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开征不到5天化工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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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不到5天化工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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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我国第19大税种,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
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环保税的正式开征标志着我国经济增长新方式的到来,也将开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
环保税开征倒计时5天,优妹儿为大家整理最全面的环保税额方案及具体税额计算,欢迎各位收藏、分享!
北京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天津
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
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河北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将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
税额标准为: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
税额标准为: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
税额标准为:
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其他税额方案汇总
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0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02
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03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就水污染来说,以水污染物一当量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0005千克汞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
04
污染当量
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05
排放量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①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③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按照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06
排污系数
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07
物料衡算
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08
排放口
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09
规模化养殖
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10
浓度值
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数值。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低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0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0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注: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03
PH值、色度等污染当量值
注: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0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等污染当量值
注: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0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环保税计算方法
01
水污染物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
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
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注:
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
0.0005、0.005、0.04、0.02、0.025、0.02(单位:
千克)。
)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
10/0.0005=20000
总镉:
10/0.005=2000
总铬:
10/0.04=250
总砷:
10/0.02=500
总铅:
10/0.025=400
总银:
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选取前五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
20000×1.4=28000(元)
总镉:
2000×1.4=2800(元)
总砷:
500×1.4=700(元)
总银:
500×1.4=700(元)
总铅:
400×1.4=56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
10/4=2.5
总有机碳(TOC):
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
10/0.08=125
氨氮:
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
125×1.4=175(元)
总有机碳:
20.41×1.4=28.57(元)
氨氮:
12.5×1.4=17.5(元)
02
大气污染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注:
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0.87、16.7、10.75(单位:
千克)。
)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
10/0.95=10.53
氟化物:
10/0.87=11.49
一氧化碳:
100/16.7=5.99
氯化氢:
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
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
10.53×1.2=12.63(元)
氯化氢:
9.3×1.2=11.16(元)
03
固体废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这家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1000-300-200)×15=7500(元)
04
噪声污染环保税计算方法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如下图所示)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05
不/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