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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015年7月20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工程,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客户放心,提高企业的竟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广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居家类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四条居家类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未定事宜则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标准验收。

第四章术语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第七条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第八条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第九条细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第十条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第五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设计

第十二条居家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承担居家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的使用功能,不得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

第十六条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第十七条家居装修设计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燃气管道工程必须由具有燃气管道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施工。

7.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至使雨污合流。

第二节材料

(一)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十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次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家居装修验收时,可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及放射性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1-2的要求。

如属我方责任,我方应采取相应的维修或补救措施。

表1-2家装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单位

浓度限值

Bq/m3

≤200

游离甲醛

mg/m3

≤0.08

mg/m3

≤0.09

mg/m3

≤0.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G)

mg/m3

≤0.5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3.表中浓度限值均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4.单位体积空气内污染物的含量。

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二)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指标限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

外照射指数(Iγ)

≤1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二十四条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1.2的规定的A类材料的限量。

表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

≤1.3

外照射指数(Iγ)

≤1.3

≤1.9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A、B为A类和B类装饰装修材料;

3.A类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即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B类装饰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饰面;

第二十五条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限量应符号表1.3的规定。

表1.3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表面氡析出率(Bq/m2.s)

≤0.015

内照射指数(IRa)

≤1

外照射指数(Iγ)

≤1.3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三)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限量

第二十六条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中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限量,见表2.1。

 

表2.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制值

使用范围

限量标志b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穿孔法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

干燥法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E1

干燥器法

≤1.5mg/L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四)涂料有害物质限量

第二十七条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水性涂料

水性腻子

游离甲醛(mg/Kg)

≤100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二十八条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苯、甲笨+二甲笨+乙笨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笨+二甲笨+乙笨限量

涂料类别

VOC(g/L)

苯(%)

甲笨+二甲笨+乙笨(%)

醇酸类涂料

≤500

≤0.3

≤5

硝基类涂料

≤720

≤0.3

≤30

聚氨酯类涂料

≤670

≤0.3

≤30

酚醛防锈漆

≤270

≤0.3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3

≤30

木器用溶剂型腻子

≤550

≤0.3

≤30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二十九条室内用的涂料,可溶性重金属限量值见表3.3的规定

表3.3室内用涂料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测定项目

单位

限量

可溶性重金属

可溶性铅

Mg/Kg

≤90

可溶性镉

Mg/Kg

≤75

可溶性铬

Mg/Kg

≤60

可溶性汞

Mg/Kg

≤60

注:

本表摘自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第三版)附表1-3。

(五)胶合剂有害物质限量

第三十条室内用水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室内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类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110

≤250

≤100

≤350

游离甲醛(mg/Kg)

≤1.0

≤1.0

__

≤1.0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三十一条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室内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苯、甲苯+二甲苯的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氯丁橡胶胶粘剂

SBS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5.0

甲苯+二甲苯(g/kg)

≤200

≤150

≤150

≤15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700

≤650

≤700

≤700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六)水性处理剂游离甲醛限量

第三十二条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其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限量,见表5.1。

表5.1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游离甲醛(mg/Kg)

≤100

注:

1.本表摘自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七)其它材料有定物质限量

第三十三条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泥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就大于0.10%。

第三十四条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

第三十五条粘合木结构材料,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12mg/m。

第三十六条壁布、帷幕等壁纸,其测定的有害物质限量不应大于0.12mg/m。

第三十七条壁纸有害物质限量见表6.5。

表6.5壁纸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名称

单位

限量值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mg/Kg

≤1000

mg/Kg

≤25

mg/Kg

≤6

mg/Kg

≤90

mg/Kg

≤8

mg/Kg

≤2

mg/Kg

≤165

mg/Kg

≤20

聚乙烯单体

mg/Kg

≤1.0

甲醛

mg/Kg

≤120

第三十八条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见表6.6。

表6.6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

测定项目

单位

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

mg/Kg

<5

可溶性重金属

可溶性铅

mg/m2

<20

可溶性镉

mg/m2

<20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

玻璃纤维基材

g/m2

≤75

其他基材

g/m2

≤35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

玻璃纤维基材

g/m2

≤40

其他基材

g/m2

≤10

(八)装修材料防火规范

第三十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见表17.1。

表17.1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材料类别

级别

材  料  举  例

各部位材料

A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B2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

B1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B2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装饰织物

B1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装饰材料

B1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

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

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注:

1.本表摘自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物的家庭居室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7.2的规定。

