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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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福建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

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直接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第三条福建省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省内各地区电网的并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在地区经贸委的主持下,由各地区电业局会同各有关电厂,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调通中心备案。

第四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自觉接受经贸委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五条管理考核依据:

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以及电力行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省电力公司的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调通中心的电能量管理系统(EMS)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六条本考核办法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重复考核。

在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调通中心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网企业与电厂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1、电网季度“三公”调度信息披露;

2、通报上一季度电网、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问题及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并商讨下一季度运行计划;

3、协调解决电厂运行中有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网公司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电网公司备案,电网公司应尽力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电网公司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汇报调通中心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

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

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调通中心备案,并限期整改。

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公司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

电网公司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公司备案。

(三)对省电网公司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起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调通中心备案。

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

第十条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网公司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二)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24小时内向调通中心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公司和电厂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等电厂未能做到者,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三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

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一)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调通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第十二条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调通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

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3、当电厂投入AGC运行或作为电网第一调频厂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厂应跟踪调整调通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

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厂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

2、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调通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

3、电厂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

1、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年发生超过1次/台的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的突然跳闸,全月超过4次的突然跳闸(凡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

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5。

2、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

(1)提前12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调度同意,或经调度同意可立即停运的,免于考核;

(2)经调度同意,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的申请,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免于考核。

如6点以后不能并网,从6点后进行考核;

(3)机组进行计划性大修结束时,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免于考核。

3、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

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降低出力数×0.4(不重复考核)。

4、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4。

说明:

(1)延迟开机时间=机组实际并网时间−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

(2)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凡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t=10分钟,事故开机t=5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t=15分钟,事故开机t=10分钟)。

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

5、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

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若超过72小时而此时系统无备用机组可开启时按不超过144小时计算。

调试机组不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电厂机组调节能力和性能管理考核

1、机组的启停及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管理考核

各电厂应按照调度协议和已核准的报告,控制机组的额定、最大、最小出力以及启停时间和升降速率。

(1)机组低出力运行考核

电厂应开展有资质部门参与的机组最低安全出力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经贸委、调通中心,经省经贸委核准后,作为调通中心考核机组最低安全出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详见附表一)。

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因电网安全、调度等原因需要其机组出力应在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运行,因电厂原因而未能达到要求者,其扣罚上网电量为:

Q=△P×T×0.3

其中△P为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

T为运行时间

(2)机组最低出力和启停次数补偿奖励。

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火电机组出力小于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以及由于电网安全运行调峰需要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二次,为弥补火电机组的低出力和多启停机组所造成经济影响,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2、机组的进相运行管理考核

电厂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开展有资质部门(含调度部门)参与的机组进相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经贸委、调通中心,经省经贸委核准后,作为调通中心考核机组进相能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进相运行能力详见附表二)。

(1)对于主网电压调整要求机组达到规定的进相能力,而未能达到核定的进相能力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2)对于主网电压调整需要水电机组空载或进相发无功运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3、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管理考核

(1)各电厂应加强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维护和管理,使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和人工死区等性能指标达到机组一次调频试验时的数值(详见调通中心文件规定)。

(2)对机组在电网频率事故期间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考核,以调通中心EMS系统自动计算为考核依据。

对电网频率调整起反作用的,即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进行考核,其扣罚电量为:

当电网频率超出规定范围时,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动态)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固定)之差的积分电量乘以3,每次积分时间段定为2分钟。

4、机组AGC运行管理考核。

凡水电5万千瓦及以上和火电2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并能按要求可以投入运行,机组升降速率应达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并服从调通中心有关AGC管理规定。

调通中心根据电网需要选择电网AGC机组运行组合,电厂根据调通中心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投入或退出AGC装置。

(1)发生由于电厂机组的原因导致AGC机组无法正常控制的,每发生一次(超过5分钟的退出)扣罚上网电量8万千瓦时;

(2)机组AGC控制调整容量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P*T*0.2万千瓦时;

(3)机组AGC升降速率达不到调度协议规定的要求(协议无此项规定者按机组设计参数),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4)对于做为电网AGC机组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其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

第十五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考核。

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调通中心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1、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因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电厂原因除外)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

扣罚上网电量300万千瓦时。

2、属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电厂原因除外),但没有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30万千瓦时。

评价依据:

(1)DL/T623-1997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2)国电发[2000]643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属电厂维护的主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役超过12小时,每发生一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4、故障信息(录波)系统是分析电网事故和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罚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1)由于电厂原因非计划停役故障信息(录波)系统超过12小时;

(2)由于电厂原因系统远传功能没有投入超过24小时;

(3)在电网或电厂发生事故时该录到相关波形而没有正确可靠录到。

5、对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指标及报表统计考核

(1)快速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母差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

(2)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完成率应为100%;

(3)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分析月报》、《220kV线路高频、母差、发电机、主变差动保护异常运行月报》等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寄调通中心(节假日顺延),并在调通中心DMIS系统填写运转。

对于上述第

(1)、

(2)项指标,每降低1%扣罚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对于第(3)统计分析报表未按时报送扣罚上网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六条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考核

