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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讲稿

(一)发展脉络

默认分类2007-05-071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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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

作为西方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流派,制度经济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了起步发展、压抑受阻、壮大发展三个阶段。

1.制度经济学的起步发展阶段

19世纪末一20世纪30年代,制度经济学从出现—发展经历了一个短暂的高潮,一度被认为替代了“新古典经济学”而成为经济学的“主流”,这一阶段可称为制度主义的起步发展阶段。

其源头人物是凡勃伦,其他代表人物有康芒斯,米契尔等人。

制度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发展史上既马克主义经济学之后的又一重要“异端”学派。

其初始阶段短暂的繁荣就在于独树一帜地提出和研究了一个带根本性的经济学问题—制度问题.在这一阶段,由于各自研究纲领和具体理论观点的不同,从而形成制度主义初期发展阶段三个重要不同的流派。

第一个流派以凡勃仑为典型代表,后经艾尔斯进行了发展与修正,把制度理解为“思想习惯”和“流行的状态”,其研究纲领集中于考察新技术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以及既定社会惯例和既得利益集团阻碍这种变迁的方式,这个流派被称为制度主义中的心理学派。

第二个流派以康芒斯为创始人,后经瓦伦•塞缪尔斯和阿兰•施密德的发展与扩充,把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把法律制度混合到经济学里面”}s6},其研究纲领集聚在考量法律、产权和组织及其演变以及演变对法律、经济权力、经济交易和收入分配的影响,这个学派被称为制度主义的法律学派。

第三个流派首领人物为米契尔,其注重社会制度的实证研究,通过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波动的数理统计分析,揭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固有弊端,这个学派被称为制度主义的经验统计学派。

这一阶段制度主义挑战主流经济之所以得势在于其抓住了新古典理论“看不见的手”用的软肋,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危机之时(二、三十年的周期性危机),强调政府干预和制度的调整、变迁对资源配置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性作用,从而为西方社会所接纳,老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也就呈现出一时的繁荣。

但是,由于制度主义学派属于西方经济史上的异端学派,“制度经济学尽管有其优点,但它过去并没有卡尔•马克思或约翰•梅纳德•凯恩斯那种提供理论体系的能力”,因此,“在美国,它最终停止了,在英国则从未站住过脚。

2.制度经济学压抑受阻阶段

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由于受到“凯恩斯革命”和“经济学公理化革命”的双重挤压,加之制度经济学“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它就是一个众说纷纭、缺乏共同的阐明经济规律的理论体系的大杂绘。

……并且都对资本主义现状表示‘不满’,从而提出要从结构方面‘改良’它的设想或方案”。

因此,使制度主义学派濒临消亡。

在这一制度主义“黑暗时期”内,艾尔斯、米音斯、贝利、白恩汉等人坚持修正和发展老制度主义理论。

贝利、米音斯深受凡勃仑理论影响,从企业权力结构和掌握权力的人的地位研究着手,强调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对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方式的意义。

白恩汉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经济社会”制度变革的必然性。

尤其是艾尔斯,作为“波谷”阶段的领衔人物,继承凡勃仑理论体系的衣钵,澄清了制度主义的哲学基础,提出了“工具价值理论”(科学进步和技术变革取决于工具的使用,工具包括规则、器具、工序和科学方法),并从企业结构或所有权与管理权方面来论证社会演进的过程、现状和趋势,发展了所谓的“经济进步”理论,使制度主义理论研究得以延续,为“新”、“老”制度主义的衔接构架了“桥梁”。

因此,有学者认为,“没有艾尔斯,就没有制度主义的第二阶段,也许也就不会有后来新制度主义的兴起。

3.制度主义复兴阶段—新制度经济学的崛起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量引入到市场经济分析中,其研究的中心问题回归到市场机制如何配置稀缺资源以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从研究范式和纲领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同老制度经济学是旨趣迥异的。

“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制度时保留了正统的新古典主义的三个内核要素:

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模型和均衡分析方法,而仅仅通过引入信息和交易成本以及产权约束修正了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保护带”。

从一定意义上讲新制度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理论的补充、拓展与完善。

正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汲取了新古典理论的核心“养分”,同时加上“制度”作用的剖析,使主流经济学承认并接纳其研究成果,也使“制度”与“市场”自然衔接起来,最终获得巨大的成功,科斯、诺斯等人也就获得了经济学的最高成就奖—诺贝尔经济奖,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界终于占有一席之地。

