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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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专项方案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1.1通常要求

1.1.1适用范围

本协议工程施工期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其关键工作范围和内容包含:

施工期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完工后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工程方法和临时方法。

1.1.2承包人责任

(1)作为承包人,将一直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本协议技术条款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承包人必需按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监理人指示,完成厂房渗漏排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期厂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及调试工作。

(2)对本协议划定施工场地界线周围树木和植被必需尽力加以保护。

作为承包人能做到不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和超出剂量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收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检验。

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协议要求所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负担责任。

(4)假如因为承包人疏忽、渎职或有意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技术条款要求,造成环境破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或负担全部经济处罚费用,不管这种处罚是针对承包人本身还是针对发包人。

(5)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环境卫生,承包人必需配置专职环卫人员,制订环卫制度,定时清扫、清运垃圾,并运到监理人指定垃圾场处理。

严禁在施工区、生活区周围环境中随地倾倒垃圾。

1.1.3关键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法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部署设计文件同时,提交本协议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方法计划,提交监理人同意,其内容包含:

1)承包人生活区生活污水处理方法;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方法;

3)施工区粉尘、废气处理方法;

4)施工区噪声控制方法;

5)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

6)人群健康保护方法;

7)弃渣场、施工临建区等表土剥离,腐殖土暂存场临时防护方法等;

8)施工生产生活区场地周围截、排水方法,开挖边坡支护方法、挡护建筑物排水方法等;

9)施工生产生活区边坡防护。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各污染控制系统设计和施工计划和维护系统运行方法等专题汇报提交监理人同意。

(3)验收汇报和资料:

1)环境保护方法质量检验及验收汇报;

2)水土保持方法质量检验及验收汇报;

3)监理人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1.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标

保护好本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是我方制造。

我方将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因为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周围地域环境污染和破坏。

若我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河流污染、永久及临时建筑物损坏、植被及农田破坏等环境污染,发包人将依据相关管理措施进行处理,所引发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我方负担。

我方将遵守发包人制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管理措施,按协议约定和监理人(环境监理人、水保监理人)指示,接收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检验。

我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协议要求所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负担全部责任。

1.3法律法规和标准

1.3.1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要求》(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国水法》(年8月);

(3)《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年3月);

(4)《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9月);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6)《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年6月);

(8)《中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4月);

(9)《中国水土保持法》(年3月);

(10)《中国环境保护法》(年1月)。

1.3.2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

(11)《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1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l5773-)。

(14)《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

(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SL387—)。

1.4施工环境保护方法

1.4.1生活用水及生活污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

(2)本协议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各自回用,不排放,预防水域水质受到污染。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成标准后回用,回用路径及水质处理要求详见表15.4-1。

表15.4-1生活污水回用路径及水质处理要求

处理系统

处理后回用路径

处理水质要求

生活区生活污水

用于绿化、施工道路洒水抑尘等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对应指标要求,BOD5≤10mg/L、NH3-N≤10mg/L、浊度≤5NTU。

食堂污水

 

(3)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和施工营地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

(4)生活污水处理应采取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包含前端预处理(格栅、调整池)、主处理(生化处理)及后处理(微絮凝过滤、消毒)三部分,生化处理可采取WSZ-AO-R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剩下污泥定时清除,并达成环境保护要求。

(5)施工营地集体食堂含油污水经OGA餐饮业含油污水处理器将动植物油分出集中搜集后可送到市区锅炉房使用,分离出污水汇入生活污水调整池,和生活污水一并处理。

(6)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完成试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时监测生活废、污水处理方法出水水质,如未达成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则应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善。

1.4.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本协议工程施工区内建造和维护生产废水排水系统。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生产废水处理设备、防污方法等进行检验和检测,检测统计应提交监理人。

(1)基坑废水处理

1)河床围堰早期基坑排水,应将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流速较大处,以尽可能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2)基坑常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静沉时间应大于2h,必需时可向沉淀池内投加絮凝剂促进悬浮物沉降,并控制pH值靠近中性时排放。

混凝土浇筑面冲洗、冲毛废水,和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沟道集中处理,严禁污水漫流。

(2)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处理

1)设置机修及汽修系统含油废水搜集处理系统,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废水排污口。

