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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同名21128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同名21128)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写作提纲………………………………………………………………………………3

正文……………………………………………………………………………………4

一、我国夫妻制度的概述……………………………………………………………4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4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特征………………………………………………………4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4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5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5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5

三、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6

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8

(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8

(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8

(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8

(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9

(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9

五、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写作提纲

绪论: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

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本论:

一、我国夫妻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三、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

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

(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

(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结论: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

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我国夫妻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适用于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

根椐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财产除外。

这种制度强调三方面:

1、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时。

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

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

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

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

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

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

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

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

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

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

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

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1、工资、奖金。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

仅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

对工资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

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

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

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有学者反对这种财产归属的认定及处理,提出“投资、经营、受益主体同一论”。

即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现实生活。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

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妥。

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越少。

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

此外,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

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2001年4月28号修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

因为:

(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关于夫妻财产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

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

例如:

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

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

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

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

就上述所发现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相应的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

法律应规定夫妻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夫妻双方有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还应规定夫妻间有财产及债务知情权,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情况,双方应相互告知;还要规定夫妻应正确行使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一方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他方个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义务。

最后,应规定夫妻就以上规定发生纠纷的,双方有申请调解或诉讼的权利。

(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1、对夫妻婚前财产所生孳息、增值的归属问题,我们知道目前学者有许多主张。

有位学者主张,由于我国的婚前财产是包括在个人特有财产中,而没有列为单独的一个种类;因此,对孳息的归属不应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区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

同意此种观点,对属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如果实、粮食等应以属共同财产为益;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等应为个人财产;而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后所取得的孳息,则属共同财产。

换言之,就是无论天然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与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于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

简而言之,法律应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孳息、增值,若另一方付出了时间精力的,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未付出的,则为个人特有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作品,离婚时其知识产权经济收益尚未实现的,法律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由于该财产权与实际收益具有不同步性,法律还应作出可操作性规定:

夫妻离婚时,对该期待利益要进行评估,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难以评估的,则留待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实现后原夫妻再行分割。

3、法律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应增加以下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另一方有善意维护的义务,且双方间可委托管理并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

4、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加以完善。

即取消新《婚姻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把第19条第1款改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也就是,改第17条中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其它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或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一来,即避免了适用法律的混乱。

(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

1、新《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而且,婚前约定的,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

这样一来,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约定时间方面作了完善。

2、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

即规定:

夫妻的财产约定必须由本人签订,并且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规和社会公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约定的签订双方应遵循自愿、诚信、公平合理原则;约定若违背以上任一项,应视为自始无效。

3、增强约定的效力,应对约定予以确认。

法律中应规定: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到公证机关公证;夫妻以上的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公开,第三人可履行一定手续后查看。

这样一来,夫妻的财产约定就取得了对外效力,可对抗第三人了。

当然,夫妻一方与他人交易时,应诚信告知他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未尽告知义务而给他人或夫妻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及补偿。

4、既有约定的订立,就要完善其变更、撤销程序。

法律中应明确规定:

夫妻可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夫妻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婚前所订财产约定的,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或撤销婚后所订财产约定的,须到原公证机关进行再次公证;违反上述规定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视为没有变更或撤销。

如此以来,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可说体系完整了。

(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1、法律应明确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须偿还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须协商以共同财产偿还,而后另一方有权追偿。

这就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新《婚姻法》中应明确提出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负有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时,应以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先予偿还,而后由其向另一方追偿;上述规定适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及解除夫妻关系时。

3、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协议及法院对夫妻承担债务所作的判决仅对夫妻双方有效,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

也就是说,法律应规定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完全债权,其任一方都有清偿义务;但他可在清偿后以分担协议或法院判决及清偿证明向另一方主张债权,进行追偿。

这也是实现夫妻债务连带清偿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其效力的伸展。

(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就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问题作出的考量。

分居期间本也是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期间财产、债务问题无明确规定理应有法定财产制规范。

但由前所述,鉴于其特殊性,我主张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对这一特殊时期的财产、债务问题加以规范。

其内容有夫妻分居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而其间夫妻各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参考文献】:

1、周鸿燕主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重庆商学院学报1998

2、谢晓斌陈明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淮阴工学院学报2001

3、王吟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之审视及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院,2003

4、龙陈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法学论坛2001

5、《婚姻法学》,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

6、《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7、《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第9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杨立新、秦秀敏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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