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其研究纲领和侧重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流派。

第一个流派侧重于考察产权和习惯法,其代表人物为德姆塞茨、阿尔钦和波斯纳等人。

第二个流派注重公共选择过程的研究,其中包括对寻租过程及分配联盟活动过程的研究。

其代表人物是奥尔森、墨勒尔等人。

第三个流派则侧重于考察和研究组织。

其中有简森和麦克林发展起来的代理理论、科斯创立并由威廉姆森广泛使用的交易费用理论、苏比克、斯考特等人偿试用博弈论来诊释社会制度的演变及人类行为的建模、诺斯的制度经济史则把以上类别结合了起来。

《新制度经济学》讲稿

(二)制度的内涵

经济学理论探讨2007-05-0718:

33:

23阅读4348评论1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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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内涵

一、学者观点

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在政治或经济制度中,福利或效用通过占有由专业化(包括暴力的专业化)产生的商业收益而达到最大化。

”并且诺思把制度分为两大类:

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

他认为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

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更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在博弈论的基础上将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

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

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

”即制度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三者的混同。

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在他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

1、用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

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

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

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

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

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

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

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从以上各家之言中可看出,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里,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有着丰富的内涵:

1、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

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等。

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那么人人追求效用(或收入)最大化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或低效。

2、制度是一种公共品。

它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以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

虽然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开始并不是作为公共品来生产的,但由于其并不具有排他胜。

这就有可能开始为少数人制定的规则后来适用于所有的人。

3、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

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

而组织是由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

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他们之间是游戏者与游戏规则的关系。

二、制度的构成及各部分之关系

对制度的构成或制度结构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是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所构成。

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

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

并且,一般来说,非正式制度包括对正式制度的扩展、细化和限制,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

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对于一个勇于创新的民族或国家来讲,意识形态有可能取得优势地位或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

2、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可作如下分类描述:

(1)界定两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话说,就是为人们给出行为的目标。

(2)界定每个人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

因为每个人追求以最小的努力(或成本)换取约定的好处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的利益。

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话说,就是为人们定出“选择空间”的边界。

(3)关于惩罚的规则,即约定对

(2)中规则的违反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4)“度量衡”规则。

交换的各方需要约定如何度量每个人的物理投入和物理产出,在此基础上才可能确定交换的价值量。

三、实施机制。

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这个国家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

历史上以“人治”为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机制,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将作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偏重于对人类行为规则及其演变规律的探讨,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关系里有许多问题值得分析。

从变革的速度看,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却是漫长的过程。

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别一个国家的。

但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传统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很多。

一种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于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1993年诺思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

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

因此,国外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是“好看不中用”

把制度划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共同影响”是很难分割开的。

四、制度的起源

人类在对经济发展源泉的探索中,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走向了具体化,从理性上讲,制度几乎与人类社会活动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哪里有人类的政治、经济活动,哪里就会出现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

规则及整个规则体系是靠人类的长期经验而形成的,有用的规则如果被足够多的人采用,该规则就会变成一种传统或良好的习俗被长期保持下去,最后它就会通行于整个共同体成员。

人类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大多数是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不断演化调整而发展起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例子既有公共习惯、伦理规范也有社会道德和商业习俗。

违反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这类制度被称之为内在制度。

有些制度是因设计而产生的,它们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并由一个诸如政府或高居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执行。

这种制度是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出来的,并被自上而下地强加给社会,这些代理人由一个政治过程或选举程序推荐出来并获得权威,且靠强制性法律手段和司法系统、行政权威、政治权威等方式来执行,即靠法定暴力的运用来强制实施,我们称这些制度为外在制度。

一旦制度被统治者、议会、政治官僚或经济寡头外在地强加于社会之后,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即本应按绝大多数公民利益行事的政治、经济代理人往往会超越其权限,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或集团、阶层利益而使用制度和执行制度。

五、制度经济研究先驱

20世纪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绝大多数没有认真深入、清晰地分析过制度,或者有意地省略掉了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有可能是为了将经济发展过程的分析变得简化或纯理想化而有意地假设制度作用可以忽略。

