工作机构。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社会服务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和客户服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项目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节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学院可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党委、院长办公会等决策、议事机构的工作或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纪律、教学规范、学生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等,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教育形式和办学模式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办学形式,以做专做精学历教育,做大做强在职培训为目标。

第三十七条学院构建以信息通信行业人才培养为特色、以通信和计算机类专业为核心、管理和金融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并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灵活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

第三十八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十九条遵循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行业背景和自身优势,加强校企合作,注重工学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条学院依据ISO9001国际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坚持“以顾客持续满意为目标,严格管理,追求卓越,为学生和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方针来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推动质量管理和运行效率的提升。

第四十一条以通信行业为依托,面向社会,大力发展应用性教科研,以高职教育研究、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为学院教科研工作重点,通过教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办学情况,经举办方批准,可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社团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学生和学员

第一节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取得本学院学籍、在本学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品学兼优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依法提出建议和申诉;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应履行国家资助体系文件中要求的相应义务。

(六)自觉抵制危害国家、单位、学生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二节学员

第四十九条学员是指接受本学院组织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协议。

协议形式以两种方式存在:

个人学习委托协议和学员所在单位集体委托协议。

第五十一条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按照双方约定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事先向学院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要求,学院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的劳动合同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员工队伍。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动态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定期进行岗位评估与绩效考核,评估与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岗位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具体办法按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学院按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应用技能强的专兼结合“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把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能力作为师资培养的重点。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六十条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院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学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

职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职代会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方案等。

(三)民主监督评议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五)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院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学院工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七十一条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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