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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完整版

测评容

材料编号

材料出

具部门

项目

页码

备注

—4建立科学决策制度

市委办

1、测评材料提交表

1

2、证明材料

1、***市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2-4

2、中共***市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

5-6

3、***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

7-10

4、***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11-12

5、***市社会公示制度

12-15

6、***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16-17

材料目录

 

***市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容包括:

(一)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二)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本单位自有房屋出租情况;

(三)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四)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干部职工住房以及奖金分配;

(五)全市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以及承包、转制等;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七)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两天通知班子成员;

(四)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一)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三)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五)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六)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七)各党委(党组)以及未设党组的行政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八)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市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

为提高市委决策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根据《党章》、《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委决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一、市委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

(二)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

(三)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政令统一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的原则。

二、市委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市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的;

(三)未通过应由全委会、常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四)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常委意见的;

(五)决策中不如实向常委会介绍情况的;

(六)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七)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八)全委会、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未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而未进行复议,改变原决策的;

(九)违反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常委会或全委会上作出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

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我市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依照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责任人享有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市委、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

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委、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市委、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

全市各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公示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市委、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市委、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市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市委、政府重大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市委、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市委、政府凡作出重大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市领导担任。

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根据听证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

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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