与现代经济学家不同的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其代表人物为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亚当•斯密,他们诠释制度的重要性,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之手”机制是一种追求自利的个人在市场中受竞争调控而对己、对社会经济大有益处的制度系统;亚当•弗格森强调制度应不断演化、发展,适应环境,制度应该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大卫•休谟分析且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立足的制度基础和这些制度是怎样被置入一个国家的道德观念、文化和政治体系之中的。

这些制度经济学的先驱们提出一个运行中的资本主义经济所需要的基本制度,即法制、私人产权及缔约自由,批判了有选择的贸易保护、优待特殊集团及统治者而损害广大民众的有害后果,极力提倡小政府和大社会,倡导公民的个人自立,这些先驱们的观念、思想对当代社会经济发展都有可借鉴之处。

制度经济还受到了以奥地利经济学奠基人卡尔•门格尔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的有力推动,其中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有米塞斯、拉赫曼、哈耶克、斯蒂格勒、弗里德曼。

奥地利学派认为对社会规则的分析应该置于人类的有限知识以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框架之中,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深刻地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所有行为都是一个人一个人具体行为的集合,而不是像国家、种族、阶层或利益集团一类抽象集体的行为,个人总是努力获取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且有用的信息,并从事有目的的行动,而经济现象则可以由这种个人的行为来解释,也可具体理解为国民经济的各种现象决不是一个国家本身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也不是一个国家的直接集体行为的结果,而是无数个人经济行为的结果。

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则认为只有个人才能主观地认识世界,个人在理解世界的能力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即个人之间的差异必须而且应该受到重视、尊重。

人们总是尽量用自己对现实世界的独特感知及个人特有的价值观、知识、对成本和收益的评估、风险承担能力,即根据自己特有的私利来理性地进行经济活动,经济现象只能由这样具体个人的各种决策来解释。

有时个人目标不可能总是能被汇总为集体目标,集体目标也不可能总是能被化解成个人目标,在哪些未指明的集体目标背后被隐藏或主动隐藏的无形的非个人主义决策的主观动机可能是什么&谁是具体的、既定的集体目标行动的个体决策者&谁又是这种非个人主义决策结果的受益者或受损者。

以上这些思路、观点至今仍未被充分地吸收进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的主流。

奥地利学派还把经济视为复杂的演化系统,认为经济生活处于一种渐进演化中的过程,人们选择目标事物时,经济中的有些影响因素会显现出来,而另一些影响因素的作用则会逐渐减弱甚至归于消失,他们摒弃视经济过程为均衡、可持久平衡状态或正常纯理想状态的概念。

强调经济发展过程是一种复杂的、无止境、永不结束的试错演化过程,这种过程发生于历史性时间里,出现于不确定性、充满变数的环境中,具体的经济行为有时候具有很多出人意料和难以预测的副效应。

集中关注制度经济学的还有弗莱堡学派(或称德国自由主义学派),他们揭示了魏玛共和国时期和纳粹德国时期基本规则破坏后所导致的社会灾难,将此时期德国经济、政治上的失败归因于政治寻租和政府对市场竞争的抑制和射杀,他们建议确认私有产权、缔约自由、法治等基本制度,并呼吁用制度来抵制利益集团、政党利益和官僚利己主义,以积极的态度保护市场竞争,同时主张政府制定政策时应有助于造就稳定的社会、经济预期。

在介绍ORDO自由主义时,不得不提及演化经济学思想学派,演化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变化、进步、重组和创新的市场过程,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主要关注的群态均衡。

它以一种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分析经济现象,演化经济学铭记着“时钟不可倒转”、经济过程是不可逆的,因此有必要考察历史路径。

演化经济学抛弃普遍存在于新古典分析中的非现实理想观念,即经济主体可以在各种时期的开端作出全新的决策,它集中研究开放经济系统,这种经济系统允许人们通过变异、选择、模仿和创新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抱负。

演化经济学聚集于变革、学习和创造力,关注于技术、社会、组织、规则与制度变迁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且对创新、变异和企业家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演化经济学还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非均衡”的常态,人在非均衡竞争过程中生命力极强+即!

