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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第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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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界定

  

(一)、普通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纳税人的分类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并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会计核算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例外事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属于境内销售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属于境内销售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销售范围及例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

销售房地产征收率为5%,见附件2中。

  三、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一、计税方法分类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建筑安装业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应扣缴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额公式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三、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不动产抵扣分期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不动产抵扣分期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摩托车、汽车、游艇

  (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境外单位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购进货物和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直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概括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具体规定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财税[2016]36号

  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贷款相关服务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四)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②(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兼营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用途改变进项转出

  1、购进货物

  

(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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