2)含油废水采取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再采取加酶生物修复剂对废水净化处理。

3)成套油水分离设备采取涡旋浮油搜集器,分离出高浓度浮油搜集起来定时委托外运处理,分离出废水存放至净化水池,并用生物修复剂进行修复净化。

净化后废水达成中水回用标准,回用于机械设备和汽车冲洗,不得外排。

(3)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承包人应依据多种生产废水不一样特点,采取不一样处理工艺,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成标准后回用,回用路径及水质处理要求详见表15.4-2。

表15.4-2回用路径及水质处理要求

处理系统

处理后回用路径

处理水质要求

基坑废水

大坝混凝土养护

悬浮物浓度小于70mg/L,pH达成6~9。

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

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洗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标准,浊度≤5NTU,BOD5≤10mg/L。

(4)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和本协议主体项目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5)承包人应负责建设、运行生产、生活污水搜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包含排污口接入)。

处理后污废水必需达成要求回用标准,且全部回用,不得将未处理生产、生活污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河流水质污染。

(6)应定时监测常规性基坑废水、机修及汽修系统含油废水处理方法出水水质,如未达成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则应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善。

1.4.3施工区粉尘控制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依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订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同意。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依据同意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方法检验和检测。

检验和检测统计应提交监理人。

(3)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区,施工期环境质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标准。

废气排放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确保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许可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表3.4.2要求范围内。

(4)承包人制订除尘方法,除应遵守SL398—第3.4.3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和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择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立即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除尘设备;

3)承包人应尽可能避免将易产生粉尘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周围。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锅炉、炉具,和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燃料;选择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废气达标排放;排气量大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实施汽车报废保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

5)散装水泥、粉煤灰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全部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成立公路养护、维修、清扫专业队伍,常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

施工区及运输道路采取人力车定时洒水降尘,配置2辆洒水车在无雨日进行洒水降尘,天天3次~5次,间隔时间2h~4h,由专员负责洒水。

加强施工区及公路两侧绿化。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车速以降低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敞篷运输车,其车厢用洁净雨布加以遮盖、两侧及尾部均应配置挡板,预防运输途中散落。

8)洞内施工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通风排烟设施,确保洞内空气流通;

9)加强施工人员个人防护,如佩戴防护口罩、防尘眼镜和防尘帽等。

1.4.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依据同意降低噪声方法,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检验和监测,检验和监测统计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第3.4.4条要求,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生活区噪声声级限值应遵守SL398-表3.2.8要求。

(3)承包人应按相关规程要求要求,对影响周围居民区噪声进行控制,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实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要求。

(4)限制高强噪声施工期间,应限制高强噪声操作。

(5)保护敏感受体

1)承包人在制订施工方法及降噪方法时,应充足考虑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影响。

发包人可委派环境保护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噪声水平能达成国家要求噪声控制标准。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和其敏感受体和在周围地域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声传输。

采取声障设施要因地制宜、声障效果良好。

3)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

多种动力机械设备临时不用时应关机。

4)各施工工地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

振动大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

5)严禁在施工场地内使用气喇叭。

6)承包人应采取必需预防方法保障职员听力健康。

对施工人员应采取可靠防护方法:

配带耳塞或耳罩、耳棉。

承包人应注意施工人员合理作息,增强身体对环境污染抵御力。

加强对施工人员操作培训,降低突发噪声发生。

(6)进场施工机械噪声应选择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施工机械。

优先选择高效率、低噪声设备;尽可能缩短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振动大设备应配置使用减噪槽、减振基座,以降低噪声源、振动源影响;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做好机械设备使用前检修,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等。

(7)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8)针对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安装消声器或采取局部消声罩。

(9)结合水保方法在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声源之间种植绿化树,并建立隔声屏障,以减轻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和休息影响。

(10)施工道路两侧如有环境敏感点则应设置声屏障,使得道路两侧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1类功效区要求。

(11)隔声屏障提议采取透明组合型声屏障,其上部和下部采取镀锌板,中间是透明聚碳酸酯板。

(12)机动车辆、运载车等车辆噪声应符合《机动车辆许可噪声标准》(GB1495-),合理安排运输时间。

(13)实施定时检测机动车噪声制度,对车辆进行维修,安装高效能消声器,以降低引擎和排气噪声,直至噪声达标后才许可上路行驶,淘汰噪声较大车辆。

(14)为减轻交通噪声干扰,在车流量高及人群密集处设置警示牌,限制车速,严禁鸣笛。

在村庄等人口聚集地及其它敏感目标周围设置汽车禁鸣标志和限速标志牌。

运输车辆在经过道路沿线敏感点时,不得鸣笛;行驶速度不超出40km/h。

1.4.5固体废弃物处理

(1)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施工产生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应由承包人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对其施工场地和生活区范围内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