1、电厂自动化系统(与电网有关的,下同)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2、电厂应做好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由于自动化系统原因,影响或延误调度人员处理电网事故,造成电网事故扩大事件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0万千瓦时。

3、为保证电网安全,自动化系统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可靠。

各项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自动化(RTU)设备年运行率≥99%;

(二)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达到100%;

(三)遥测年合格率达到99%;

(四)电量计量装置年运行合格率达到100%;

(五)机组AGC/AVC月可投入率≥99%。

上述指标达不到要求者,每项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1、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顺利,与省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

省网)互联的通信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频率需求(系指:

电力线载波、无线电频率)均须符合全省电力通信网规划或规定的要求。

否则,为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可靠运行,调通中心有权取消互联互通。

2、与电网互联的电厂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调通中心年度通信运行方式下达的指标要求,如每降低0.5%,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即:

(1)微波通信(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2)载波通信运行率≥99.99%

(3)光通信设备(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4)通信监控系统运行率≥99%

3、未经调通中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省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如功率、速率、时隙配置、接口)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

擅自更改的,每次扣上网电量5千瓦时。

4、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

30路以上通信电路异常,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单条电路通信考核障碍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构成通信事故扣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1)不服从调通中心通信调度指令,未及时执行通信运行方式单;

(2)在通信维护抢修中由于电厂原因延误通信故障处理;

(3)未经批准的通信检修及异动(包括改接线、改端口、改运行方式等)。

5、电厂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规定向调通中心报送上一月度通信运行统计报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对于出现通信障碍、事故的事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分析报告。

以上事件每年延误二次或漏报一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6、严禁并网电厂未经调通中心批准,将和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用于经营或其它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7、调通中心对与省网互联互通的设备实行准入式互联方式管理,电厂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互联互通应取得调通中心书面批准。

未经批准者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第四章          调度检修管理

第十八条电厂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第十九条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输变电主要设备(线路、开关、母线、主变、220KV母差保护等)重复性停役,实行年度重复性停役考核。

1、电厂升压站出线、主变(联变)及220KV母差保护年度停役(配合主网检修除外)次数达1次/台套年以上,电厂原因重复停电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2、电厂升压站母线及开关间隔年度停役次数达2次以上,每增加一次扣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若开关停役造成线路(或联变)相应停役,则统计线路((或联变)停役一次。

第二十条电厂应严格按照电网公司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未经调通中心批准,主设备计划检修工期超过批复的时间,则按实际超过天数进行考核。

1、发变组单元:

每天扣罚上网电量=50%机组额定容量×24小时×0.2。

2、输变电设备(包括二次主保护):

每天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下述调度检修管理规定者,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1、对已开工的设备停役申请,由于电厂原因造成设备检修不能按时完工而电厂未在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者。

2、设备停役申请,无故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除外)。

3、若涉及设备停役期间现场一、二次设备异动,需要设备复役时另行安排零升压、零升流、全压冲击、核相及保护向量测试等启动工作,现场应在设备复役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出设备异动说明、启动方案(明确需要安排的试验项目)及启动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备停役期间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设备恢复送电时临时提出上述启动工作。

4、除气候恶劣外,对调通中心已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等申请,调度员已完成设备操作,因电厂自身原因(如检修前期工作组织不到位等)造成无法按时开工检修或取消申请。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所接入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调度运行

(一)调通中心每年对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进行一次电网要求的性能指标测试,对于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的机组应在下一停运检修时完成整改。

(二)电厂人员应使用调通中心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填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

(三)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调通中心组织的有关电网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新设备投产前电厂应向省调调度员进行必要技术交底。

(四)电厂应在每月4日前,向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报送上月机组可靠性基础数据。

(五)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调通中心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组励磁及调速系统

(一)机组投产或技改时,电厂应按《调度规程》规定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要的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等。

调通中心应根据电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前下达机组的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参数整定值。

电厂应经静态及动态试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调通中心提供整定调试报告。

同时电厂应开展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并将试验报告上报调通中心。

(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报调通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7.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第二十四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一)要求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系统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要求配置,并应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调通中心的故障信息系统。

(二)电厂属调通中心管辖范围设备(包括直接管辖及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技改,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网省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调度通信

(一)电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等均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二)电厂如需实行无人值班通信站,应经调通中心审批后方可实行。

(三)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四)电厂应服从全网通信网路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由、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实行报批制度,在取得调通中心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六条调度自动化

(一)电厂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且电网允许准入的设备,否则电网公司有权不予并网。

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应将改造方案报调通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二)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调通中心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证明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经有调度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三)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违反上述技术管理要求,每发生一次罚扣电厂上网电量5万千瓦时。

第六章技术监督

第二十七条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调度通信

(一)根据通信网的特点,为确保通信互联互通的完整、可靠、顺畅,在全省通信网范围内,调通中心对并网通信网设备实行核准入网和许可证制度。

(二)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网标准通信站要求,自觉接受调通中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调度自动化

(一)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AGC、AVC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二)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三)电厂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设备。

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管理,并按有关电工测量变送器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检定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

每年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给电厂,电厂在调度的指导下完成开关信息的传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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