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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证明

伙食补助证明

周亚荣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高伟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马文杰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贾维霞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曹志良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会荣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建国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猛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会艳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邸淑兰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韩淑艳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高彩珍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赵翠芹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书文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周翠艳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许金凤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胡永祥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孟秀焕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韩海静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孙彩莲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姬翠芹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史红霞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郝玉红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梅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黄录省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吴兴珍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王晓华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云峰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陈淑宏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树满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卢雅楠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万文海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李孟勇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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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梁凤然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杨立新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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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杨继明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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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赵强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志平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刘俊英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张晓辉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郁洪欣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30日在我院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习,期间餐费自理(见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教师〔2010〕32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每人每天应补助伙食费20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此证明予以报销。

特此证明。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1年1月30日

伙食补助证明

宋明旭同志于2011年1月1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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