承包人还应设置必需生活卫生设施(垃圾箱、筒等),立即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机械修理及汽修等生产垃圾中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其它生产垃圾均应按监理人指示统一处理。

3)承包人应按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指示,处理好施工弃渣,按指定渣场弃渣,并采取碾压、挡护、排水等方法进行处理。

严禁向河道乱弃渣。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渣土、因施工造成场地塌滑和泥沙漫流等问题,应依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方法进行处理。

5)施工时剥离表土,应运至专设表土暂存场堆放,并采取拦挡、排水等临时防护方法。

(2)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管理承包人应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严格管理有毒、有害危险品,预防污染事故发生,因为承包人原因引发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其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3)承包人应对各个生活卫生设施(垃圾箱、筒等)存放处常常喷洒消毒杀虫药水,以预防蚊蝇等孳生,减免对施工人员生活卫生产生不利影响。

(4)承包人应在施工生活营地设置移动厕所,统一搜集粪便进行处理。

1.4.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应遵守SL398-第11.3.1条、第11.3.2条要求。

1.4.7人群健康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较长,为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避免或降低疾病爆发流行,施工期需采取一定人群健康保护方法。

(1)本标段全部进场人员在进场前统一进行常规体检,检验项目为疟疾、传染性肝炎、高血压、心脏病等职业禁忌症,还应视其起源地疾病组成确定对应检疫项目。

发觉传染病患者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场地。

(2)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果断清退,严禁录用。

凡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3)施工前,结合施工场地开挖、平整工作,利用消毒剂对施工区(尤其是施工人员生活和集中活动场所)进行根本一次性消毒。

(4)对准备进入施工区施工人员进行卫生检疫,对施工人群采取疟疾预防性服药、乙肝疫苗接种等预防方法。

另外,在施工区设置医务室,医务室贮备足够破伤风免疫剂,还应贮备一定数量狂犬疫苗备用。

(5)施工期间应每十二个月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注射预防传染病疫苗。

(6)设疫情监控点,落实责任人,按当地政府制订疫情管理及报送制度进行管理。

一旦发觉疫情,立即采取诊疗、隔离、观察等方法,对易感染人群提出预防方法。

(7)工区及影响区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应按疫情上报制度立即上报并采取诊疗、抢救、隔离方法,对易感染人群采取预防方法。

(8)加强对施工区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施工区进行常常性食品卫生检验和监督。

(9)对施工人员产生生活污水、粪便、垃圾进行集中处理,预防传染病发生和传输;对洼地、湿地进行平整,消亡蚊蝇孳生地,注意保持生活区清洁、卫生。

(10)每十二个月定时在春、秋两季对生活区进行统一消毒工作。

食堂、办公生活区每2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施药灭蚊灭蟑。

对苍蝇滋生环境定时进行药品处理,综合使用灭蝇带、毒饵、诱蝇杀等灭蝇方法。

(11)我方及建设管理单位应实施专员负责,采取不一样形式宣传痢疾、伤寒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知识,提升施工区人群卫生知识水平和健康保护意识。

1.5生态环境保护方法

1.5.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需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同意环境保护计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觉国家保护级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相关要求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周围水域,严禁滥捕库鱼,发觉受保护鱼类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严禁在施工区以外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1.5.2景观和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景观免受工程施工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

修建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和周围环境协调。

1.6水土保持

1.6.1通常要求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开挖、填筑、占压等活动影响而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效土地,立即采取工程方法,配合发包人采取植物方法恢复或改善其水保功效,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降低新增水土流失。

(2)规范弃渣堆放。

根据协议要求及监理人指示,将弃渣堆放至指定渣场;运渣过程中散落在路面渣土我们将安排专员检验并立即清理。

(3)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区临时用地采取植树、种植灌草等绿化方法,改善区内生态环境,使工程各开挖面得到立即有效处理。

