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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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x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二〇一三年

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制度名称

《安全作业规程》

编制部门

综合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编制

日期

2013年

审核意见:

前言1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6

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8

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10

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11

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12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13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14

第四章装药与充填16

第五章起爆方法19

第六章警戒与安全距离21

第七章瞎炮处理25

第八章二次爆破25

前言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

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三条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靠近台阶坡顶、坡底的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设备上。

第二十七条载货交通工具的货厢内不得载人。

第二十八条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

第二十九条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米(含2米)的高空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第三十条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

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

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第三十二条在不能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三条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第三十六条来矿参观人员,必须经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三十七条采场内有火区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绝缘用品、用具应该正确存放,严禁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总高度低于3米的各类机动设备在下坑时,必须配备高杆旗,要求旗面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3.5米。

第四十二条凡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各类机动车辆在下坑时必须配备警示灯,必须保持警示灯正常闪烁。

第四十三条车辆停放时,应该选择在安全可视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清楚作业环境。

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

第一条采剥工作面必须按露天采场正常工作程序进行。

应保证正常的工作程序和相互间的衔接,以提高作业效率。

第二条严禁挖掘机从事超高段作业。

第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3、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四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线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五条开采尺寸

1、台阶高度h=10m。

2、台阶坡面角б5-70°

3、最小工作平盘宽度Bmim=35m

4、运输主干道路宽度b=20m

5、运输道路限制坡度īP=8%

第六条挖掘机向汽车装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场地,填平凹坑,铲除尖石等妨碍作业的障碍物,用人力清理工作面坡顶上的浮石、伞檐,清除片帮等隐患。

2、严禁在坡度大于8%的地段装载。

3、挖掘机不允许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时进行装载;运载物料时应保证稳定行驶。

4、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5、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6、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7、装载第一铲斗时不得装大块,放料时应尽量放低铲斗,其勺斗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铲斗装车。

8、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声响信号。

9、装车时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10、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七条两台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第九条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

第十条在装载设备附近进行爆破时,应将装载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并将尾部朝向工作面。

第十一条采装作业时,要做到帮齐、底平、不留伞檐。

第十二条挖掘机回转时禁止任何人上下。

第十三条在露天煤矿行走的人员应注意安全,严禁在有塌方的坡顶、坡底行走。

第十四条移动设备时,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

第一条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采掘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应停在装载机械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

1.2正在装载的汽车应制动,司机不得将其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也不允许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1.3装完的汽车必须等电铲发出出车信号后,方可驶出装车地点。

2、运煤车辆装车时,司机必须下车待装。

第二条汽车司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矿内的有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2、矿山道路上运行时,必须服从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和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

3、排土场卸料时,必须待落斗后方可行驶,不准在行驶中起、落车斗。

4、在采场作业车辆严禁超速行驶,限速40KM/H,在运行同类汽车不准超车,在窄道、陡坡、交叉路口等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限速20KM/H。

第三条矿山运输道路的路堤和半路堤必须修筑高度不低轮胎直径的2/5,顶宽不小于1m的安全土堤。

第四条冬季道路防滑安全措施:

1、现场管理人员要经常巡视道路,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2、如果路面结冰,应派推土机铲除冰层,若不能彻底清除,应在其上撒干沙防滑。

3、新修道路应按规定的坡度、转变半径修设,并设人行道。

4、生产人员出入采坑,必需走人行道。

5、洒水车洒水时,使路面保持适中的湿度,不得使路面有冰层

6、道路上的落石、落煤等杂物必需及时清理。

7、下雪后必需及时清理道路积雪。

第五条行驶时不准随意载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载人时,以现场管理人员或矿领导同意,驾驶室可乘坐1人。

第六条汽车在运行中必须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和人员;不得急转、急刹;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

第七条夜间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

故障车修理时,修理人员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采区,并遵守矿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车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安全设施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需卸载时,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卸到指定地点。

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

第一条排土场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保证排土场的帮齐、顶平、干净整洁;

第三条正常排土时,指挥人员不得远离排土工作面50米以外,指挥人员的位置应在司机容易看到的地方;

第四条指挥人员必须保证车辆落斗后驶出排土场;

第五条排土指挥人员必须坚持现场指挥,并经常观察排土工作线是否全线留有安全土挡,如发生滑坡等,应及时进行填补;指挥人员不得在排土作业区或挡墙上坐卧、蹲。

第六条汽车应按顺序驶入排土场或倒车进入排土线,按指挥人员的指挥倒车和排卸,汽车卸载方向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冲撞安全挡墙;如无指挥人员指令,应停车等待。

第七条装载机在作业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h,固定道路上不得超过15km/h。

第八条运输车排土后,装载机应及时清理土场、留设反坡和施做连续安全土挡;

第九条排土场指挥人员负责排土场区域的安全管理,严禁非作业车辆和人员进入排土作业区;

第十条指挥人员应站在驾驶员一侧,与车保持3~5米安全距离,严禁在车尾指挥;

第十一条在同一位置排土时,下一辆车必须在距离排土点20米以外等待,等前一辆车驶出排土工作位置后方可进入排土位置;

第十二条排土场所有排土运输设备必须听从排土指挥人员指挥,不听者指挥人员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

第一条在采空区作业施工前,要根据原矿井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准确圈出采空区在矿田中的位置、面积。

对于局部采空区无法确定的,采用钻探方法予以确定。

第二条设备作业到采空区上部10m时,要对采空区钻孔爆破,使采空区坍塌垮落。

具体爆破参数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第三条对爆破后的沉陷区进行机械推平压实处理,然后才可进行机械设备作业。

第四条各种机械人员不得进入距空巷10m以下未处理的地区。

该地区要设明显的围栏。

第五条机械设备在经过处理后采空区范围作业时,要有安监人员在场,发现异常停止作业,退至安全区,待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控掘机行走时须用铲斗重锤地面,边探边走。

第六条采煤作业时要用挖掘机清理干净空巷中的土石,遇到火区时须先灭火后作业,工作面不得有明火。

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

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

雷管不允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项目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有关部门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有关部门、领导。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

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单位备查。

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二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三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

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四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五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六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七条火工品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一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

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二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

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三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四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五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

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六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七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八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九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十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十一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十二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十三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十四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十五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十六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四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起爆药包的加工制作

第一条加工起爆药包时,其直径必须小于炮孔直径,一般要求药包直径小于等于炮孔直径20mm为宜。

首先取φ32mm的药卷,在药卷的顶部用木签或竹签将药卷扎一个洞,并放入雷管,再将2-3个药卷一起捆好并固定好尾线。

严禁在传递起爆药包的过程中尾线拖地或拉拽药包尾线。

做好的药包一定要检查是否漏药,有漏药现象的要进一步加工处理好。

第二条起爆药包的加工制作,必须由有经验的爆破工、爆破技术人员担任,并且在距炮区50米以外进行,并由专人警戒。

药包制作过程中,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拉拽、冲击、摩擦雷管。

第三条起爆管要放置在药包的中部,并将雷管与药包捆在一起,如使用电雷管制作起爆药包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短接。

第二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五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三节装药

第六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七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

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八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九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十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十一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十二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十三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四节充填

第十四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

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十五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

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十六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

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十七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

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十八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

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十九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

如无法处理,要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五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

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

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五章起爆方法

第一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二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三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四条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

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七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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