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标准化指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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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标准化指引汇编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标准化指引

一、产品简介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指我行与我行客户(作为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这些服务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两项:

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

我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我分行是总行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该业务。

如涉及超我行权限的业务(如赊销期限超过180天以上、服务贸易项下业务等),则需在企业工商授信额度获批后,就业务情况向总行结算业务部单独行文报审,获得总行审批后方能叙做。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一般贸易及服务贸易项下短期赊销方式的融资服务产品。

2、卖方质疑潜在买方的信誉、实力,对其能否到期付款,是否与其签约心存疑虑。

3、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银行又不给贷款,资金周转紧张。

4、买方经常拖欠货款,催收耗时耗力,如何进行有效的催收,对卖方来说至关重要。

5、买方拒绝开证,要求赊销,卖方面临市场与风险的抉择。

6、为针对大型国内买家的上游供应商群提供有力的融资便利。

三、产品优势

1、对买方进行信用评估,承担买方信用风险。

2、通过收购卖方的应收账款,为客户提供急需的流动资金支持。

3、通过良好的信用控制体系,为客户管理账款,有效催收。

4、我行对卖方的融资有追索权。

一旦买方未如期付款,我行可向卖方行使追索权。

5、需占用卖方工商授信额度,额度审批及额度管理按照我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行收益

1、授信额度费:

具体请参照公司部相关的收费标准。

2、保理利息收入:

同期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

(仅供参考,可作相应调整)

3、保理手续费收入:

0.2%-0.5%。

(仅供参考,可作相应调整)

五、主要风险点

1、卖方履约风险,如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会导致买方拒付或少付。

2、买方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买方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无力或拒绝付款。

3、交易商品市场风险,如果交易商品市场价格出现下滑,影响买方预期利润甚至导致亏损,会增加买方拒付风险。

4、卖方资信状况,如买方未按期付款,我行向卖方行使追索权时,卖方无力偿还我行融资本息,或买方按期付款,但我行违规操作,导致付款被卖方挪用,经追索卖方仍无力偿还我行融资本息。

5、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在商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的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及对其销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时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风险。

六、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1、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若买卖双方有控股关系或同为一家集团公司的成员,应谨慎办理商业发票贴现。

3、根据卖方履约能力、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等确定融资比例及融资期限。

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已核准的发票金额的90%,融资期限在发票日后第180天(含第180天)内。

4、对已贴现的商业发票,应注意其应收账款的按期回收,如出现逾期,应及时从卖方收回融资本息。

5、严格要求卖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得到买方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

6、对于大型买方,且能提供供应商系统数据又能开放该系统给我行的情况下,我行在该系统核对数据无误后,只需得到卖方确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送达买方即可。

7、协议中禁止转让人质押、抵押。

8、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受让的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9、严格审核卖方的经营能力,防止买方无力支付商业发票贴现款项时卖方破产。

10、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管理,对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必须按我行授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1、审核卖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通过审核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了解其所有权性质、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

如卖方属加工企业,应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以往类似商品销售过程中是否与贸易伙伴发生过纠纷,是否有不良历史记录等。

2、审核买方资信状况,主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有常年贸易关系、买方以往付款是否及时等。

如买方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并时有拖欠付款的记录,应不予办理贴现。

3、对相关交易项下商业单据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4、了解交易商品市场情况,主要了解交易商品当前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等,判断是否存在市场风险。

5、设立客户监管帐号,专门用于对应收帐款回款的实时监控,及时扣收贴现款项及利息,严禁客户挪为它用。

6、做好放款后的业务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业务操作部门反馈。

八、操作流程

(一)业务流程

1、客户资格的审查

申请在我行办理商业发票贴现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已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或符合我行统一授信条件;

(3)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含B级);

(4)已向我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

(5)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合用国内保理方式作业(参考贴现协议中关于合格应收账款的具体规定,此外须要求客户提交的购销合同明确具体的付款条件)。

(6)客户的资格审查由客户经理进行审核。

2、客户经理按照本指引所列条件审核后,按卖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相关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3、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我行与卖方签定《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见附件四)。

4、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我行扣收手续费,并将贴现款项给付卖方,同时相应扣减卖方贴现额度。

5、对已贴现的商业发票应收帐款进行管理与催收。

(二)所需资料

1、卖方须向我行提供的资料

前期准备工作须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需按期年检,核原件);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办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并列明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贷款卡(核原件并复印贷款卡流水号、查询贷款卡状态);公司预留印鉴卡一份;

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国内贸易合同复印件(如有);

印鉴相符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见附件一)。

2、贴现时客户经理将下述资料初步审核后向分行结算业务部押汇与保理组提交: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一份(见附件二);

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

增值税发票及其复印件一份;

货运单据正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合同(如先前未提交)一份。

我行可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要求卖方提供其他相关单据和凭证。

(后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附件1: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为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加速资金融通,我司拟在对下述公司的信用销售