(4)工程完工验收前,经过综合治理,使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减轻,土壤侵蚀强度小于许可值,区内水土流失控制在轻度以内。

(5)我们将对本身开挖、回填施工生产、生活区水土保持方法,进行设计、施工,并维护其良好可控、运行状态。

(6)在退场前对施工生产、生活区进行临时设施拆除及场地平整,满足发包人统一进行植被恢复要求状态。

(7)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要求,我们将制订严格环境保护作业制度,规范施工人员作业行为,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避免有害物质或不良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国水土保持法》、《中国森林法》等一系列国家及地方颁布各项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制度,并按协议条款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因为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周围地域环境污染和破坏。

1)各施工岗位制订严格作业制度,规范施工人员作业行为,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避免有害物质或不良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2)开始在施工场地内砍树和清除表土工作以前,先要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

3)在施工场地内发觉正在使用鸟巢或动物巢穴,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汇报发包人和监理人,请求指示,遵照实施。

4)在施工场地内意外发觉受保护动植物,妥善保护并立即汇报发包人和监理人,请求指示,遵照实施。

5)严禁捕食野生动物及下河炸、电、打鱼,尤其是国家和地方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鱼类。

6)严禁在施工区范围外砍伐树木。

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不得于施工区周围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

8)除协议另有要求外,在工程完工后相关要求时间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消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周围施工废弃物。

9)设置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施工期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联络、组织和落实,帮助发包人环境保护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对施工强噪声源如交通运输、混凝土浇捣、混凝土拌和和施工工厂等场所,依据各岗位工种,采取对应方法以降低噪声污染。

11)定时清扫、清运垃圾,并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

严禁在工区、生活区周围环境中随地倾倒垃圾。

12)在工程完工后要求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周围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同意环境保护方法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3)多种临时停放机械车辆应停放整齐有序。

14)多种临时施工设施(如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在设计及建造时应考虑美观和和周围环境协调要求。

15)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降低源强。

开挖钻机、混凝土生产系统等高噪声机械需安装降噪设备。

振动大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

16)加强道路养护和车辆维护保养,设置禁鸣标志牌,降低噪声源,严禁在施工场界内使用气喇叭。

17)在施工办公、生活营地配置垃圾桶,生活垃圾分开搜集或分拣,无机垃圾送指定弃渣场按要求填埋,有机垃圾送指定垃圾填埋场按要求填埋或送指定垃圾焚烧炉焚烧。

垃圾每日清理,保持办公生活区环境清洁。

18)根据本协议相关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施工弃渣(土)处理,严格按指定渣场弃渣,并采取方法进行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弃渣,严禁向河道乱弃渣,预防和降低水土流失。

19)对于难以避免而滑入河道渣土、因施工造成场地塌滑、毁坏林草和场地造成泥沙漫流等问题,接收主管部门和监理人监督检验,立即进行处理。

20)根据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及本协议相关要求,将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预防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发生。

21)在工程现场发掘全部文物、建筑结构和有地质或考古价值其它遗物、化石、钱币等均为国家财产。

一旦发觉,我们将采取合理方法保护现场,预防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把发觉情况通知监理人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并按该部门指示进行处理。

22)定时对施工区和生活区范围内地质环境进行巡查,当发觉存在滑坡、塌方等地质灾难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监控、预警方法,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施工活动顺利进行。

23)开挖应控制在稳定坡度范围内,对开挖软弱面立即进行工程防护。

24)在开挖面两侧设置临时排水沟,将施工期间降水排至下游,避免水土流失。

25)为预防施工期降水及地面径流给工程建设带来影响,设置排水沟拦截并排走施工生产区场内及周围降水和地表径流,在排水沟出口处设置蓄水兼沉沙沉沙池淤积施工区产生泥沙,并立即对其进行清淤,避免泥沙进入下游河道。

1.6.2水土保持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同意水土保持方法计划,负责实施本协议责任范围内(包含施工场地、腐殖土堆场、弃渣场等)水土保持方法,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协议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改。

1.6.3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1)在编报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处理方法,严格持同意弃渣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严禁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和影响其它施工方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安全。

(2)按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方法对施工开挖边坡立即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方法,避免因为施工造成水上流失。

(3)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方法,注意保护饮用永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污染。

(4)按本协议《技术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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