表17.2单层、多层家庭居室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住宅

高级住宅

B1

B1

B1

B1

B2

B2

 

B2

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

 

 

 

注:

1.本表节选自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B1代表材料的难燃性;B2代表材料的可燃性

3.超过10层住宅建筑的高层家庭居室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7.3的规定。

表17.3高层家庭居室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普通旅馆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普通旅馆普通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注:

1.本表节选自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A代表材料的不燃性;代B1代表材料的难燃性;B2代表材料的可燃性。

第四十条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由施工方按表17.1的材料举例采购,由业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如属我方责任,我方应采取相应的维修或补救措施。

(九)进场材料验收

第四十一条所有进场材料,应会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其验收内容:

1.核验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花纹和性质是否符合设计、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看产品质量合格证、近期材料检测报告和中文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上有无制造商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现场配制的材料,说明书上有无相应的施工配合比。

进口材料有无海关商品检验证和授权证。

板材背面的印码与说明书表示的是否一致。

2.室内饰面使用的天然花岗石,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3.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4.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

5.材料验收时,凡材料外观质量和材料性能及环保性不合格的材料或检测项月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严禁使用。

并应立即退货,清除出现场。

 

第三节施工

(十)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施工经理在装修前应提醒业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第四十三条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四十五条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六条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第四十八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九条工程施工前应对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经有关各方确认。

第五十条装修工程施工前必须要对原家居基体或基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可以施工。

检查的内容包括:

结构情况、电源情况、供暖情况、设备情况、基底情况、给排水情况、煤气情况。

(见附件1)

第五十一条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我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文明施工

第五十二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为此,施工现场用水、用电、防火和环保应做到:

1.用水及污水排放

1.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1.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1.3安装临时排污管道,不得破坏或堵塞建筑物上下水管道;

1.4污水应排放到市政污水窨井;有沉淀物的污水应设污水沉淀池;

1.5暂停施工时,注意切断水源。

2.用电

2.1设置临时施工用电系统时,其电源应在配电房或从户表中接出;

2.2临时施工用电的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2.3临时施工用电线路及白炽灯泡,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2.4安装施工用电系统,应由有上岗证的电工操作;

2.5涉及有害器材,应先检测,合格后再安装;

2.6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施工现场防火

3.1定期检查。

由工程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小组一周两次全面检查,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检查方法:

抽查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

a)检查用火、用电、施工机械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过程中防火安全情况。

b)施工现场水源、材料堆放、工人休息地方防火安全情况。

c)消防防火灭火器配备布置情况,对发现火险隐患,书面通知现场施工方,督促尽快整改。

3.2施工现场每天班前班后对岗位(地段)自查一次,由现场消防员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登记,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尽快做出整改。

3.3由于家庭装修面积小、施工面多、工种之间作业面多,因此施工现场内不允许生火烧饭,不允许使用电炉。

3.4严禁施工现场吸烟,并须配备灭火器、砂箱和灭火工具。

3.5材料分类堆放,油漆、天那水等易燃物堆放在远离人群、木类的安全地点。

3.6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等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对易燃物品应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做明显标识。

3.7油漆和涂料等挥发性材料使用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

擦拭后棉纱、布料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并远离热源。

3.1电焊、气焊等明火操作,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处的可燃物质。

每个焊点设置石棉布袋兜接焊渣。

3.2严禁在运行中的燃气管道或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每个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地盘范围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栓、灭火器等位置,以防急情。

3.4施工现场内要保持通道、人行道畅通无阻,发现堵塞及时清理。

4.现场防火处理

4.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在现场进行防火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不应小于两次,涂刷均匀,不得漏涂。

其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2对钢质材料的防火处理,其防火涂料应经有关试验部门试验取证合格。

其涂层厚度及涂布次数,应满足设计防火等级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证织物能被阻燃剂浸透。

阻燃剂的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电气防火

5.1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防火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饰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5.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湿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5.3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5.4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5.5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6.消防设施的保护

6.1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装饰装修时不得堵塞或遮挡。

应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能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6.2消火栓门四周装饰装修材料的颜色,必须与消火栓门有明显区别,以免造成混乱

6.3室内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针对新的平面图,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6.4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

7.现场施工环境保护

7.1采取喷水、清扫、隔墙、封闭、减振、噪声作业晚上不做等有力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7.2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空间和封堵紧急出口。

7.3室外堆料应避开公共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7.4工程垃圾,应密封包装,并及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地。

7.5不得堵塞、破坏相邻居民区和市政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道内的各种公共标识;散装物车必须盖封;施工现场进出交通道路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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