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同煤集团地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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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同煤集团地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同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同煤直属或控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是确认和辨识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的重要工作,也是防止和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18218-2000)国家标准进行辨识、确认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或举报后的部门,应当按照同煤集团责任分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地面重大危险源要纳入到本单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中,并按照驻厂监管、部门督查、动态检查,定期公布考核信息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同煤《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附件规定,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地面重大危险源资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煤集团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结果,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势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并留有告知记录和存档信息。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按照同煤集团隐患排查“五落实”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本单位不能处理的隐患,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处理。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一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每年进行演练。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同煤集团安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上报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大危险源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LC50(mg/l)

剧毒品

LD50≤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LD50≤50

40<LD50 ≤200

0.5<LC50≤2

有害品

(固体)50<LD50≤500

(液体)50<LD50≤2000

200<LD50 ≤1000

2<LC50≤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的管道;

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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