“只要我活着,我就会成长,我就会告别过去”,。

新古典主义者认为人们在每个时期都可以重新开始,并就其效用最大化或利益最大化的成果制定行动计划’演化经济学则要分析事件的路径依赖性顺序,以前时期中的决策对后期所能发生的事件具有重大的影响,即事物的发展过程是连续的、相互制约的。

演化经济学与隐含着完善性、比较静态性的新古典经济学相反,其政策立场是找出实用的、正在进行中的变异与改良。

对当代制度经济学的突出贡献者要数科斯,后来这些思想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如布坎南、塔洛克、奥尔森、诺斯等继承和进一步地发展,他们为制度经济学增添了大量而丰富生动的经验内容,贡献了许多真知灼见。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公共选择理论,它将经济学原则用于分析政治决策的制定与政治权利的应用,它认为政治家和行政官员像社会所有其他个人一样,也会去追求自己个人的目标,而不一定总是社会公民和集体的目标,即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认为追求私利的政治无赖变成有权官员或官僚后,他们并不会因此而变成拯救民众于水火的骑士,有时也会成为害群之马,危及社会集体的利益,因此公共选择理论重点分析了寻租----即依靠政治行动或权力而不是依靠市场竞争来重新分配产权的行为,,揭示出政府主体和利益集团经常通过再分配性的政治干预来谋求其特殊利益,进一步地指出了政治性集体行动在经济成果上的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讲稿(三)交易成本理论

经济学理论探讨2007-05-0718:

31:

43阅读4569评论2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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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

  长期以来,西方传统经济学关于市场能够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作用下进行有效资源配置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按照这种观点,企业和个人只需在均衡价格这个万能杠杆的作用下就可以获得最大利润和最大效用,整个社会资源也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

对于传统理论这种简单的均衡命题,科斯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他指出传统理论忽视利用市场机制也需要付出代价这一客观事实,并将企业视为完全由均衡价格和技术因素决定的生产函数的分析思路是不现实的,这种理论使得人们/既不知道引导市场交易活动的成本,也不知道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成本的影响如何。

一、什么是交易成本

自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思想之后,交易成本作为判断企业存在边界的标准被广泛采纳。

1.交易成本的最初发现

阿罗是第一个提出交易成本术语的经济学家,他1969年发表的《经济活动的组织:

有关市场选择和非市场分配相关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他指出:

“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范畴,交易成本通常防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市场的形成”,而交易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阿罗1969)”

科斯对交易成本的发现是他在研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的过程中发现的。

科斯发现,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

“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

这种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就是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

那么交易成本指的是什么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费用的内涵做了进一步解释,他指出: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须成本的价格机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也就是说,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就是不同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搜集信息等所发生的费用。

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他遵循阿罗的交易费用定义,即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并把交易费用进一步细分为事先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种。

前者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一项协议的成本,即与市场相联系的交易费用:

研究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检验和履行成本。

后者则包括:

(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

(2)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准则而引起争论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通常不是法庭而来的成本,如管理机构解决交易纠纷的成本;(4)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诺斯认为威廉姆森的定义过分强调了契约的事后不完全性,这不能解决除比较静态以外的问题。

因此他反对威廉姆森关于交易成本事前事后的区分,反对威廉姆森仅用有限理性作为交易成本存在的基础。

张五常也不同意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归结为机会主义、偷懒等行为方式。

张五常给出了一个广义上交易成本的定义: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经济中,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

”它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的成本,而且还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以及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

诺斯比张五常更细化了交易费用的内涵,认为人类的社会活动可分为执行交易功能和物质转型两种功能,其中花费于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耗费称为交易成本;而花费于执行物质转型功能的资源耗费称为转化费用,也即生产成本。

他们定义的共同特点是主张人类任何制度都能够用交易成本来分析,交易成本应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

对于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诺斯和张五常将商业部门的全部费用都计入交易

成本中。

张五常对交易成本的论述是在阐述企业存在的原因和性质时发挥的。

他认为,企业的出现并不是厂商制度代替价格制度,而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中间产品市场,其实质是一种合同类型取代另一种合同类型。

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可以自己组织生产,也可以将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代理者以获得收入,代理者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代理关系的建立使得合同的选择从产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价格信号由产品的价格变为生产要素的价格。

换言之,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商品,而企业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其交易对象是生产要素;用企业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原因就在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当中间产品的交易成本过高时,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就会发生。

在缺乏企业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直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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