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5年内剥离经营职能涉及人数超4000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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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5年内剥离经营职能涉及人数超4000万

事业单位5年内剥离经营职能涉及人数超4000万

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本报讯一份涉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4000万“事业人”的改革文件,昨天由新华社对社会正式公布,这意味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试点和探索整整20年后,正式开闸。

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整体思路框架和改革的时间表,其中,5年内事业单位将剥离行政和生产经营的职能,而其公益服务职能将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这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已于2011年3月1日印发,昨天由新华社首次对社会公布。

  意见称,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也有统计表明,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因此,这份关系几千万人利益的改革方案,一经发布,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意见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明确其推进改革的总原则,即“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其目的则是,“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鉴于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意见将总体目标时间设定到2020年。

届时,将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而今后5年则是专家眼中的“阵痛期”,要将最艰难的清理分类问题放在5年内完成。

意见明确,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这意味着,占事业单位约20%比例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都将在5年内完成从事业单位中的剥离。

同时,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

  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的“主力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5年内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解读

  剥离“两头”留下公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思路还是一如既往,但是从此次中央对于这一思路的具体实施措施上来看,其突出了一个主导理念,就是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在汪玉凯看来,实际上,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就是将当下有的事业单位上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这两部分占整个事业单位的20%。

剩余80%的事业单位是从事公益服务,对这一部分要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而他们也将是未来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事业单位存在三大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

  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

  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事业单位没有为纳税人提供最完美服务产品。

“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当然是非改不可了。

  □分类步骤

  第1步:

撤并

  具体举措: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2步:

分类

  具体举措: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第3步:

细分

  具体举措: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北京情况

  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北京市现有事业单位约1万个,编制近53万名,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空编。

  北京早已打响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战”——冻结北京事业单位总量与事业单位编制,禁止新增。

同时提出,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不再新增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

清理工作于2012年2月基本完成。

  □记者观察

  事业单位改革20年终破冰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时至今日,这一分类推荐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没有变化。

只是20年间,有关这一思路的实践历程确属磕磕绊绊,也曾一度遇到瓶颈。

  实际上,早在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亦随之启动,“但20年过去了,可以说根本没有启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

  的确,事业改革到2000年以后才开始有所动作。

中央相继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明确了聘用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位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官员坦言,分类改革本身就困难重重。

尽管从单位性质上看,要进行分类划分并不困难,但由于所有事业单位都与政府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平衡和照顾各方利益,要进行公平有效的划分争议极大。

  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2007年),推进改革的步伐加快。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均有相关制度文件出台。

而关注度最高的养老问题,则被视作事业单位改革的“深水区”。

  早在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及分类改革。

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受到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者的反对。

其集中表现在,因改革设计方案使得退休金待遇差异较大,以高校教职工为代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内,掀起了一股提前退休潮。

  种种尴尬面前,分析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及全国各地对这项艰巨的改革任务,仍未做好准备。

  对于这些“准备”,人社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提出其总体思路是,要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放在前面来做,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和岗位管理,由此来推进改革。

  2011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即解决了上述问题。

其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

如条例拟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在种种铺垫条件几近成熟之时,如今这份事业单位改革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兼具的指导意见问世,被舆论视为对事业单位改革实质破冰。

也因此,公众公众对其实施寄予厚望。

  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每一类单位如何改革?

意见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也就是说,公益类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新政内容

  行政类事业单位

  依托大部制改革统一推进

  我国历次机构改革,特别是精简机构的改革使得一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被划归事业单位管理。

针对这种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提出,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类事业单位回归行政机构后容易出现几大问题:

可能突破机构限额,可能突破人员编制限制,也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压力。

  “解决这些问题和阻力,需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体推进改革。

”汪玉凯举例称,例如国土资源部、人社部等各个部门和机构下面都有很多事业单位,有些事业单位本来是行政机构,为了精简机构完成任务,就划归事业单位。

如过去农业部的渔政局后来变成渔政中心,渔政局是行政机构,渔政中心便是事业单位,其还承担执法任务,所以再回到体制内必然要和大部制在一起进行总体规划。

  经营类事业单位

  将逐步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近年来,一些科研院所、出版社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持续推进,其间也不乏波折。

意见对于这部分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作出部署,要求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同时明确,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汪玉凯表示,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是极具标志性的改革步骤。

但要注意的是,此项改革的市场化要彻底,因此意见也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将通过相关改革,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公益类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是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尤为突出的主导理念。

纵观整个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部署有关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步骤。

  意见提出,其改革的目的是要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

针对其管理体制,意见提出要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汪玉凯表示,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可以说,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就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个导向已经非常明晰了。

  谈到取消行政级别,汪玉凯说,“长期困扰事业单位改革的种种难题,归结起来都与政府自身的改革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的同步改革和真正的“放权”。

  □热点追问

  改革为何先分类?

  先分类是改革基础

  汪玉凯表示,事业单位改革首先是事业单位分类的问题,分类不清楚,就很难确定哪些事业单位是要加强它的公益性,哪些回体制内,哪些要进行改制推向社会,无法分类清晰就无法将改革推行下去。

  在将20%的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剥离后,剩下80%的事业单位也分成两类。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也要有不同的政策进行对待。

这100多万个公益类的事业单位,要将其分为两类对号入座也实属不易。

  只有在都理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管办分离、给予更大管理权限、养老金走向市场、内部绩效评价等其他工作。

  如何防止“搭便车”?

  严划范围禁突击提拔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意见提出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

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此,汪玉凯表示,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回到行政机构,享受公务员待遇,其所属机构和人员肯定没有意见,而且极有可能出现“搭便车”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同时强调,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何划分两类?

  按公益内容划分单位

  除了以往对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划分,此次改革指导意见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占事业单位80%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划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这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汪玉凯表示,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

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

以前经常说的教育产业化,这个概念模糊不清,现在可以肯定地说义务教育是不可以产业化的,长期存在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应被叫停。

  汪玉凯表示,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等,都具备较强的资源吸引和创收能力,应该属于准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其整体的“非营利性”定位也是确定的,不允许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有何不同保障?

  公益一类享全额拨款

  意见规定,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

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

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9部分。

《指导意见》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是2011年3月23日制定出台的。

(完)

人民日报:

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

有科学的顶层设计,才有合理的改革路径;有明确的系统谋划,才有扎实的改革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十七届二中全会要求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方案。

近日,《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围绕到2020年建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的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战略、新思路、新举措。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实践和探索,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为事业单位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同时要看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公众的需求不断提高,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日益凸显,公益事业历史欠账较多,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质量效率不高。

计划经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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