中采用贵行提供的国内发票贴现业务,有关销售细节见下表:

公司名称

货名

赊销天数

预计年交易额

备注

为此,我司特向贵行申请国内发票贴现额度人民币万元,请贵行予

以审查批准。

 

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第号《商业发票贴现协

议》,我司现请求贵行贴现附表所列商业发票下我司销售所产生的合格应收帐款。

贵行已贴现的应收帐款项下的所有权益将全部转让给贵行。

我司郑重声明:

1、在《拟贴现发票细节表》中所列明的债务人名称和到期日记载正确。

2、在有关发票到期日后三十天内,贵行仍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我司将主动归还贵行已贴现款项。

否则,贵行有权从我司开在贵行的帐户中扣款或采取其它必要方法执行。

(我司的帐号为:

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拟贴现发票细节表

发票日期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到期日

备注

金额合计:

 

附件3:

商业发票

致公司编号:

地址日期:

合同/订单号:

启运地:

目的地:

发货日期:

运输方式:

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唛头

货物描述

数量

单价

总价

 

付款条件:

应收账款转让声明:

根据我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第号《协议》,中国银行分行已取代我司成为本发票项下应收帐款的合法受让人。

只有对中国银行分行付款方能解除贵司在本发票项下对我司的债务。

请贵司务必于本发票到期日向中国银行分行付款,帐号(----------)。

贵司如发现本发票项下货物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通知我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编号: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拟采用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名称),并拟利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保理商”)提供的国内保理业务中的商业发票贴现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总则

第一条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卖方保证协助保理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本协议某些重要的术语的定义如下:

1、商业发票贴现服务: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2、商业发票: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发票为贸易发票,即卖方出具给买方的一份债权单据,其上列明所发运货物的详情以及买方应付的金额。

3、应收帐款转让通知:

是列于商业发票上的卖方向买方说明应收帐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保理商的书面通知。

4、合格应收帐款:

因卖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规定货物而产生的且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该应收帐款在卖方提请保理商贴现时:

(1)未过期;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到期日在发票日后第180(含第180天)内;

(4)在卖方正常业务中产生;

(5)属卖方所有;

(6)可以转让;

(7)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5、贴现额度:

是保理商应卖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合格应收帐款最高贴现额度。

在该额度内卖方的合格应收帐款由保理商承诺收购。

贴现额度的生效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保理商为卖方核准的贴现额度开始生效。

有关额度细节如下:

核准贴现额度

额度有效期

业务费率

贴现率

注:

业务费率为保理商叙做该业务向卖方收取手续费的比率。

第四条在贴现额度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保理商提示要求贴现的合格应收帐款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贴现额度余额。

保理商承诺将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为卖方提交的合格应收帐款办理贴现。

 

卖方对应收帐款及其转让的保证与陈述

第五条卖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将随后产生的对买方的合格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保理商。

第六条卖方保证向保理商提交的每笔应收帐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据以向保理商转让的应收帐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该笔应收帐款未被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卖方保证无条件享有向保理商转让的每笔应收帐款的全部所有权,包括与该应收帐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其它费用的权利。

该笔应收帐款不能用来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帐目、留置或做其它扣减等。

第八条卖方保证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帐款未经保理商同意,不再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买方追索。

未经保理商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该保理协议。

第九条卖方保证作为应收帐款受让人的保理商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帐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贴现

第十条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贴现,应向保理商提交《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带有债权转让声明的拟贴现商业发票各一式两份、运输单据正本及复印件、其他保理商要求的相关商业文件及单据。

第十一条保理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卖方办理贴现。

第十二条保理商办理商业发票贴现的贴现率执行保理商同期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收采取以下双方协定方式(注者):

预收方式:

保理商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贴现日扣收贴现息,扣息天数按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天计算。

后收方式:

保理商按照约定的利率于融资款归还日收取利息。

月末计收方式:

保理商按照约定的利率于每月末计收利息。

帐务设立及核对

第十三条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自己认为适合的记帐方式及时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卖方核对有关帐务。

第十四条卖方应建立相应帐目,以便同保理商做好对帐工作。

卖方在收到保理商的对帐单后的七天之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可认为该对帐单是准确无误的。

保理费用

第十五条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保理费用。

第十六条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贴现时扣收。

应收帐款的催收与贴现款的追偿

第十七条保理商对卖方已转让应收帐款应于到期日前采取自认为适合的方法向买方催收。

第十八条如在已贴现商业发票到期日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保理商有权自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三十天后采用自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卖方追偿贴现款项并开始合理计收罚息。

追偿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从卖方帐户上扣款,如卖方帐户资金不足,可使用卖方其它交易款抵补,以清偿贴现款项及罚息。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终止取决于保理商核准的贴现额度的有效期,即至年月日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终止本协议的终止对终止前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处理无溯及力。

协议条款的更改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协议的一方若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修改才被视为有效。

仲裁/诉讼

第二十三条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卖方与保理商若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卖方与保理商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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