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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思我国民主法治现状,确实做好政治体制改革
1、立法机制的改进
2、执法水平的提高
3、立法体制的改革
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的改革和完善
3、依法执政的方式
八、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决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统一
1、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2、法律队伍的高素质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和法治,而政治民主又需要文化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法治相配合。
其中,关键的又是法治:
依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依法约束、监督公共权利;
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政治民主,并以法治来保障和巩固政治民主。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在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等方面,都具有其他任何社会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基于对法治这一现代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1999年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
十三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总体上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过程之中。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国家重新开始重视国家的法治建设,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关于“法治”必要性以及“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就充分展开。
进入90年代,这种讨论日渐深入,并最终达成全党乃至全国上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识,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治国方略的层面上对法治作了更加全面深刻的阐述。
在依法治国是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的讨论中,有必要在行政法领域中引入“行政法治”,将依法行政升华为治国理念。
这是因为: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有了法律,行政机关去执行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还是一个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公正有效地监督,党组织认真落实党政分开,克服以党代政,真正实现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的法治理念。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同时,还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
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
人类在认识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同样形成过共识,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曾在1995年于希腊雅典召开规模较大的国际法学家会议。
会议的宣言称:
“1、国家遵守法律。
2、政府应尊重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
3、法官应受法治指导,无所畏惧地并无所偏袒地保护和执行法治,并抗拒政府政党对法官独立的任何侵犯。
4、全球律师应保护他们的专业的独立性,肯定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坚持每一个被控告者应受公正的审理”。
该宣言不仅将政府尊重个人权利并提供有效手段保护这种权利的实现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还指出了政府不得干扰司法活动,逻辑上政府活动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监督,不仅如此,国家应当遵守法律,律师活动的独立性也不排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法治活动的支持和配合
政府依法不是孤立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和执政党的法治活动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依法治国的理念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理念是同源的,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重要保障。
实现政治文明必须科学设立行政机构和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员,国家必须认识到无论是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均应求助于法律,而非“人治”。
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解决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臃肿、重叠、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新一届中央和地方政府成功地进行了建国以来裁减机构和人员最多的一个机构改革。
在过去的五年中,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精简115万人。
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机构改革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成为连接、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建立公务员能上能下的交流制度,从严治政,加强政府机关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创造一个合乎法治要求的环境。
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
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不能不牵动公务员队伍的调整,而机构改革中精简机构和人员又不是简单减少机构和人员,而是要使机构设置合理、运转灵活并富有效率。
为使公务员队伍素质优化,在1993年4月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
这个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建立了以竞争考试、择优录取、职位分类、功绩晋升、优胜劣汰的现代化公务员制度,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通过公开竞争开始或考核后才能被提拔任用,这样的做法在中央和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形成制度。
为提高在职公务员的素质,在全国建立以国家行政学院为龙头与地方各级行政院校一起行使培训各级公务员职责的体系,使公务员训练有素,更能适应工作岗位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厅、局和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近年来加大对违反政纪公务员的惩戒力度,使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受到政纪处理,成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与对一定数量不称职公务员的辞退一起对纯洁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清正廉洁、公正执法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警戒作用。
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
随着公务员工资、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稳步提高,对优秀公务员的晋升和奖励,使得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大幅度提高,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将成为行政法治的基础和重要条件,并且成为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基础性保障。
随着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这表现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起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
现行的习惯内政法律规范体系已从初始走向成熟和完备。
这可以从行政活动体系成熟过程中表现出的主要趋势中得到说明。
这些趋势首先
是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规范性增强了,由初始阶段的“粗放”规定等渐渐地明确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并关注对相对人的违法严重与否的情节与行政处理轻重之间的关系,这使得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执法更易“操作”。
其次是法律规范的民主性和强制性同时增强。
在许许多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多地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个法律草案都要“三读”方能通过,使得立法民主获得程序上的保证。
与此同时,行政法律规范也更加注意内在逻辑结构,规定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结果——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在加强立法的初期常由于忽略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影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特征,那么行政法治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已大大地得到改进。
第三是这种趋势还表现在行政法律规范更多地关注行政程序的规定,而且对行政管理是否有效率进行法治层面上的思考,进而用法律来规范。
立法者这方面的努力当然地受到行政执法者的欢迎。
诸如规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时限或期限,行政处罚行为的追溯时效等,都会使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以法治的话语来解析,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时行使职权,克服办事拖拉作风。
而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规范和监督行政保护相对人权利会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司法机关的公正
司法机关的公正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步进行,充分发挥决断争讼的功能,逐步实现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
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即法院独立,法院的独立是指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社会组织、个人,独立于社会,不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理智地、独立地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为提高审判质量,国家还进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公平公开地选拔司法人员,从而将公正司法建立在牢固的民族法律文化的根基上。
通过公正地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实践着政治民主。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充分的法律服务系统和人员。
到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1万多家,加入WTO给我国服务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国家法治的实践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对各种国家活动的监督,通过种种监督,既可以纠正国家活动的违法和不当,又能够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依法状况反馈到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法机关。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现行法治系统实施效能的一种监控和反馈。
行政管理的自律性
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首先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自律性,为使这种自律法治化,国务院于1990年12月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此后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消、变更或确权或履行义务,并可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行政复议法》不仅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还首次在法律中规定相对人可以就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文件申请复议。
这充分说明了国家依法纠正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的决心。
与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机关系统中层次监督想配合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同样为国家所重视,199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此前的199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随着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依法对公务员进行政纪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惩戒,给予各种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财经方面的审计监督,使得政府反腐败斗争取得许多成果,对公正廉洁执法形成有效监督。
依法治国的自觉性
