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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更1

消费税税 目 2009

税 率 2009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36%

30% 

2009年5月1日变更:

在生产环节,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烟由25%调至36%。

而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006年四月1日前粮食白酒税率为25%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2006年4月1日后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原护肤品税率8%)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4元/升

0.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0元/升

0.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8元/升

  0.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8元/升

  0.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0元/升

  0.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0元/升

  0.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0元/升

  0.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2006年4月1日前为10%)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2006年4月1日之前为10%)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2006年4月1日开征

十一、高档手表

20% 2006年4月1日开征

十二、游艇

10% 2006年4月1日开征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2006年4月1日开征

十四、实木地板 

5% 2006年4月1日开征

二、复合计税消费税:

(一)进口卷烟

旧政策(2004年3月1日开始)

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新政策不变

(二)进口白酒

旧政策

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新政策(2009年1月1日开始)

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三)自产自用复合计税

旧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前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前使用)

1、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新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后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后使用)

1、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四、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旧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前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前使用)

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

新政策(卷烟2004年3月1日后使用,白酒2009年1月1日后使用)

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

二、增值税税率变化

1.自然水税率由1994年13%变为2002年的6%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是13%。

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2.矿产品

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94年17%,2007年13%,2009年17%)橄榄油税率13%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三、2009增值税率变化

一、增值税转型减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009年之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

  5、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6.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二)特别提示

  1、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增值税转型方案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如: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又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而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

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17%或13%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认定标准除了企业的正常销售额要达到50万元和80万元外,还包括了企业被查补税款后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的情况,就也必须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延长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4、2009年增值税废旧物资抵扣的改动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期限《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营业税

1.银行业营业税:

2001年之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8%,经国务院同意,自2001年起,分3年从8%降低到5%,以后一直维持5%税率未变。

2.台球、保龄球自2001年7月1日由5%上调至20%,自2004年7月1日下调至5%

3、税目税率(2009年调整)

    与旧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税目后面的征收范围,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预留了修订的空间。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的基本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的基本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其中特殊一点的,目前尚有个人出租住房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农村信用社的3%税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税率。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需要思考的是:

一是税目的划分问题,原先九大税目设置是否与目前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

二是税目的定义、内容是否与目前经济状况相适应?

有无调整的必要?

三是税率的设置是否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4、计税依据

1、    一般规定:

    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补贴、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还利润、奖励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纳税人代(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2、主要变化

(1)、将"应税行为"改成"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将"以下简称营业额"改为"以下统称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删除旧条例中"向对方”的字眼,因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接受劳务方并不一定就是付款方,有的是因为接受劳务方与付款方有债权债务关系,有的是关联企业,有的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如财政支出替特定对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对纳税人而言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当纳税,至于是否是对方支付的,不应当作为前置条件。

以及随着国家对特殊群体及行业的扶持政策,由财政途径的以补贴等形式发放的收入。

3、需要把握几个原则:

    确定计税营业额基本原则--全额征收营业税、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赔偿金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坏帐损失不得冲营业额(饭店签单,发生坏账,不做收入。

)、折扣折让也可冲减营业额、"还本"支出不得冲减营业额、退款行为可以冲减营业额或退税处理。

七个原则。

4、特殊规定:

    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必须承接运输业务,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

二是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三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不得扣除。

虽然名为纳税人,但是对于中介代理机构除外。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

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

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以下两类费用:

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

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

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

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重点考虑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纳入到营业税征收范围。

一是因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完全符合我们前面提及的征收营业税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二是因为目前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如私募基金〉取得相当的收益却不纳税,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税负不公。

2、增加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的范围。

目前金融衍生品的形式除包括期货外,还包括远期、期权、掉期等,这些业务当中不少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条例的制定上应有一定前瞻性,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加,要为以后经济行为征税提前留下空间。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税收政策是:

我们在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不动产(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时,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进行差额征税。

5、关于核定营业额问题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旧:

按按谁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旧: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省成本利润率仍按15%执行。

吉林分为10%、15%以及20%三档)

    在此次的条例和细则修订中,我觉得受影响最大的还在建筑业。

条例的第五条第三款、细则第七条、细则第十六条和细则二十五条;

    对于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并不是简单地将设备并入安装劳务价款征收营业税,而是要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来判断。

如果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被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应就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当期营业额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纳税人从事差额征税项目〈除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随着我国人民币成为结算货币的实力和呼声渐强,以人民币折算问题家会得到加强。

和融资租赁业务外):

  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时,在实现收入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计税营业额。

  

(2)纳税人在从事其他差额征税业务时,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2、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时,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3、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计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x(本期天数÷总天数)

(二)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这与财务制度等的处理是一致的,这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

1、由旧营业税条例"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改成"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2、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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