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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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
震前已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
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
承重构件完好;
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
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
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
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
应采取排险措施;
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
多数承重构件倒塌。
需拆除。
各类房屋的地震破坏分级和损失估计
名称
破坏描述
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变形参考值
基本完好
(含完好)
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一般不需要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对钢结构构件指残余变形),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或残余变形),部分明显裂缝(或残余变形);
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
应排险大修,局部拆除
倒塌
多数承重构件倒塌
需拆除
注:
1、个别指5%以下,部分指30%以下,多数指50%以上;
2、中等破坏变形参考值,大致取规范弹性和弹塑性位移角限值的平均值,轻微损坏取1/2平均值。
2、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
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
屋盖完好;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
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
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
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
个别屋盖构件塌落;
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
部分楼、屋盖塌落;
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五、倒塌:
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
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框架柱、梁完好;
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
部分墙体明显裂缝;
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
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部分楼层倒塌。
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略)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 本章适用于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 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 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
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个别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
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
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部分楼、屋盖塌落。
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 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
内框架柱、梁完好;
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
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内框架柱轻微裂缝;
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
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 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及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屋盖构件、柱完好;
支撑完好;
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
柱完好;
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
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
部分柱轻微裂缝;
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
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
部分墙体倒塌。
部分屋架塌落;
部分柱明显破坏;
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多数屋盖塌落。
多数柱折断。
第5.4条 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 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
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个别柱、墙轻微裂缝;
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部分柱、墙明显裂缝;
山墙尖局部塌落;
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屋盖塌落。
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 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 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
承重墙、柱完好。
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
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
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
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
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
民房
第7.1条 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 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 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
屋面溜瓦;
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
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
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
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
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
承重屋架或檩条 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
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上部轻微裂缝。
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砖筒或柱完好。
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
水柜移位。
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0—2%,平均取1%;
其中完好者取0%
2—10%,平均取6%。
10—30%,平均取20%。
30—70%,平均取50%。
70%—100%,平均取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
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
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 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 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
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 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5条 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设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第十章
附则
第10.1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重构件:
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二、非承重构件:
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三、附属构件:
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它装饰构件。
第10.2条 本标准涉及破坏数量的用词:
个别:
是指5%以下;
部分:
是指30%以下;
多数:
是指超过50%。
第10.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10.4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