经过对行政管理活动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的热烈争论之后,1989年4月,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从1990年10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整整10个年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已超过10万件,10万件对于我们有12亿多人口的国家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行政诉讼法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人的心中引起的震撼却是前所未有的,相对人与管理他的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要求人民法院撤消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人民公仆的地位,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行行政法治的又一次思考,成为行政法治理念的广泛社会实践最为生动的一部分。
而随着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国家机构依法从事活动的自觉性会进一步提高,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将充分有效启动,也将成为法治保障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应当承认,在国家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某些公务员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以言代法、无视法治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形成既与国家缺少法治传统有关,又与执法和司法状况欠佳互为因果。
在当代社会,我们不能设想一个无视法治的管理者会成为一个受人民拥戴的管理者。
毋庸讳言,克服这种无视法治的心态是当前国家倡导法治的首要任务,而要使得那些无视法治的公务员能够重视法治。
遵守和执行法律,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在他们违法的时候不折不扣地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立法机制的改进
立法尚需改进。
法律是人们行政法治理念的外在载体,行政执法遇到的困难当中不乏立法存在的问题,行政法治理念遇到的挑战也会部分地与立法时缺少对违法者制裁的规范相关连。
有关规范行政机关职能、组织和编制,关系政府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的行政组织法却非常不完善。
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以及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诸多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机构改革虽多次进行,但成果巩固却难,究其原因就是对于合理界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编制缺少科学研究,也没有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编制方面的管理规律用法律固定下来。
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为,现存的一些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内部以及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
如果对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加梳理,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也会在执法实践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执法水平的提高
执法司法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
我们在看到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的同时,不能不指出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因地区和部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衡。
有些地方有时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严格执法,习惯“人治”和以言代法,甚至干扰其他公务员秉公执法,更有甚者对不听其错误指令者打击报复,导致枉法、乱法。
如若这种执法状况不加以改变,必然使一部分相对人拉关系托人情,接下来可能是违法不究,一个时期后导致某方面违法者众,而法又不责众,最终损害国家法治的严肃性。
在行政机关内部导致公务员只对其上级领导负责,而缺少崇尚法律、忠于法律的法治精神。
司法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首要的问题是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十六大报告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突出强调,并且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们要着眼于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适应司法工作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围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来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
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决断争讼的功能,其前提
就是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而公正,司法独立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既法院独立,包括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
法院的形式独立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社会组织、个人,独立于社会,不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地、独立地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当然,司法独立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的、完全的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
在探讨我国的司法独立时,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而绝不能是脱离党的领导的独立。
当前司法独立,要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在法院独立方面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主要是正确理解法院同党委的关系。
法院同人大的关系、法院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关于法官独立,要处理好法官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法官同主管领导的关系,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立法体制的改革
如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使行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并使这些判决得到执行无疑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社会各界会因为认同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强化法的权威,进而提高法治的观念。
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可能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但是这些困难和阻力是能够克服和战胜的,只要我们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我们的法治就一定会实现。
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
法制建设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因此,必须加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国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政治前提。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大政方针和大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经过党委讨论。
在国家政权组织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的意识,遵守党的决议的纪律,接受党的监督。
在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往往与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优势。
离开了党的领导,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依法治国的改革和完善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具体表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在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将坚持依法执政作为党的领导基本要求,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也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实现党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环节。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控制着国家政权。
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利。
因此,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
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公正,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依法执政的方式
坚持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党的领导方式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时候,党作为革命党,不可能依靠法律,主要是依靠政策,领导人民进行武装斗争。
党现在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作为执政党,尤其是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的执政方式必须有所前进、有所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党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
党的执政条件变了,任务变了,执政方式也要转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要长期执政,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要使党的执政方式体现和代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先进的法治理念、法制原则。
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顺应时代的民主法治潮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选择。
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坚持执政为民的体现。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始终坚持执政为民。
这就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执政,党必须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一个执政党,一个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党,最大的危险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滋生腐败。
要防止执政党以权谋私,就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执政权力,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
坚持依法执政,就要使党的执政方式符合法制原则,使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
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
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
但是,中国共产党是爱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外的特权。
在法律面前,我们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党要善于领导,就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及时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
坚持依法执政,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党中央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法治化。
这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八、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决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
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在职度和法律上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整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各做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健全民主制度,在制度和法律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要求。
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通过什么方式当家作主的问题。
首先,必须保证人民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其次,必须保证人民依法规范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行使,实现国家权力运行法治化;
再次,确认和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法律队伍的高素质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队伍。
要按照法律职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宝明主编:
《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法律出版社1986年9月1日,第223页。
2、参见石泰峰主编: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8月版,第298—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