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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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若干措施

花都区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优化我区旅游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提升住宿餐饮的服务水平,推动住宿餐饮业转型升级,根据《商务部关于推动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打造粤港澳旅游目的地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花府办函〔2018〕1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绩效目标。

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设立我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其绩效目标是:

加快推进住宿餐饮产业发展,引导住宿餐饮企业加速转型,提升住宿餐饮的服务水平,发挥住宿餐饮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住宿餐饮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以奖代补”,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扶持对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行政辖区内的住宿餐饮业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二、扶持措施

(四)参照绿色产业政策

对在我区新增纳统达到《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产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花办发〔2017〕29号)第五条【发展奖励】扶持条件的住宿餐饮企业参照绿色产业政策扶持。

达不到【发展奖励】扶持标准的,对照以下政策条款执行。

(五)支持新增纳统

1.对新增纳统的住宿餐饮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增纳统的住宿餐饮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注册成立总部机构汇集连锁住宿餐饮品牌商户归集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促进住宿餐饮业稳增长

  1.对在本区纳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50万元。

2.对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七)支持住宿餐饮业绿色发展

支持在本区纳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门店拓展及升级改造。

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八)支持住宿餐饮业创新发展

支持在本区纳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创新发展,创新经营模式、创新“花都味道”经典菜式品牌、限上限下融合发展。

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九)支持“粤菜师傅”工程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粤菜师傅”工作室、培训室,给予建设方5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开展行业活动

对住宿餐饮等社会组织主办的美食节、厨艺大赛、“粤菜师傅”培训等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经批准可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费用,给予美食节活动主办方年度补助总额50万元,给予厨艺大赛、“粤菜师傅”培训等活动主办方年度补助总额各20万元。

(十一)支持住宿餐饮企业标准化发展

对成功新评定或复评(未获得区财政扶持的钻级酒家)为国家“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餐饮酒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成功新评定或复评(未获得区财政扶持的星级旅游饭店)为国家“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三、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十二)申报。

在本措施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的范围内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

申报单位根据本措施,填写《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按照以下材料顺序编制书面申请材料(编制封面(附件1)、目录胶装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后报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再向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1.基本材料

(1)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2)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3或附件4)。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非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及营业期间完税证明复印件);

(5)提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2.专项资料

(1)连锁住宿餐饮总部企业归集纳统的,提供归集纳统分支机构名单及营业执照。

(2)项目建设(含“粤菜师傅”培训室、工作室项目),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资金使用情况(附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构成明细表)及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效果分析。

项目建设企业还需提供通过消防、卫生、环保备案等相关材料。

(3)“粤菜师傅”培训室、工作室项目,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资金使用情况(附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构成明细表)及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效果分析。

“粤菜师傅”培训室、工作室项目还须补充运营三年以上承诺书。

(4)项目建设(含“粤菜师傅”培训室、工作室项目),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费开支明细一栏、支付情况等内容)。

该项资料用于核定企业所申报项目的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

项目资金投入主体需与项目申报主体一致,其中员工工资、福利、社保、日常培训费、土地出让金、租赁店铺的押金及保证金、店铺顶手费、流动资金、铺货费用,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运营费用等非项目建设性费用不可列入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

(5)活动类项目提供相关单位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文件或通知,相关工作方案以及活动举办所需的批准文件;活动情况总结,预算、结算单及活动支出发票;活动活动签到表、宣传报纸版面复印件、网页截图,活动举办现场照片等。

(6)获得国家钻级酒家的提供相关等级证书及批复文件。

(十三)审核。

属地镇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连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报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形成拟扶持名单。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四)评审。

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提交由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公示。

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通过花都区政府官网和《今日花都》报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将奖励扶持资金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人大批复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

在花都区政府官网公布本实施办法及项目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内容。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等。

(十八)资金申报单位收到住宿餐饮奖励扶持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品牌打造、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十九)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受领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二十)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审计。

(二十一)申报单位在住宿餐饮业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奖励扶持措施与花都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不相符或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二十三)新增纳统企业名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同一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获得一次新增纳统扶持资金奖励;涉及企业营业额、纳税情况分别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十四)本措施第(四)、(五)款不可同时享受。

(二十五)本措施第(五)款1、2、3不可同时享受。

(二十六)本措施第(六)款1、2不可同时享受。

(二十七)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八)奖励扶持措施自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封面

2.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审批表

4.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审批表

附件1

 

年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

申报支持方向: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承诺书

(单位全称)对申报年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

二、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花都区、不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如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同意并配合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住宿业或餐饮业)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编

 

工商登记注册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注册资本

 

国有比例

 

贷款余额

 

其中:

中长期贷款余额

 

 

二、企业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纳税额

在花都区内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年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纳税额

在花都区内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申报材料完税证明数额一致。

项目单位申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做出申明,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

本人确认,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本人承诺,如以欺诈获得本项目资金,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镇街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月日

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附件4

花都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

万元

一、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编

 

工商登记

注册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注册资本

 

国有比例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贷款余额

 

其中:

中长期贷款余额

 

净资产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格式:

XX单位XXXX项目)

申报扶持方向

项目起止

时间

 

项目地址

(项目地址较多的可另附页)

项目绩效目标

(预期绩效目标)

(不少于三个指标)

三、申报的项目内容及进展情况

(500字以内,必须包含项目描述、实施该项目可以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申报项目投资情况

总费用

数额须与专项审计报告一致

资金来源

(本次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不能列入计划)

 自筹

投资额(分来源)

银行贷款

其他

合计

项目贷款落实银行

 

落实贷款额

五、企业税收贡献(年纳税额)

在花都区内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需与完税证明数额一致。

项目单位申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做出申明,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

本人确认,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本人承诺,如以欺诈获得本项目资金,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镇街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月日

区住宿餐饮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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